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

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第1张

可以领结婚证的年龄具体如下: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部分少数民族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地区的结婚年龄是,男性已满20周岁,女性已满18周岁。

香港法定婚龄是男生已满十八周岁,女生已满十六周岁。台湾法定婚龄是二十周岁,但是如果父母同意的话,男生可以降低到十八周岁,女生可以降低到十六周岁。澳门法定婚龄是十六周岁。

结婚登记的流程: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做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以下:

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般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可办理结婚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者高于年龄才能结婚。

结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领取结婚证所需要的手续:

1、证件筹办:结婚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同时还需要大二寸的免冠合照,因为是用于结婚证的,所有是红色底的合照。

2、申请书:去到民政局后,结婚新人需要填写结婚申请书,又不懂的地方可以询问工作人员,填完之后就去宣誓。

3、体检:现在领取结婚证都是需要做婚检的,都是一些常规的检查,而且都是免费的,不过可能需要到规定的医院去检查。

4、审核:把所有的材料提交之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结婚证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办结婚证的年龄具体如下:

1、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不低于22周岁,女性不低于20周岁,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属于晚婚。

2、港台地区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不低于18周岁,女性不低于16周岁。

3、宁夏、新疆等自治区和自治州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为男性不低于2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

因此,女性19岁如果属于港台同胞或者少数民族是可以领到结婚证的,男性19岁属于港台同胞可以领证,其他情况均不可进行结婚登记。

领结婚证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办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证必须要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乡镇民政局所在婚姻登记处,如果办理地点不属于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则不予以办理。

中国国务院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试点。这项试点扩大到了二十一个省份,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一线城市,以及河北、安徽和陕西等中西部地区。

按照新规定,双方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借一方居住证和双方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此外,试点期限为两年。

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以下:

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结婚登记的流程: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做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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