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分手退还了戒指相连并拉黑了我,能复合吗?

女朋友分手退还了戒指相连并拉黑了我,能复合吗?,第1张

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看到你对这个问题的描述 我个人的观点以及给您的建议是这样的 首先来说你描述到你的女朋友 退还了你的戒指 退还了你的项链 跟你分手了 并且把你拉黑了 你不知道是否还能跟他复合 进来说要看你们因为什么事情分的手 如果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儿 无伤大雅的小事 只是因为意见不合呀 或者易冲动啊 互相说了伤对方的话呀 那这种还是可以复合的 而如果说是你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 比如说劈腿啊 或者是呃跟其他的女生暧昧被他抓到呀 那我觉得这样复合的几率基本上就没有了 那如果说是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无伤大雅的这种小事儿 我觉得你还有必要去追一下 因为在这儿你能提问这个问题 就代表你对这个女生还是爱着的 还是喜欢的 还是对她有好感的 那既然自己有这种想法 我觉得你应该去追一下 不管成功与否 你要做出这方面的努力 不要给自己的心里留下遗憾 让自己后悔错过一辆车可以再等下一辆 错过一个人 可能就是错过一辈子 如果你能和你的女朋友取得联系 最好是当面的去聊一聊 你一定要心平气和 推心置腹 拿出你诚恳的态度 首先承认自己的错误 后再谈复合的事情 可以跟他说 我一直很爱你 就算是分手了 我的心里还是想着你之前的事情 因为我考虑的不全面 可能某些方面没有在乎你的感受 或者是说了某句话刺痛了你 在这儿 我向你抱歉 看看能不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让我们重新试一式 哪怕只有一次机会 请你相信我 我一定会把之前的错误都改掉 会包容你 呵护你 疼爱你 我相信你这样说完之后 只要你的女朋友现在还没有男朋友 他一定会考虑你说的这些话 但是在找他的时候一定记住要心平气和 推心置腹 不要以情绪激动呀或者很生气的这种方式去说 免得到那儿还没有说这些话 两个人又吵起来 那复合就更遥遥无期了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观点以及给您的建议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解决你心中的困惑 解决你心中的疑问 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马到成功 加油

没有面子。女朋友送男朋友求婚戒指男朋友不要,说明男朋友不想让女朋友花钱为他买东西,他感觉心里是感觉亏欠女朋友的,求婚本就是南方向女方求婚的,这样会感觉没有面子。至于女朋友送男朋友戒指是不是一个好的做法,这还是要看男朋友本人属于什么样的性格,平日是否喜欢佩戴饰物等等。

法律分析:事实上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金银首饰等礼品,首先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其是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负担。确定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后可以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返还与否:1、如果是为了日常交往赠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主张返还对方拒绝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2、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3、如果双方恋爱同居时间不长,但赠品涉及金额较大,会影响到一方正常生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男女恋爱同居期间,能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其实交往时间长短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在交往时间不长,但赠品价值较大的,比如送房产,那么这个时候主张对方返还被拒绝的,可以积极去法院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回?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情形有明确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可要求取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在确定具有返还彩礼的情形后,应返还多少彩礼,需要从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婚姻财产数额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在恋爱中赠送贵重物品,应该探讨赠与之时赠与人的真实目的,据此认定财物性质,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既体现出民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① 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② 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③ 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④ 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戒指是一个特殊的物品,一般是男人或女人向自己心仪的人求婚用的特定礼物。对方只有在答应人家求婚的基础上方能接受人家的戒指;一旦接受人家的戒指,你就成了人家的未婚妻或未婚夫了。但一旦你把戒指还给对方,说明你已经不喜欢人家,你要单方解除你们的婚约了。

所以,你男朋友送的戒指2万2,他想要回去,说明他想要解除你们之间的婚约;你如果不给,说明你不同意解除你们之间的婚约。但如果你们都不承认这段婚约,他只把你当普通朋友的话,他把戒指要回,你不给,那就是刻意占有别人的财物,就触犯了法律了。所以,请你三思,不要在别人不情愿送你的情况下占有别人的财物,否则会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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