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儿子结婚后送给儿子,如果离婚儿媳可以拿一半吗?假如是婚后赠与过户的,在没尤其书面形式承诺只给儿子的前提下,婚姻法规定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能够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分派,但并非一定均分。假如是结婚前早已赠与过户(房屋产权证时长在结婚证书时长以前)则归属于本人婚前房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投资为孩子选购的房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儿女户下的,可依照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要求,算作只对自身儿女一方的赠予,该房产应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双方父母注资选购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孩子户下的,该固定资产可判定为两方依照分别爸爸妈妈的投资市场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平等切分。换句话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平等切分;依据生产制造、日常生活的具体必须和个人财产的由来等状况,实际解决时也能够有一定的区别。是本人专用型的物件,一般归个人财产。夫妇分居两地各自管理方法、应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切分时各归管理方法、应用方全部;相差太大的差价部份,由多得资产的一方以与差值非常的资产抵付另一方。
已结婚登记并未共同生活,依照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钱的,或结婚前支付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能够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一方以共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入住的资产能够给一方全部,能分入住资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提供相当于入住资产一半意义的赔偿。
对夫妻共同运营的曾经无收入的饲养、农业等,离婚时需从有益于发展生产、有益于运营管理考虑到,给予有效切分或折扣率解决。彼此对结婚前一方每一个房子完成过整修、室内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更改产权年限,繁殖一部分中是另一方劳动所得的市场份额,由住宅每个人折扣率赔偿给另一方。
借婚姻索要的钱物,离婚时,如完婚时间不长,或是因索取财产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考虑退还。对获得财产的特性是索取或是赠予无法评定的,可按赠予解决。
农村分家怎么分
首先你要确认这些房子的房产证上是署谁的名字和建盖时是谁出的钱,如果全部是你父母出的钱且是署你父母的名字的话,那么这属于你们父母的共同财产,而非你的财产,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理论上,你父母可以将这两栋房子通过遗嘱的方式全部交给你弟弟或者你来继承,并不都是平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在你父母还在人世时分房子给你的话,就只有书写书面赠与协议赠与给你,且将房子过户给你,否则你所说的分家应该各分得一栋房子那是一般人的想法,没有法律规定,法律不予承认的。个人认为,一般来说,在城市或者农村里,如果是两兄弟,弟弟没结婚的话,一般是不分家的,因为这会涉及到赡养的问题。你弟弟都没有成家,他如何来赡养你的父母呢。
两兄弟分家。怎么分?
这问你夫妻在店里上班,你父母给你们工资了吗?如果有那么你们夫妻只是给你父母打工,这与分财产无关。另外你父母还在,且还有工作能力,财产也属于他们的,你凭什么想分家。属于你父母的财产,说真的他们想给谁就给谁,这是他们的权利。至于你说你父母偏帮你大哥,那么你们夫妻为何都在你父母的店里打工呢?你结婚了还媳妇都要在你父母的羽翼下生存,你希望他们对你们怎样呢?年轻人!好好想想吧!
分家怎么分户口
先有属于你自己的房产(有房证),再去派出所分户
拿房本,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
两兄弟分家房子怎么分?
一般情况下,房子可以分开楼层居住,如果硬是要讲房子分攻其中一人,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按房子的现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分家时房屋怎么分?
分家时的房产分配也可以称为是房屋析产,所谓的房屋析产,一般发生于离婚、分家、继承和共买房产等民事关系上,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一、进行房屋析产需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5、大家竞买的方式;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二、房屋析产的方式:1、根据协议析产;2、遗嘱分割;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聘请律师协调、律师见证或诉讼;5、其他方式。三、房屋析产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析产协议及公证书;3、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面积测绘报告;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知识关联:分家须注意事项:(一 ) 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二 ) 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 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五 ) 证人姓名;(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我提醒:进行房屋析产需注意:1、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析产,还需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分家要怎么分才算正式分家了
这位知友,单独起火,房产和家俱、存款等都不存在纠纷,单独立户(户口本)后就算正式分家了。
传统上分家是怎么分? 50分
首先你要确认这些房子的房产证上是署谁的名字和建盖时是谁出的钱,如果全部是你父母出的钱且是署你父母的名字的话,那么这属于你们父母的共同财产,而非你的财产,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理论上,你父母可以将这两栋房子通过遗嘱的方式全部交给你弟弟或者你来继承,并不都是平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在你父母还在人世时分房子给你的话,就只有书写书面赠与协议赠与给你,且将房子过户给你,否则你所说的分家应该各分得一栋房子那是一般人的想法,没有法律规定,法律不予承认的。个人认为,一般来说,在城市或者农村里,如果是两兄弟,弟弟没结婚的话,一般是不分家的,因为这会涉及到赡养的问题。你弟弟都没有成家,他如何来赡养你的父母呢。
分户与分家有什么区别
你好,分户和分家都不是法律上的术语。民间一般来说,分户指的是几个户口分开,比如儿子结婚了,其户口就从父母和户口分出来了,另立新户口。分家一般是指分割家产。分户往往伴随着分割家产,但是分家未必就分户。
农村分家时 土地如何分 谢谢了
按人口分,农村分地的时候,也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
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
本婚姻法为2011年正式颁布的婚姻法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新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新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
一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
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
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
离婚彩礼返还的争议问题
一、彩礼的基本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 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一种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中表述,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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