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答应男友求婚,一定是男友吸引你打动你了,不然不会答应求婚。反悔了一定是有理由的,由于求婚现场环境等因素,冲动的答应男友了,过后觉得不合适,这个可以理解。在没领结婚证前,你还是有选择的。你们之间还是有让你矛盾的事儿。不然你不会觉得自己轻率而反悔。如果是一时冲动,因为一点小事情两个人有矛盾,最好还是冷静下来好好思考一下你们两个的感情,毕竟结婚不是一件小事。
很多人有婚前恐慌症,害怕结婚以后就没有自由了,自己就不会是自己了。他们在这一刻会突然有点后悔干嘛要结婚,一直处着感觉挺好。当时求婚时或者被求婚时被浪漫幸福的感觉包围了,一时间没想到这些。婚姻不能儿戏,不能因一时的心软答应对方造成终身遗憾,否则对双方都是不负责的行为。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恋爱期如同选择,浏览商品,无论观看咨询多少次,只要没交钱就不算成交。
一般部分城市家庭环境,男女双方自由恋爱的,男孩精心准备一个求婚仪式,女孩答应之后,戴上戒指,接下来两人和双方父母商定具体结婚时期,然后结婚旅游这个样子,基本省去了订婚环节。如果这种突然的求婚在没有其他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你深爱他对他的求婚早已翘首以盼,肯定会激动的泪花溢出幸福的甜蜜而答应他。
当有一个男人向你求婚,至少说明这个男人是爱你的,你的条件符合他的要求,他愿意与你共度一生,但是,你答不答应他的求婚,那是你要认真考虑的事。不能盲目答应,尤其是公众场合求婚,有人会迫于周围人的压力,无法做出内心真实的决定,可以先答应相处一段时间,在只有两个人的空间下冷静思考,才能做出决定。
因为很多人都想要卖房子,但是在卖完房子之后,才知道自己的价钱不太合适,又或者是出现后悔的情绪等等,因此想要反悔。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也不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所以有时候会很纠结,不知道到底要不要毁约。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然后再看一下到底有哪些维护权益的方法。
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
1、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2、不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3、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上面内容是卖房合同有反悔期限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等等相关的问题,相信对大家有参考作用。其实卖房合同的签订也是有很多种注意事项的,也有不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多分析,了解清楚买房和卖房之间的重点及注意事项等等,另外不管选择哪些房产交易的合同,大家都应该要分析清楚各项内容。
(华龙网综合)
在大城市里面,如果我们想要出售自己的房子,在自身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往往要依赖中介。广州的张女士就想将自己名下的一所房子出售出去,为此她找来了一位中介帮她卖房。由于自己经济比较紧张,想要快点将房子卖出去,张女士听从的中介的建议,将房子降价处理,之后房子果然很快就卖了出去。不过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买她房子的人,居然是中介的丈夫。这样的消息,令张女士一时难以接受。
张女士一开始并不想低价卖掉张女士想要出售的房子原本的市场价大概在100万出头,原本她也想按照这个价格挂售,但是由于实在缺钱,急等着用钱,中介就劝她把价格降低一点。最后,张女士同意降价十几万,将房子卖了出去,可是一打听才知道,买房子的人和中介是夫妻关系。张女士一下子就感觉到自己上当了,如果不降价,那么自己至少还能多得几万块钱。为此,张女士找到了之前的中介,但是中介表示交易已经完成,没有反悔的余地。
张女士能否反悔?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找的中介很明显和自己的丈夫勾结起来,低价购入了张女士的房子,因此张女士觉得自己蒙受了损失,想要将房子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的诉求是合理的。有关律师在分析了整个事件之后说,中介的行为已经属于欺诈,张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自己的房子要回来。作为中介,应该维护出售者的利益,这种串通他人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过也有网友说,同意降价的是你,愿意卖的也是你,为什么还要反悔?网友的这种说法,你是否同意呢?
需要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定金都是给卖房方的,定金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如果买房方单方面反悔的,可以保留定金。但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要求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具体要看中介服务合同约定。
法律分析
定金的目的在于通过金钱的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定金的权属不同,视情况,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对特定化的定金主张所有权(或对作为种类物的定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在中介卖房”,买卖合同的双方是购房者和卖房者,一般情况下都会约定该“定金”转移为卖方者所有,在签订合同时卖房者会取走一部分,剩下的放在中介,办完过户手续后才会用于抵价或者返还给购房者,因此,即使是交由中介保管的,从权属上看,卖方也随时可以主张对定金的权利,除非卖房方有违约行为。
而对于中介费,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卖方者就应该在合同成立以后“平均负担”中介费,那么具体就要看是否有这样的限定,并且也要看“买方反悔”是在哪个阶段,如果在取得联系之后反悔的,一般中介服务视为已经完成,就不再好主张返还中介费了。这个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应机构的商业模式,最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如何,请提问者查看服务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
另外,买方反悔的,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可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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