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往届女大学生如何报名征兵?

忻州市往届女大学生如何报名征兵?,第1张

不管你是那里的,只要没有超龄就可以参加四季度普招,你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在你本人户籍所在地武装部报名,你可以选择预报名也可以参加正式报名{单正式报名期一般不会超过5天,多数女兵报名期为2天}。实际上女生参军需要放平心态,因为军队上适合女兵的岗位本来就不多而且出路也较窄,我们团千余人女兵仅仅20人的通讯兵而已。今年的征兵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收尾阶段,建议明年再报。预报名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没参加的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点武装部报名,农村在村委或者找民兵连长也可以。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 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 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初中文化要求右眼 49左眼48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教师资格证# 导语 从忻州市教育局获悉,2022年山西忻州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2〕2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

 1户籍在忻州市的社会人员。

 2持有忻州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驻忻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山西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接本学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以专科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山西省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以专科或本科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本省普通高校其他在读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方可认定。

 (三)山西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2022年应届毕业生。

 (四)在山西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以取得证书为准。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五)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或三甲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流程

 具体认定流程见《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四、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0日9:00至7月1日18:00。

 (二)体检

 申请人在完成网报后持贴有与认定网报同版照片的《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需A4纸双面打印)在规定时间到医院体检。

 关于怀孕人员胸透项目检查问题:备孕人员须完全按体检表内容逐项检查,不可缺项;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三)申请认定、现场确认及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1根据《教师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山西省各级认定机构****请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各省份工作****”栏目,点击“山西认定机构”链接获取。

 2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须选择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时间和确认地点报名时可在报名界面查看。

 3《个人书》请根据系统要求签字上传。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申请人签名后上传的《个人书》,可在成功报名后,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个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请重新上传。

 4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对信息进行修改。

 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证书发放

 具体证书发放时间由各认定机构自行安排并通知。

 五、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所属人员范围材料

 1户籍在本市的已毕业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学籍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在读专接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需出具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4驻忻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忻部队。

 (三)学历条件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子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山西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对学历验证不做要求,只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即可。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考试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现场提交。

 (五)普通话条件材料

 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比对核验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申请人可登录“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查询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相关信息,打印查询页面。

 (六)身体条件材料

 《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八)其他材料

 1个人近期白底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注明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时使用。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3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其他须知事项

 (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请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七、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科学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各类别申请人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现场确认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及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资格认定

 各认定机构应在7月15日前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和加盖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县教育科技局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县教育科技局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本县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四)各认定机构要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错时错峰合理安排时间,安全有效推进认定工作。

 1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山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忻州市教育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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