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结婚年龄

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第1张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特定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于变通性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的规定。比如考虑我国 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 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一个历史悠久、人口较多的民族。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藏族在青海主要分布在玉树、果洛、海南、黄南、海北、海西六个自治州。藏族是青海省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居住最广的一个民族。

藏族人的生活习俗一般以手抓、奶茶、酥油为主食。他们还是一个能歌善舞、热情奔放、喜爱运动的民族。每当夏秋季节,在草原上水美草丰、牲畜膘肥体壮的时候,他们都要举行各种欢乐的草原盛会。届时,人们选择地势平坦、水草茂盛、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会场,然后合家老少带上帐篷,赶上牛羊、骑上骏马,从四面八方汇聚到一起,参加各种活动。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藏族是其中光荣的一员。它以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著称于全国乃至世界。

藏族,不管居住在祖国的何处,自古以来均自称为"博"。这一称呼表明,整个藏族在其经济、文化、语言、心理素质上稳定的统一性,是一个民族共同体。只因居住区域的不同和方言的差别,又有"博巴"(除昌都地区外的西藏)、"康巴"(包括昌都专区、甘孜州、玉树州、迪庆州)、"安多"(除玉树州外的青海藏区、阿坝州和甘肃的藏族)之区分。在甸历史的长江可中,勤劳、勇敢的藏族人民与汉族等众多兄弟民族一道,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他们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国家的尊严,反对外国侵略,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为各族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做出过重大贡献。

根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青海省藏族有911860人,占青海总人口的2046%,占全国藏族总人口的1985%。环青海湖居住的海东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海南、海北以及果洛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同操安多方言,为安多方言区,玉树州藏族操康巴方言,属康巴方言区。

习俗,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其产生总是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超越经济基础的民俗是不存在的。青海藏族人民对茫茫草原有着挚心的爱,它们爱马、识马、善骑、骁勇,充满剽悍、尚武的精神;轻便、耐磨、便于支拆驮运的牛毛帐房;粗犷豪放、欢快热情的民间舞蹈等等,无不可以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产方式中找到终极的根源。同时,藏族是几乎全民信奉藏传佛教的民族,宗教对藏族各种习俗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深深地打上了宗教的印记。赛马时这一古老的敬神祭祀习俗作为开赛的仪式;玉树卓舞中古老流派"新寨求卓",本身就是藏传佛教高僧松却帕文为"新寨嘛尼"奠基仪式创作后演化而成的;藏族神奇的天葬等葬俗的形式与古代藏族原始宗教和藏传佛教有密切的关系。藏族的绘画更是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无论建筑、帐篷、用具上的图案,多数表示吉祥的金鱼、宝瓶、胜利幢、、吉祥结、右旋海螺、妙莲、宝八瑞相徽"以及高杆上随风飘龅木幡等等,无不说明这个问题。同样,我国曾经历过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它为青海藏族的习俗打下不可忽视的烙印。诸如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像"新寨求卓"这样的舞蹈是禁止女性参加的;帐篷内的座位、坐序、坐法有严格的习俗规定,女人不能坐在男人的上方,男人可盘腿而坐,妇女则需半跪式,不得盘腿;男人用的东西,妇子不得跨越,必须绕行;诸如受官贵民轻特权观念的影响,路上遇到千户、百户,则必须赶紧取下盘发,右袖搭肩,躬立道旁,双目下视,甚至跪立道旁。这些说明在统治阶级的思想和普通老百姓的习俗之间,政治是通过中介作用而发挥其影响的。

俗话说"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青海地域辽阔,藏族所处的地理环境和从事物质资料生产者的对象、方式不同,表现在习俗上也显出不少差异。主要是居住草原、从事牧业生产的帐房藏族和居住低海拔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房藏族之间;与康巴地区接壤的玉树藏族族和安多地区连片的安多藏族之间;玉树从事牧区农业的土房藏族与海东地区从事农区农业的土房藏族之间,其习俗略有不同。鉴于此,藏族习俗部分由玉树地区和安多地区两部分组成。这既有利于相互补充,尽可能全面地反映青海藏区习俗的总体面貌,又能反映其差异性和各自的特点。下面再着重对玉树地区藏族习俗的概貌作一点介绍。青海地处"世界屋脊",江河源头。独特的高原地理位置,独具一格的高山大川,悠久的历史文化,淳厚的民族风情,为发展旅游事业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青海的旅游事业以其古朴的自然风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吸引着国内外游客和港、澳、台同胞。

藏族的婚姻,基本上是自由恋爱,有意思的是,松潘以及眠江一带的藏族男 女相爱是先把对象抢了,生米煮成熟饭了再说。 首先,姑娘、小伙子利用庙会、转山会等民间活动寻找自己的心上人,如果 小伙子看上哪个姑娘,便会去抢姑娘的头帕或身上的装饰品,姑娘有意,则会和 小伙约好时间相会,双方避开家人,在风景优美的草坪里以对歌的方式表达爱恋 之情,这种约会称为浪寨子。 到爱情成熟了,彼此则会约好抢婚日期,女方约上自己的三五好友,悄悄打 扮好,在夜间约定的地方等着男方来抢。女方有时也捉弄一下男方,把姐妹们装 扮得和自己一样,看他抢谁。第二天一早,男方才请村寨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到姑 娘家说媒。知道女儿被抢,父母不得已答应婚事。 在嘉绒藏区至今保留着古朴的婚礼,结婚那天清晨,新娘在最亲近的几位亲 戚的陪同下,由哥哥背出寨子的大门。这时,阵阵莽筒声、琐呐声响起,新娘和 她平时要好的姐妹们忍不住哭了,新娘要走向新的生活,是激动也是对娘家的留 恋。 新娘的乡邻们在路边唱起了山歌 我们送出了姑娘,你们要很好照顾,愿 你们吉祥如意、一路平安。来拉亲的队伍也以山歌对答 请你们放心,我们 会善待新娘,一切都会美满如意。 新娘来到新郎的村寨时,寨口已有许多乡邻在翘首盼望。新娘的舅舅用柏树 枝蘸着净水敬天、敬地、敬山神。到了夫家,一道难题摆在新郎面前,因为新娘 和伴娘的装束完全一样,红头巾盖着她俩的脸,到底哪个是新娘哪个是伴娘,要 由新郎自己来认。新郎颇费思索,从自己送给新娘的信物手镯、戒指认出了真正 的新娘,于是红头巾揭开,新娘与参加婚礼的乡亲们见面,村寨里载歌载舞通宵达旦。

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周岁,在特定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于变通性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但仅限当地少数民族,当地生活的汉族依旧适用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废止的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二、修改的条例

  (一)将下列条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六条

  7《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8《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9《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四条

  10《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

  11《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将下列条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13《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4《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15《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6《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17《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8《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9《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0《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2《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三)将下列条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八条

  25《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条

  (四)对下列条例中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26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27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28将《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镇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0将《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的四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三款中的“指令”修改为“指派”。

  31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

  32将《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至5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33将《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删去第九条。

  34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二项,作为第九、十项:“(九)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车体不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不在规定地点停(拴)放的”。

  35将《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公路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级、县道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新建的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七条修改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养护公路,对出现的断路、险路、塌方、积水、积冰路段及时整治疏通。”

  36将《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管辖的区域为19个乡、民族乡、镇。”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尊重农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兼业经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经济联合体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制。”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实行科学养殖,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畜种资源,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建立和发展畜牧业生产、加工基地。”

  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逐步完善畜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草原监理、饲料兽药监察、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等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制定乡(镇)级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37将《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200米;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

第九条修改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体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费用,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

  38将《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补偿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从逾期的次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故拒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9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组织防治工作,并依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林木、种苗进出县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县、玛多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久治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大武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计划生育,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产建设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公民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民族政策、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应占半数以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州的一切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族的语言文字,藏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部予以奖励。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不断发展。第十四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藏语文或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11月29日,网上晒出了一组欧阳娜娜在藏族婚礼上当伴娘的照片。

照片里面,欧阳娜娜骑着一匹红马,穿着藏族的服饰,把身后的蓝天白云显得更美,看上去非常美丽,那么你知道藏族的婚礼有哪些讲究呢?

在以前藏族是包办婚姻,如今,新娘也可以自己挑选心仪的丈夫了。有很多热闹的场合可以让新郎求爱,新郎可以抢姑娘的帽子,头巾等等,或者是两人对歌,女方同意了,男方可以带上酒和哈达前往女方家里面提亲,双方同意后就可以商定结婚日子。

男方带着怀孕的母马前往,还要带上彩剑。回程路上,男方家人要在路旁向马队敬三次酒。若女方送新娘出嫁,一般带去一位陪人,当姑娘出门时,女方家人一手拿彩箭、一手拿羊腿,站在楼上高喊:“不要把我家的福气带走呀!”反复多次,直到姑娘走远。

藏族的婚礼程序比较复杂,婚礼习俗除了具有鲜明的民族与地域特点以外,同时又带着厚重的时代印迹,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织混融、多姿多彩的风貌

当地对婚嫁的日期很注重,婚事如果要办得顺顺当当,必须选择一个吉祥的日子。婚嫁选用日期的数字视单数为吉祥。

那么藏族婚礼要注意些什么?

1迎亲队伍接新娘的时候比较忌讳碰到背着空筐子的人,婚后会念经来消灾。

2仪式举行完,新娘进入新房中,亲朋好友陆续献哈达和礼物,但新娘不需要出门的。

细想结婚这事,不分民族不分身份,都是图个热闹喜庆,或者说是一种互相占有的通知,或者说是一种仪式感的表达,无论如何结婚这事都算是人生大事,都值得慎重认真的对待。

藏族的婚嫁习俗有旧婚俗和新婚俗之分,旧婚俗多数是包办,父母有养育和解决子女婚姻的责任,子女只有服从和孝敬父母的义务,过去找媳妇或赘女婿,子女是没有权利过问的。新婚俗是恋爱结婚基本上父母不包办代替,多为自由婚姻,男女恋爱,告知父母,再行习惯手续,最终成婚,但仍然基本遵循过去遗留下来的求婚、订婚和婚礼程序。

择婚

过去西藏贵族家庭的子女,男孩到了16岁,女孩14岁至15岁时,父母们便开始考虑他们的婚姻,选定配婚对象。首先要为子女暗地选好几家与自己家族地位相当的姑娘或男子后,一般是先委派家族里的强佐(即管家)作为主人的代表,带上缎绸、藏银、食物及哈达等礼品前去已择定的某个家族提亲,并请求告知家府子女的属相和元素,如果其家族同意作候选亲事,便会很乐意地告知子女的属相和元素。如果不同意,他们就会以子女已经定好亲事或不愿过早让子女结婚等为理由来婉言谢绝。当强佐(管家)获得对方的属相和元素后,家族要请高僧占卜,看与谁结缘合适。

求婚和定婚

经高僧择定与谁结缘后,便由家族内品位最高的兄弟或舅舅带上丰盛的彩礼和清单,前往择定的家族求亲。送礼谈妥后,再请高僧占卜,择出订婚吉日。

订婚这天,男方要送给女方家中老少尊卑每人一条哈达和丰厚的礼物,女方要准备好茶酒饭等,盛情款待。双方代表进入正厅依次入座后,主人家端上"切玛"敬茶酒。求婚之家献上礼物,特别向家母送上一块"帮典",用来作为母亲养育女儿之"奶钱"。之后,便把一式两份婚约放在高脚盘内,由证人高声朗读,另一证人认真核对。念毕,证人把两家的家印当众盖在婚书上,然后郑重地由女方与男方代表分别交给对方父亲,接着两家父母向证人献哈达,表示谢意。举行订婚仪式时,青年男女都不参加,只是家人出席。仪式结束后,女方家宴请宾客,欢聚一天;傍晚男方家人离开时,女方家庭向每个来客献一条哈达。

举行婚礼

男方家请星相师卜算黄道吉日以确定婚期(藏语"念孜")。举行结婚仪式的头一天,男方派人把一套漂亮的服装和眼饰用绸缎包好,送到女方家中,让新娘穿戴。迎亲这天,男方家要找一位有身份的人,带上一队人马和彩箭,彩箭上有明镜、璁玉、珠饰等,并牵上一匹颜色与女方属相吻合且是怀孕的、打扮考究的母马以供新娘乘骑,前往女方家迎接新娘。女方在马队到达之前,要举行敬"切玛"茶酒等告别仪式。当男方迎亲队伍进门之后,先把彩箭插在新娘背上,接着又将璁玉放在新娘头顶,表示新娘已属于男方家人。女方送新娘出嫁,一般带去一位陪人,当姑娘出门时,女方家人一手拿彩箭、一手拿羊腿,站在楼上高喊:"不要把我家的福气带走呀!"反复多次,直到姑娘走远。

马队起程,领队的应是属相最好的(一般都请星相师),他穿着白袍,骑着白马,手中拿着九宫八卦图,接着便是迎亲代表,然后是娘家随侍新娘出嫁的随从。一路上,男方家人要侍候在路旁,向马队敬3次酒如果路上遇到抬病人、倒垃圾、背空筐子的人,便认为是不吉利,婚后要请僧人念经消灾。马队行进期间,随行人员高唱"谐青"(大歌),新娘则要边行边哭。

男方在新娘到达之前,必须装扮大门,专为新娘下马准备垫子。垫子是装着青稞、麦子的口袋,铺上五彩锦缎,面上用麦粒画成"卐"符号。家人手捧"切玛"和青稞酒在门口迎候。新娘到夫家门前,先喝3口酥油茶再下马,脚要踩在撒有青稞和茶叶的地上。新郎母亲提着一桶牛奶欢迎新娘。新娘用左手中指浸奶水,向天弹洒几点,表示感谢神灵后,由新郎给新娘献上哈达,方能迎新娘进门。

传统的进门仪式十分繁琐,从下马、进门、上楼到入厅,每次都得喝一次颂歌、献一条哈达。新娘进入男方家门后,首先要给家族护法神祈拜。尔后新娘要坐在新郎身旁和双方亲属围坐一起会餐、互送礼物。参加婚礼的亲友们也献哈达、送礼品,以表示祝福。然后把一对新人引上房屋顶层,由喇嘛诵经,祈求家神庇护新娘。当屋顶竖立起一杆经幡时,新娘家的代表即庄严地宣布:从此,新娘同新郎家族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

婚礼一般都要举行5至15天,这要根据家族经济状况来决定。在举行婚礼的几天里,也有特别亲近的亲戚或朋友包下婚礼中某一天的全部支出。婚礼的几天里都请有专人跳藏戏唱歌助兴。

婚后

婚后的第1天,新娘与新郎要很早起床,在守护家神前拜神祈祷。婚后第1月,新娘不得入公婆的住房,1个月后,公婆正式召见新婚夫妇,从此新娘就随便出入公婆住房了。

新婚满3个月或6个月后,新娘(或新郎)得偕同配偶返回自己家族小住一段时间,时间必须经高僧择定吉日,并通知女方(或男方)家族作迎接准备。回门的当天,新婚夫妇与父母一同带上随仆及丰盛的礼品前往,女方(或男方)家族要在宅院门前也要画好"永仲"摆设各种谷物、茶叶等生活用品迎接。一般父母在家等候,派强佐在宅院外迎接入室内,两家父母互献哈达,敬酥油茶和"切玛",并相互祝贺。新娘和新郎要在家族护法神前祈拜祷告。至此,婚配的全部过程即告结束。

藏族旧婚俗

旧西藏,婚姻多数是包办,父母有养育和解决子女婚姻的责任,子女只有服从和孝敬父母的义务。过去,找媳妇或赘女婿,子女是没有权利过问的,尤其是女子,往往到夫家还不知夫婿的面容怎样。解放后,多为自主婚姻,男女恋爱,告知父母,再行习惯手续,最终成婚。旧式婚姻,有许多约束,也就有不合理的地方,列举如下。

一是贵贱不能联姻。以往,十分注意门当户对,不能随便娶你意中的人。考虑对象,第一是地位、财富,次之才考虑品行和仪貌。那时,贵族的子女可以互相通婚,富有的人与穷人是绝对不能相爱的,农奴的子女当然不可能和领主结婚。

二是迷信的约束。说亲之前,先要献哈达讨对方值年属相,再把属相带到活佛或专事历算的人那里卜算,看看相合还是相克,如有缘份,方能订婚。若是相克,男女双方再愿意,父母也是不能同意的。

三是作为普通农奴,恋爱结婚得受自家领主的约束,主人不同意,农奴便不能结婚。一般是同一领主的农奴结婚还容易,主人尚可同意;而不同领主的农奴结婚,就关系到农奴的增减,得征求双方头人同意后,才征求父母同意,确实难上加难。

四是西藏旧社会分八等九级,屠夫、铁匠、乞丐等是最下等,他们的婚姻,也只能“门当户对”,其他阶层的人家是不会与之联姻的。

藏族也禁止近亲结婚,父系亲属绝不能结婚,母系亲属要在四代以后才能结婚。当然,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偏僻山区里,也有近亲结婚的,结果后代大多发育不全,不是傻瓜便是跛子。由于男女没有婚姻自由,带来的社会后果很不好,有的因为得不到自己恋爱结婚的权利,有的削发为僧,或逃奔远方,有些甚至自杀。

藏族新婚俗

现在恋爱结婚基本上父母不包办代替,多为自由婚姻。男女恋爱,告知父母,再行习惯手续,最终成婚,但仍然基本遵循过去遗留下来的求婚、订婚和婚礼程序。

1、求婚

这是必须经过的第一道手续。求婚之前先卜合属相,再送哈达给对方家庭正式提出求婚。

2、订婚

双方同意婚事,便派人选择黄道吉日,起草婚约证书。婚约证书一般请有才华能诗文的人起草,内容是写男女结合、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孝敬长辈,品德应当高尚,等等。也有的婚约书上写上今后财产继承事宜。这种婚约,是用诗歌形式写的,可以朗诵。

订婚这一天,男方要送给女方家中老少尊卑,每人一条哈达,并要送给对方父母养育女儿时"奶钱"。对方准备好茶酒招待来人。双方代表进入正厅依次入座以后,主人家端上"切玛",敬茶酒。

求婚的人家献上礼物,也送还这一天所花的费用,还要进一块"帮典"(围裙)。送这一天的费用是因为男家求婚,本来一切费用自当男家负担,如今女方代办、,应当用钱补偿为谢。送"帮典"的意思是:姑娘自小不知磨破母亲多少块"帮典",送来这一块赔偿损失。敬完茶酒以后,便把一式两份婚约书放在高脚盘内,由一家证人高声朗诵,另一家证人认真校对。念完订婚书,证人把两家的家印当众盖在书上,然后郑重地由女方与男方代表分别交给对方父亲。接着,两家父母对证人献哈达,表示谢意。订婚这一天,青年男女都不参加,只是家人出席。仪式结束后,尽情欢乐一天。离开时,女方家庭将哈达和回礼送给对方。

3、结婚

结婚仪式的头一天,男方得派人把一套漂亮的服装,以及巴珠、嘎乌、手镯等装饰品,用绸缎包好,送到女方家中,让新娘明天过门打扮用。迎亲的这一天,男方家要找一位有地位的人,带上一队人马,还得牵上一匹准备给新娘骑的打扮考究的马,这匹马的颜色,与女方属相吻合;这匹马必须是怀孕的母马。同时,还得带上彩箭,箭上有明镜、璁玉、珠饰等。马队到达之前,女方要举行敬"切玛"、喝酒等告别仪式;男方迎亲队伍进门之后,先把彩箭插在新娘背上,表示她已经属于男方家的人了。又把璁玉放在新娘的头顶上,这块璁玉藏族习惯称为灵魂玉,这样做,表示男方的灵魂已托付于女方了。

女家送新娘时,一般带去一位陪人。当姑娘要出门时,女方家有一人一手拿彩箭,一手拿羊腿,站在楼上高喊:"不要把我家的福气带走呀!"反复多次,直到姑娘走远。马队出门起程,领队是一个属相最好、穿着白袍、骑着白马、手中举着九宫八卦图的人;接着,便是迎亲代表;然后是新娘和伴女;最后是随同前来的人。一路上,男方家人要侍候在路旁向马队敬三次酒。如果路上遇到背水、背柴禾的,认为最吉利,应下马向过路者敬献哈达。要是碰到抬病人、倒垃圾、 或背空筐子的人,这是不吉利,结婚后再请僧人念经消灾。马队行进期间,随行人员高唱"谐音"(大歌),新娘则边行边哭。

男方在新娘到达之前,必须装扮大门,专为新娘下马准备垫子。垫子是装着青稞、麦子的口袋,铺上五彩锦缎,面上用麦粒画上吉祥的符号。男方家人手捧"切玛"和青稞酒在门口迎候。

传统的进门仪式是十分烦琐的,从下马、进门、上楼到入厅,每次都得唱一次颂歌,献一条哈达。新娘入厅后,坐在新郎下首,迎亲和送亲的队伍也入厅依次坐定,接着便献"切玛"、敬酒,给佛像、父母献哈达,在柱头上挂哈达。参加婚礼的人唱谐青,以示祝贺。主人献哈达,感谢众人。做完这些,新郎送新娘入洞房,其他人便尽情吃喝玩乐。这种活动一直延续三天。三天中,亲朋都可陆续来献哈达和礼物,主人款待酒茶,新娘不出房周旋。

结婚前,女方家人选择一个吉利日子,全家前来祝贺,并正式移交嫁妆。移交仪式由男女两方代表主办,一人高声朗诵嫁妆清单,每念一种,女方代表便当场把物品交给男方代表。嫁妆的多少,根据各人的经济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其中必有小铜菩萨一尊、经书一册、佛塔一个。据说是文成公主嫁松赞干布时,就是带这三件物品,所以一直流传下来,成为婚仪嫁妆必备之物。嫁妆清点完毕,便把清单放在高脚盘上,置于新郎面前,意思是交给他收起。宴请宾客和交接仪式完了以后,新娘才出房门,与家人同乐。

藏族的婚嫁特色:

藏族婚嫁制度

藏族的婚姻制度从前是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并行,现在则大多采用一夫一妻制,只有偏远的游牧地区由于生活艰辛,少一房妻子可以减少开支,而保留有几个兄弟共娶一房妻子的现象。藏族年轻男女或自由恋爱,或相亲认识,决定结婚之前必须先合八字,八字相合的话,男方向女方赠送哈达求婚,然后择吉日正式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之后便开始准备结婚典礼。

结婚典礼的前一天,男方须将新娘礼服与珠宝首饰先送到女方家,以备第二天使用。结婚当天,男方以一匹有孕的雌马作为新娘坐骑,让迎娶的代表牵去女方家,这匹马的颜色须与新娘的八字相合。迎娶的代表还须带一把装饰明镜、碧玉、珠宝的彩箭,一进女方家,便将彩箭往新娘背后一插,表示她已是新郎家的人,接着把箭上的碧玉取下别在新娘头上,表示新郎的灵魂已附在新娘身上。

当新娘要离开娘家时,家人便爬上楼顶,一手抓着刚才插在新娘背上的那把彩箭,一手抓着一只羊腿,反复地喊着:"不要把我们家的好运带走啊!", 直喊到新娘走远。接新娘回到新郎家的途中,迎娶的队伍由全身穿白袍、骑白马、手举八卦图的人前导,若是路上遇到背水或挑柴的过路人,表示吉祥之兆,须下马送哈达;若是撞见倒垃圾或是抬病人的,表示有灾,婚后必须请喇嘛念经解除灾厄。

男方在新娘尚未抵达之前,便已将装有青稞或小麦的袋子铺在门前布置妥当,新娘抵达后,踩着这些袋子进入新郎家,然后再献"切玛"、敬酒、挂哈达、长辈祝福等仪式之后,进入洞房。

“情卦”预卜婚姻

"情卦",藏语叫"日梦祷",流行於云南藏族地区。它是某些藏族地区男女青年表达爱慕之心的一种独具特色的形式。但是,藏族青年的"情卦"却不是这麽回事,而是一种以爱情为内容的猜测心思游戏。

凡三加情卦游戏的男女青年,每人拿出一件最能代表自己心思的小物件集中於一人手中。掌管小物件的人将所有的小物件放在手里,轻轻摇晃后,暗中取出一件摆在手里,让人们猜测。于是,其它青年人便猜测物件属谁所有,并针对物主爱情上的处境唱出一串风趣的情歌。

如果物主已经选中了心上人,但却羞于开口,就要用含羞的歌词唱出来。如果物主虽然选中了意中人,但是,意中人却早已与别的青年私定了终身。对此,人们可能用含蓄的歌词唱出来取笑他(她),风趣的歌词五花八门。歌声结束之后,掌握物件的人把手松开,看小物件是谁的,刚才所唱的歌就算是谁的爱情上的预卜。当然,不管预卜结果如何,都会引来青年们一串串充满青春气息的欢乐笑声。

抢帽子中生情

藏族青年在恋爱时,往往采取唱山歌送珍品抢帽子的方式,以表达对另一方的爱慕追求之情。姑娘如看中了一个小伙子,就会把自己身上的一件装饰品,如项珠耳环一类赠送给小伙子。小伙子如果接受了姑娘赠送东西,那麽就表明他也爱上了这个姑娘。

如果是小伙子先看中了姑娘,他就会寻找机会和姑娘接近,并趁机抢走她的帽子。过了几天,小伙子则又去寻找这位姑娘,把抢来的帽子还给她。如果姑娘愉快地拿回了帽子,就说明姑娘也爱上了小伙子,并接受了他的爱。姑娘如果不肯接回自己的帽子,就表明她不爱这位小伙子。

“新娘”嫁青天

以前,青海甘肃地区藏族,姑娘长到十三四岁,便要举行隆重的"戴头"仪式,本是嫁姑娘娶女婿的泛称。 不过,举行"戴头"仪式的姑娘娶的女婿却不是英俊结实的小伙子,不是实实在在的男人,而是蓝蓝的青天,是姑娘们抬头能望得见却不可能与之同枕共眠的天。

因为娶的对象是蓝天,所以又称"戴天头"。实际上,娶青天为"婿"的"戴天头"仪式,是藏族姑娘们的成年礼仪式。 姑娘举行了"戴天头"仪式后,便表示已长大成人,从此有了社交的权力,不但可以自由地谈情说爱,而且可以把所爱的男子领回到家中同眠共宿。

生下孩子,对于"戴天头"后的姑娘来说,是正当的行为,决不会招致社会舆论的非难。"戴天头"后的姑娘日后可以嫁人,也可以终身住在娘家,靠情人不断上门过自由的性生活。虽然终生为姑娘,但却与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儿女组成一个母系家庭。

多妻与多夫

旧西藏在婚姻活中,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的现象还比较多。一些有女无子的人家,为了保证家庭完整和宗祧的延续,往往姊妹共娶一夫,入赘男子先后同几个姊妹结为夫妻。这种以男子入赘形式构成的一夫多妻制,除姊妹共夫外,还有母女共夫的现象。如果有着一个年幼女孩的年轻女人死了丈夫,她就会另招男子为夫,支持门庭。等到养女长大成人后,继父又同养女同居,形成夫妻关系。

旧西藏除了一夫多妻的现象外,还有另一种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存在。有些藏胞因害怕灾害而导致家庭财产的分裂和社会地位的下降,于是会为几个儿子共娶一个妻子。

兄弟数人在妻子的意愿下轮流与其共居,解决性生活。谁与妻子同眠,便将自己的信物置於室外,他夫看见,即行回避。此外有的家庭,妻子半途去世,夫辈未老而子辈业已成年,在征得他家姑娘父母同意后,父子两代可以同娶一个妻子。不过,父子共妻的婚礼,要以独生子的名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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