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六)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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