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退伍军人补助是多少

民政局退伍军人补助是多少,第1张

民政局会给退伍军人补钱。退伍军人的退休费用有很多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军龄、不同的兵种、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个人而有所不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兵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后,一次性退休金为每服役年4500元。义务兵的服役期是两年,所以是9000元。

一、民政局退伍军人补助是多少

      民政局启动部分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认定的部分老年退役士兵,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老年生活补助。

      本次认定工作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之前出生,以身份证为准);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二) 城镇退休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后入伍;

      2年龄60周岁及以上;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补补助;

      4核算退休金时未将军龄计算为工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军龄没有视为缴费年限。该项活动将从结束。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为单位,个人提出申报。

二、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

      2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三、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1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

      2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3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退伍军人退伍后,国家出台复员相关政策,意义重大。这样可以充分保障老兵的利益,解决士兵的后顾之忧和实际困难。此外,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与以往不同。您可以了解有关新更改的更多信息。

法律分析:

退伍老兵补贴新政策是非农和农业户口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发放。补贴算法:25×服役年限=退伍老兵可领取的补贴。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有,在我国,军人遗孀都有补助,具体规定为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一、军人退伍福利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详见经济待遇表)。

2、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小额担保贷款。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二、退伍军人能做什么工作

1、义务兵退役后的岗位选择:义务兵,在部队服现役两年,一般都是从学校到部队,有的是学校毕业后1-5年再到部队的。大多数是初中、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少数是小学、大学文化程度,谈不上有多丰富的社会实际工作经验,但具有很强的年龄优势和追求进步的愿望。

2、士官退役后的岗位选择:士官在部队服役5年以上,其中一些同志在部队通过了自学考试、军队院校培训或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其文化素养及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要高于义务兵。绝大部分士官都有在部队当过班长或代理排长、技师等职务的经历,所以,他们除了有义务兵的特点外,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合作精神和人际交往能力。

3、干部退役后的岗位选择:军队干部,一部分是由学校直接培养出来的,另一部分是从义务兵、士官逐步成长起来的,大多数干部都有大专以上的文凭。他们有义务兵、士官的特点,还有带兵作战指挥和思想政治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及装备管理工作等经验。

三、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2、材料审查。县民政局优抚股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并说明理由。3、公示。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4、上报审批。5、颁发证件。发放标准:依照当时政策规定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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