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要求婚前全款买房并且加上她的名字,我应该听她的吗?

女友要求婚前全款买房并且加上她的名字,我应该听她的吗?,第1张

这种女人怎么就这么恬不知耻呢?怎么就不能凭借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怎么就得别人给你一现成的。我真不明白了,人性怎么发展到了这么丑恶的地步。这也就是现在的很多女人找一老头,她们貌美如花,你说跟一老头,能有什么幸福,他们思想存在代沟,世界观,价值观都不同,而且没有性福,哪来的快乐!除非是为了图对方的钱财。这种女人根本就不能要,赶紧分手吧,别让这样的女人再毒害我们的下一代,即使一辈子不结婚,也不要和这样的女人结婚!

结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的,若是合资购买的一般认为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出资的,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婚后共同还款的,除去首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⑥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以双方的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有债务的应当返还。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的,分割财产时,该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财产,末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也就是说,虽然房子是归属于个人所有的,但是对方共同还款的部分还需要偿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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