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兴沂破产了吗

沂水兴沂破产了吗,第1张

原告冯培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被告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沂水镇牛岭埠村的安置楼建设,并将其中一座楼的施工承包给了被告刘加峰施工,刘加峰在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冯培国施工外墙抹灰。在原告按期保质完成施工后,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到2012年1月14日,尚欠原告工程款1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于2013年2月5号支付2000元后,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涉案安置楼并非被告公司所承包开发建设,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外,从起诉状中可见,涉案钱数为2012年形成,已经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加峰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冯培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欠条一张。证明2012年1月14日被告刘加峰在原告施工完成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工程款18000元。于2013年2月5日支付2000元,剩余16000元未支付,刘加峰签字确认。
2录音光盘及书面证据材料一份。证明被告刘加峰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及所欠款项予以认可,且对原告每年向其主张支付欠款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录音中也提到该涉案工程为兴沂公司的项目,工程款由兴沂公司拨付给被告刘加峰,再由刘加峰支付给原告,刘加峰当时是兴沂公司的项目经理。
被告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证据1该证据为收款收据,并非原告所说的欠条,该证据也并非我公司及我公司人员出具,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对证据2系原告与被告刘加峰录音,也并非有我公司人员的参与,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涉案安置楼由谁承包建设可从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或提供相关的承包建设合同等来予以证实,而并非任何人所称谁建设就是谁建设,同时我公司为开发公司,并没有建设资质,不可能中标建设工程,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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