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购买一套房屋,订婚时双方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并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随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将女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后来,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分割房屋。
那么问题来了,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投资收益、工资奖金等)为夫妻共同所有,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其中《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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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进一步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特别的说明。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2)第(1)项的特别约定,包括在房产证上加另一方名字的行为,是否附加特定条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定,条件成就,属于共同财产,条件解除,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属于共同财产;
(4)第(3)项特别约定,要根据条件判断,不能因为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就认定为一方的财产。
最后,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件,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属于特别约定,属于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
如果在进行特别约定的时候,没有明确特定的条件,比如保证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特别的条件,比如保证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当条件无法达到时,则应认定为一方财产。
法律分析:不算。房屋是按照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婚后一方虽然没有房子,但是另一方有,再买默认是夫妻共产,这样的等于名下是两套房。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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