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适用对象: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陇 南 市
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科级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共陇南市委组织部 制
2015年2月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科级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科级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科级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科级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科级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表(二)“第1项、第2项”应当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科级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科级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科级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科级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9.表格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10.表格中的货币单位“元”和“万元”均为人民币,不是人民币的请按照填报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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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身份证号应填写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并在“首次填报”栏对应□内划“√”。
再次填报时,上一年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则在表格内“无变化”后□内划“√”;上一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表格内“有变化”和“变化情况”栏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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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
“证件号码”列的四个空格内均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
的情况。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填写时,应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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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
说明: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
说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科级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报时,仅填写现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有变化□ 无变 5
说明:“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境)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未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退休人员应当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写明。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的,军官证号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首次填写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说明:“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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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首次填写时,应在表格内详细填写,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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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说明: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企业***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上年度有此类情况的,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具体金额。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 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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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填报时,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科级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上一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等情况,也需要填报。科级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
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房产“去向”,是指失去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如去向为“将房产退还原单位”等情况的,需在“其他去向”后□内划“√”,并在房产“具体地址”列内注明详细情况。
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科级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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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房产”;有房产的,在表格内填写具体情况。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请另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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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说明:填写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填报“股票”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和总市值。股票总市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市值=单只股票份数×收盘时股价。
填报“基金”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基金总净值为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持所有基金净值的总和。填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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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
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金)、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 有变化□ 无变化
说明:“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营业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单位类型、资金数额、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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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内任意空白处写“无”。首次填报时,无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再次填报时,需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并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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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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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项重要党内法规,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的“笼子”扎得越来越紧,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内在要求,为干部监督管理增添了装备更加精良的制度武器。
报告主体强调“关键少数”,突出分类管理、重点监督原则,对党政机关核心岗位上的干部从严管理。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参公管理为标准区别处理:参公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非参公管理的,只有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员纳入报告范围。据此,报告主体范围精准定位为直接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对非参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企的一般工作人员不作要求。这充分体现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报告的内容与种类更加全面,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近年来,我国存在腐败官员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以更为隐蔽的方式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规定》对报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力求精准科学、务实管用,突出了与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有关的“家产”“家事”。例如,针对“裸官”范围,《规定》增加了“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针对官员收受外币和境外金融资产贿赂的情况无法受到有效监控的情况,《规定》增加了领导干部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境外存款投资情况。同时,将官员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也纳入报告范围。
查处力度更加有效可行,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长期以来,对违反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还不够严格,个别地方存在“只报不查”“查了白查”现象。《办法》让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长了“牙齿”,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对漏报、瞒报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明确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领导干部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和约束;对报告查核的比例、方式和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将违反《规定》的处理与干部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强调“凡提必核”,即提拔领导干部须核实其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增强了干部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规定》和《办法》的进步意义明显,值得充分肯定。在接下来,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还应当对一些细节和操作上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索明确。例如,对违规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官员如何处理;对腐败官员将资产转移到非共同生活子女和其他亲属名下代持的情况如何查核等等。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规定》和《办法》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
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3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视具体单位及职位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一般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填写规范如下:
1 报告人按照本表所列事项,据实填写。
2 操办婚丧事宜结束后7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本人居住地社区)如实填写本表,向所在党组织(单位)报告。
3 操办婚丧事宜中,邀请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人数合计不得超过100人(100人以上丧事除外)。
4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认真审核,于操办婚丧事宜结束后10日内,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5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报告人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并督促报告人及时报告。
6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7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8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9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10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11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12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13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14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15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16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17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18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19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20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21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22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23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24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25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26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27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28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29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30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31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32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33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34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35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36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37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38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39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40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41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单位)备案。
42 报告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将本表存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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