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等。
和军人结婚后,包括福利费。福利费是指除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贴和补贴外,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的生活护理费用。
结婚后对于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惠待遇,是军人物质和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人家属在申请军事文职时也有额外的待遇。如果军人一方在军队表现突出,满足一定条件,孩子也可以享受高考加分的待遇。
士官家属随军条件包括:士官已婚、配偶无固定职业、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结婚证、配偶无业证明等。
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一种军衔级别,相当于其他军种的下士或中士。随着现代化作战需要和军队管理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士官可以享受家属随军的权利。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判断和审核。士官家属随军的具体条件如下:1 士官和其配偶已经登记结婚;2 配偶无稳定合法职业;3 士官有未成年子女。随军配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配偶无业证明等,具体要求根据不同部队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士官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向上级军队领导作出决定,批准其配偶和子女随军。需要注意的是,士官家属随军的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部队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决策。
士官家属随军的福利待遇有哪些?士官家属随军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但具体的福利待遇因不同部队和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具体查询。
士官家属随军是一项重要的军队政策,能够保障士官的家庭团聚和士兵的身心健康。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和决策,确保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
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士官服役期间,在哪些方面与现役军官的福利待遇相同 士官服役期间很多方面的待遇与现投军官相同,具体是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公费医疗、保险、晚婚、晚育、伤残优待、困难补助、生产收益补助、牺牲或病故的抚恤,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书刊、听报告、传达文件等,规定为:一、二级士官与单位排职军官相同;三、四级士官与连职军官相同;五、六级士官与营职军官相同。
各年度的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怎样掌握 考虑到各年度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为了便于执行,全军相对统一,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从批准改士官之日起算。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是否应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1978年11月16日总政《关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不再享受优抚待遇。义务兵选取为三级以上士官后,由团以亡政治机关及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的工龄是否可以算人军龄内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能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算入军龄。因为改士官的年限指的是服役年限,定级时应以实际入伍年限计算。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有20多个。
以某一士官为例,情况如下:
(1)涉及“士官工资”科目的有.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职务津贴、医疗津贴、地区津贴、退休士官退休费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房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基本灶别差、伙食补贴、夜餐费等;
(4)其他有探亲路费、被装费、水电补贴等。 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如何确定工资 不参加套改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执行原工资标准,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退休士官的工资标准执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暂佩戴原军衔标志。缓套的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个别军士长、专业军士毕业早或受到提前晋衔奖励,工资比同年度兵档次高,其工资怎么套改 一律按现工资档次套入新的工资标准,保证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不降低;但鉴于改革后士官军衔的特点,为保持军衔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规定其军衔均按服役年限授予。 农村人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应当做哪些工作 农村入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规定保留或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
一级士官月工资600余元,二级士官月工资900余元,三级士官月工资1200余元。二级以上士官享受住房补贴(每月300余元,复员时一并算给本人),三级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可按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六级士官军龄满三十年可按正团职干部退休。
我军现在义务兵服役为2年,之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改为志愿兵,也就是士官。 一级士官是最低的,月工资600余元。继续服役满3年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继续服役,晋升二级士官,之后继续服役满3年可晋升三级士官,再满4年可晋升四级、再满4年可晋升五级、再满5年可晋升六级、六级满7年退役。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嫁给士官的好处有:
1、军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他们的家庭观念很强,懂得疼老婆。
2、军营生活一般比较单一,绝大部分时间要呆在部队里,没有什么机会认识异性,所以把他们放在部队里还是很让人放心的。
3、在部队里过着枯燥生活的军人会更加的想念与老婆在一起的点点滴滴,而且在这个时候往往都只能想起对方的好,正所谓“相见不如怀念”。
4、由于没有时间经常陪着老婆,他们会对老婆有一种歉意,他们会尽力弥补的。
5、由于部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所以他们的身体强壮,能够给人安全感。
坏处:你要学会等,好处因人而议,条件:必须女,满20周岁,政治审查合格,家族无传染病史等,必须是中国公民。
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
轮船三等舱位;
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
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1 驻地结婚的三期士官休假有多少
你好,我也是三期,这个内务条令里规定的基本都一样,最后执行还得看你们单位主官管的严不严。
第一百八十三条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
2 三级士官驻地结婚假期多少
《中国人民 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 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 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亲,如果我的回答有帮助到您的话,记得给个好评哦 ~>_ 全部。
3 士官在驻地结婚后享有哪些待遇
工资(全部工资)是由军费下拨的,每年的每个月是固定的(除去发放奖励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月份),补贴、补助、福利等是由各级部队按照有关政策和预算外收支情况、家底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的。
副营职报销取暖费,这个就属于自行规定的范畴,因为军费列支的取暖费只有公用经费范畴,说白了就是各级部队营房取暖花费。干部自有房屋产生的取暖费,以取暖补贴的形式,属于各级部队自行规定报销的范畴了,也就是不花军费钱的。
被子,按规定是基层住营干部发放范畴;其他干部不发放,自行购买。医疗费,按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但目前医疗费在下拨过程中采取的是“包干”方式,本级保障本级,重大疾病由后勤部门或基层部队单独向上级申请。也就是你所在的队、站、所应该给你报销或有相关医疗费解决办法,但是公安边防部队驻地差别很大,穷的很穷,富的很富,导致各级部队经费情况也有差别,有的派出所穷的真是很困难,领导再抠门点、独吞点,什么也报销不了了。
这个你就得坐下来和一把手谈,交心。具体支队范畴内,有什么福利待遇自己打听一下就知道了。
4 驻地未婚士官休假,怎么休假
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9-10 11:05:03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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