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门不要回头观望
,寓意不回头。新娘出门不要哭泣,一是不吉利二是容易破坏化装。
2.由新娘家准备水饺在新郎进门后由新娘的女性长辈下锅煮熟端给新郎新娘食用。娘家吃饺子时碗内要留下双数,意为成双成对。
3
新娘家提前准备好红枣、花生、栗子(寓意早生子)用红绳穿两串,放在一个红色带喜字的盆内。另准备用红绳捆好的宽心面两把、红筷子两双,放在另一个红色带喜字的盆内。这两个盆分别用红包袱包好,待新郎新娘出门时交给伴郎携带到新郎家中备用。
4
丈母娘要提前准备红腰带2条,在新郎接了新娘即将出门时为新郎和新娘亲手扎上,(寓意婚后生活红红火火)。新郎的红腰带可以一直扎着直到婚礼当晚结束,新娘的红腰带因为扎在白婚纱外面不太雅观,所以,可以到房间里把腰带扎到婚纱里面,也要扎到当晚结束。
5
新郎新娘下车时,要从同一侧下,不要分开下车,否则不吉利。
6
不要给怀孕的女子发请贴,因为怀孕的不宜参加婚礼,否则双喜相冲。
7
新郎去新娘家按照青岛当地习俗要准备敲门红包多个,当女方亲友为难新郎不给开门时就需要投递红包讨好对方以便顺利进门迎娶新娘。
8
新郎出门后,开始帖喜字,要由未结婚的男子来帖,同时贴喜字的顺序也是有规矩的,要由外向里帖,最后一张是帖在家门的喜字。意思为迎喜进门。记住顺序不要搞错。
9
新郎新娘在双方家都需要给父母剥糖、敬茶、点烟。(寓意双方婚后要孝敬父母)
10
新郎接新娘的行车路线不能走回头路,也就是出发的路线和回来的路线不能是一条路。
11
洞房的新床要请一个健康的小男孩在婚礼前滚床,滚床前铺床时可以在床上撒上红枣、花生、栗子、以及硬币数枚。可以请录象师傅到场录下。记得滚完床后要给小男孩红包哦。
12
在新郎家吃宽心面的时候,要请一个小男孩
高声问新娘子:“生不生?”
新娘子记得一定要说:“生”
。
13
请伴郎或伴娘给新娘准备一条红色的毛巾被,以备外出录象时,需要坐时铺着。因为新娘子当天是不可以落地的。
婚后3天回门
按照青岛的婚俗习惯,结婚三天,新娘便要偕同新郎一起回娘家,也称“回门”。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礼节。
新娘家老人心里非常重视三天回门,因此新郎事先天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在礼品上都要有所准备,争取给岳父岳母留下愉快的好印象。
礼品事先备齐,买新娘家老人喜欢的礼品,礼品一般有四件。回门一般在上午九、十点钟动身。新郎新娘应参加婚礼那样认真修饰、打扮,保持婚礼上那漂亮、俊美的形象。
回到娘家,新郎、新娘首先要问候老人。这时,新郎就应改口,跟新娘一样称岳父母为爸爸、妈妈,要叫得自然、亲切,对待亲友和邻居也应表现出亲切热忱,彬彬有礼,见人先打招呼,以礼相待。
就餐时,新娘要陪着新郎,一一向父母、亲友和邻里敬酒,感谢大家对自己新婚的祝福。饭后,不要急于回家,应再陪父母聊一会儿,听听他们的教诲,然后再告辞回家。并应主动邀请二位老人和兄弟姐妹到自己家里做客,也可邀请亲友、邻里。
结婚当天的一些安排,要根据嘉宾及家人,还有朋友的一些建议来定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
附件: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
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78号)
说明 2004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120号)
说明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月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7号)
说明 现执行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7个单位发布的《关于颁发〈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2月7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序号:4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1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10号)
说明 现执行1997年1月2日青岛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服务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和2006年4月30日青岛市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6月29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1993年9月4日修订
说明 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已经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6
规章名称 青岛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23日市政府批准,1990年9月29日市公安局发布(青公发〔1990〕59号)
说明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7
规章名称 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监察立案与行使处分权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月18日市政府批准,1991年2月21日市监察局发布(青监字〔1991〕9号)
说明 1997年5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9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2002年6月7日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现执行1997年1月2日青岛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服务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和2006年4月30日青岛市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序号:9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212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和《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05〕15号)代替。
序号:10
规章名称 青岛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26号)
说明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取消,对触犯刑法以外的其他肇事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强制鉴定或治疗的规定已经无上位法依据。
序号:11
规章名称 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处理企业检举、控告、申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8月19日市政府批准,1992年8月25日市监察局发布(青监字〔1992〕43号)
说明 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已经废止,现执行1997年5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序号:12
规章名称 青岛市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2月22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序号:13
规章名称 青岛市错埠岭热电站工程和青岛发电厂改造供热管网工程集资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
说明 2001年9月《山东省物价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门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暖气集资费。现执行2002年1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
说明我市对市民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营业活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已停止对住宅小区内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审批。
序号:1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5〕5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27号)相抵触。
序号:16
规章名称 青岛市在宾馆业征收义务教育费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5〕120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27号)相抵触。
序号:17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6月22日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4年5月24日《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综〔2004〕29号)相抵触。
序号:18
规章名称 青岛市结婚迎亲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2月13日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抵触。
序号:19
规章名称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3月7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序号:20
规章名称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
说明 2007年3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1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61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22
规章名称 青岛市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2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相抵触。
序号:24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3月17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6年1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
序号:2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9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7〕152号)
说明 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废止,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序号:26
规章名称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
说明 1999年8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7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
说明 现执行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2005年2月4日市政府国资委发布的《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3号)。
序号:28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0月12日市政府批准发布(青政办发〔1998〕107号)
说明 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序号:29
规章名称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3月1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10号)
说明 现执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30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3月1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41号)
说明 现执行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序号:3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96号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相抵触。
序号:32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215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的规定相抵触。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33
规章名称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9〕216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现执行2005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34
规章名称 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2000年2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2000〕32号)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主要事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清理收费工作的要求所清理,并于2004年6月下发《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2004〕39号)。
序号:3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2002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说明 2006年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现执行上位法。
百花苑是青岛市首座规模较大的纪念性园林。始建于1984年,面积825公顷,北依青岛山,南临中山公园。
1995年青岛市政府聘请国内著名雕塑大师在园内为20名已故青岛籍或客居青岛成就卓著的文化名人塑立雕像,故又名文化名人雕塑园。
园内建有岁寒三友、花溪、日月潭、同心桥、莲池、合欢林、龙虎樽、红透金秋、白雪花神、钓鱼场等十处景点。
有上百个品种的乔灌木2600余株和110个品种的花卉约8000株;铺植四季常绿的进口名贵草坪36万平方米。安装有自动喷灌和音响设备。是AAAA级“海滨风景区”的重要景点。
扩展资料:
发展历史:
青岛百花苑,德占时期为专葬外国人的墓地,人称“万国公墓”。德国第二任胶澳总督耶施克1901年死后葬在这里,德国著名的汉学家、植物学家福柏教士也葬于此,曾立有纪念碑。
1984年建设百花苑。又名文化名人雕塑园,北依青岛山,南临中山公园。是AAAA级“海滨风景区”的重要景点。
1995年青岛市政府请国内著名雕塑家,在园内为20名已故青岛籍或客居青岛成就卓著的文化名人塑立雕像,故百花苑又称文化名人雕塑园。
参考资料:
-百花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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