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熟人的情况下存在安全漏洞;如果是贿赂的情况下存在漏洞;如果是测试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存在漏洞。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熟人的情况下存在安全漏洞
首先是如果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相应的熟人的情况下,那么势必会引起一部分的安全漏洞的产生的,因为对于熟人而言可以更好的利用树人的关系进行钻空子,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让漏洞更好的利用,并且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相应的交警还会对其进行相应的掩护处理,并且对于后续的执法也会进行相应的撤销。
二、贿赂的情况下存在漏洞
其次是贿赂等情况,因为不排除有部分的交警会接受一些司机的贿赂,在此过程中,部分交警会选择性的放过这些司机,但是其实这些司机是有存在轻微的醉驾行为的,但是最后交警还是通过获得的一些礼品,而选择性的放过这些司机,最终也可能导致后续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因为对于群众而言,可能面临更多的潜在性风险。
三、测试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存在漏洞
另外是测试其存在相应的问题,如果测试其存在相应的问题的情况下,那么势必会造成相应的检测失误,通过这个漏洞,司机乘客可以将其很好的利用,并且在有轻微饮酒行为行驶汽车的过程中非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反而可以逃之夭夭,这是一种技术型的漏洞,交通部门还应该加强对设备的监管以及检测。
注意事项:总之,只有做到交通警察在对司机检查的过程中,不接受贿赂,并且上方有严格的管控机制,并且可以保证仪器的稳定性,才能做到填补安全漏洞的风险。
当然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因为她这样的行为,即有藐视交警执法之嫌,也有无视法律法规之疑。有句话叫“撒娇女人最好命”,意思就是爱撒娇的女人最惹人怜香惜玉,所以也最多人心疼,但是这爱撒娇也要看跟谁撒娇,在什么场合撒娇,要是撒娇时,找错了对象,搞错了场合,这就不是撒娇,而是耍宝和耍赖。
这不,最近媒体曝出一段视频,在这段视频里的女主可谓是把撒娇发挥到了极致,当她和交警一起坐在车里回交警大队时,该女子面对镜头极力辩解自己没有醉酒驾驶,见交警没有搭理她,她居然一次又一次试图去挽交警的胳膊,交警无奈的想要回避该女子的“暧昧”行为,并提示该女子,摄像头正在录像,但是该女子不以为然,最后她终于成功的挽住了交警的胳膊,要说这交警耐性可真好,没有说她干扰执法,反而还不停的让她把手拿开。
其实去挽交警的胳膊,这还不算“暧昧”,当回到交警大队时,这名女子直接扑向交警怀里,这才是最让人无语的行为,就连旁边的工作人员都看不下去了,直接让她注意她的行为,不要靠近工作人员。对于该女子的行为,说句实话,说她醉驾都不用测,完全就是神志不清,交警执法作为公民应该配合,如果自己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该接受惩罚就惩罚。
用如此“暧昧”的手段去拉近和执法人员之间的距离,不仅会给他人,给大众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让自己颜面扫地,这未免也太得不偿失了。再说,按章执法是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岂是随便撒撒娇就能蒙混过关的。所以一定要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纪守法做好公民比撒娇卖萌套近乎强百倍。
从公安部的第71号令和第139号令的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规定看,C1证是可以驾驶C4证对应的车辆的。但是在驾驶证的背面的准驾类型中却排除了C1证驾驶C4证对应车型的准予,同时,在C4证对应车型的准驾授权由各省制定。你处于山东只能服从于山东省的规定的。
我有过被交警为难的经历。不过后来我到交警中队申请撤销处罚决定,最后成功了。
交警执法本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切处罚决定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应掺入金钱和人情关系。前些年媒体曝出“交警罚款收入竞赛”:两个地区的交警部门领导居然给交警下达任务量,要求每位交警必须完成多少金额的罚款,如果收到的罚款多还有提成。这不是将交警的额神圣职权变成保底加提成的工作模式了吗?这导致大部分交警疯狂开罚单,甚至还有交警为同一辆车的罚单由谁开而大打出手。现在这样的现象少了,但交警为难驾驶员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不,前两天我就遇到一位交警对我的奇葩处罚决定。当时我在一个左转的路口正常掉头,掉头之前我充分观察过路口情况,并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于是我打好转向灯、越过斑马线,顺利完成掉头,可刚掉头就看到有一个交警指示我靠边停车,我很奇怪,刚刚我的动作没有违规,为何交警要让我靠边?按照交警指示靠边停车后,交警说这个路口不允许掉头!这可把我整蒙了,有左转箭头的路口不是都允许掉头的吗?除非有禁止掉头的标志才是只能左转。
当时这位交警根本不听我的解释,直接就让我在处罚书上签字。由于当时我着急回家,于是着急忙慌地先签好字就离开了。第二天我来到交警部门向他们反映情况,在看完我车上的行车记录后,交警部门撤销了这一处罚决定。不得不说,现在对的交警执法越来越文明,“逐利执法”的现象越来越少,但还是有意外。因此,如果交警故意为难我们或者恶意开罚单,我们一定不能忍气吞声,只要有理就不要怕申诉,最后赢的一定是我们。
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有如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
2、泄露国家机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4、玩弄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只要是依法执法的交警,不怕任何形式的投诉。现在交警执法都有执法录像,在镜头下执法必须要保证合法性,所以即使威胁交警说要投诉他也是起不到震慑作用的。如果真的对于交警执法有异议,投诉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
交警也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当有违反警务职责的行为,当时人可以用手机录下音频影像、记下警号作为证据,事后向上级部门进行放映投诉。对于局长以下以下级别的警察(包括局长、所长、刑警、民警、交警、巡警)最怕检察,因为检察是处理警察不作为(包括贪污、逼供,以及对任何警察的投诉问题),如果是厅级以上的警察不作为,可以向纪委放映,若纪委还是处理不当就只能靠中央巡视组了!
投诉交警最有效的地方
根据《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如果需要投诉交警可以到各市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在根据具体情况转接热线,也可以拨打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具体反映情况。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
2、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交警执行职务也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进行检举、控告,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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