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古是“合二姓之好”的喜事,备受重视。远古先民,群居杂处,不辨婚姻。后来逐渐认识到“同姓不繁”,而辨内外之别,结婚姻之好。部落间相互通婚,以求种族繁衍。及至春秋制礼作乐、确立婚姻规则,“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故卜之”。婚姻成为部落联盟、两国通好、二姓相合的大事,形成了严格的婚姻制度和民间习俗。婚姻不只讲究门当户对、命相相合,还形成纳彩(提亲)、问名(询问女子母亲姓氏)、纳吉(占卜吉凶)、纳徵(订婚)、请期(占卜选定日期)、亲迎(迎亲、娶亲)等主要仪节,称为“六礼”。形成一整套繁琐的仪式。这一婚俗一直延续到唐代。到宋代,简化为纳采、纳币(相当于纳吉)、亲迎三种仪式,一直延续到清代。近代以来,破除旧俗,提倡新风,婚姻走出门当户对、家族结盟的窠臼。婚姻已经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习俗,变成男女相悦、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新式婚姻,婚礼从传统婚姻的繁文缛节中摆脱出来。现今,多民族杂居,婚姻已经打破民族、国家界线,自由结合。婚礼也按不同民族风俗及个人喜好,自由选择安排,程序大为简化。婚典不仅可在自家庭院,还可在宾馆、饭店、教堂举行,或旅行结婚,形式多样,仪式也逐步形成多样化。 各地婚姻风俗因不同民族而有所不同,但同一民族间男女结婚风俗基本一致。同时,为增加婚礼喜庆气氛,表达对新人的祝福,人们还在延续着某些传统风俗,通过举行婚礼来答谢亲朋好友的盛情,报答父母养育之恩。敦煌汉族的婚俗自解放至今,大体格式没有变化,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婚俗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其大致过程如下: 说 媒 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强调“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男女双方一般都要经人从中说合,才能“结丝罗”“谐秦晋”“结连理”“通二姓之好”。这种说合,就叫“说媒”。建国之后,“说媒”曾改称为“介绍”,做这种说合工作的人,被人们雅称为“月老”,俗称为“媒人”。说媒是一种技巧,媒人不仅要熟悉男女双方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力求门当户对地提亲,而且必须做到既准确地向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反映对方的情况。又要尽可能隐恶扬善,使双方充分认识对方的长处,从而乐于达成嫁娶的意向。做媒人要勤于跑腿,从开始为男女双方牵线搭桥之日起,要经常往来于男女两家之间,交流情况,传达彼此的愿望和要求,防止发生意外的变故。习惯上男女两家都有义务招待媒人,有句俗话叫“媒婆婆,嘴吃成个油饽饽”,之所以把媒人称为“婆婆”,是因旧时说媒者一般以女性居多。媒人在旧式婚礼中是一个重要角色,在男女两家对婚事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之后,要引导男方去相亲,代双方送换庚贴,过礼订婚,选择成亲吉日,引导男方接亲,协办拜堂成亲事宜,一直到“新人进了房”,才把“媒人抛过墙”。媒说得好,双方都满意,以后常来常往,成为故旧:媒说得不好,双方不满意,往往归咎于媒人,从此视为路人。说成一桩媒,媒人可以得到一些钱财,称之为“谢媒礼”,这笔钱一般由男方支付(如果是男到女家,则由女方支付)。旧时,谢媒钱是在约定成婚的前一天,连同送给媒人的鸡、肘子、鞋袜、布料一起送到媒人家。媒人第二天一定要去引导接亲,称之为“圆媒”或“启媒”“发媒”。谢媒钱的多少视主家经济状况自行决定,但无论多少,均需用红纸封好,称为“红包”或“包封”。现今,谢媒的方式已经不再拒泥于过去的套式了。 上 门 雅称“相亲”。是在男女双方经媒人说合后,若女方经过打听认为男方情况尚可,便答应男方上门。一般是由媒人带领男方到女方家进行初次走访,目的是为了让女方及女方父母和长者相未来女婿。上门是婚姻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特别是男方,尤其要慎重对待。礼物并不在乎数量多、价值高,但切忌触犯对方父母的禁忌,衣着打扮要大方入时,言行举止要谦虚有礼。古时相亲时,男子只能由媒人创造机会偷偷看姑娘一眼,看亲的结果往往并不直接表白出来,而用各种暗示来表现。一般都是在男方进门之后,女方父母先给小伙子倒上一杯热茶,小伙子看了姑娘觉得中意,就把这杯茶一口饮干,然后姑娘的父母才同姑娘一起商量是否同意,如有意结亲,就留男方和媒人吃饭,不同意就任由男方告辞回家,甚至还要托媒人将男方带来的见面礼退还。现在不同了,男女双方可以直接见面、谈话,双方都有机会进行初步了解。 看家道 在男方上门之后,由媒人探问女方家意见,若女方家同意,由男方家提出邀请,请女方及家人到男方家做客,即“看家道”。一般是女方及其父母、叔叔、舅舅等人在媒人的引领下,回访男方家。所谓“看家道”,就是看男方家的生活境况,要看前院的房屋、后院的牲畜,甚至还要看粮仓的储备等等。在很早以前,“看家道”时还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就是男方父母先奉上香茶一盏,然后和女方父母交谈。女方父母通过察看男方的家境,对男方财产、生活、家居环境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对婚事认可,就将香茶喝尽,男方父母立即以“亲家”相称,并盛情款待客人。否则,女方父母起身告辞,男方不勉强留客。现在“看家道”多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有些男女双方已将这一程序简化并取消。 订 婚 在“上门”“看家道”之后,由媒人询问男女双方家的意见,如果男女双方都满意,认为时机成熟,就要履行订婚手续。订婚日期由双方确定后,媒人带女方及其父母等直系亲属到男方家去订婚,男方家则邀请亲属长辈在家恭迎认亲。订婚是大事,男方要向女方送一笔重礼,包括给女方父母的衣料,给姑娘的衣物、首饰、彩礼等等,这些一般都是事先由媒人同双方分别协商好的。男方要准备酒席,款待女方家人。待女方家宾客齐至时,第一顿饭吃菜和馍。然后认亲戚,重点是女方认男方家亲戚,逐个敬酒称呼,长辈要给女方端礼钱,婆婆给未来的儿媳妇佩戴耳环、项链、戒指等,女方给男方赠送一套衣服。认亲的程序结束后。男方家摆酒席,做臊子面,新亲戚上桌喝酒交流,增进情感。 结 婚 婚期确定后,男女双方就开始着手做一些准备工作。重要的一项就是男女双方要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然后选择黄道吉日,男女双方两家确定并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婚礼。婚礼前一天下午,男女两家都要待东,即招待东家和所有帮忙的亲戚朋友。傍晚时,男方家要选个干净的空地给祖宗烧纸,向祖先通说后人婚事。同时,男方请亲威、同事、朋友开始布置、收拾新房,主要是张贴喜字,裁剪张贴鸳鸯、拉花、窗花等饰物,营造喜庆气氛。晚上,女方和姑嫂以及朋友还要到男方家看新房布置情况。男方则和媒人、伴郎一道到女方家送大红“肉方”。新房布置完成后,不铺床,晚上由新郎与一个亲属的未婚男孩一起在新床上就寝,俗称“压床”。压床的人有条件限制,不是任何人随便就能压的,一般由新郎的亲弟弟,或朋友或同学,但必须是岁数小于新郎的未婚青年。另外,有的家庭还讲究请四五岁的男孩儿压床,这是从延续子孙的角度来考虑的。次日,便要举行结婚仪式,一般分乔亲、典礼、认亲、闹洞房几个环节。乔 亲 就是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婚礼当天,新娘一大早首要的是化妆和打扮,然后穿上漂亮的结婚服装在娘家等候。新郎则与伴郎、伴娘及娶亲人员(不论迎亲人员多少,但必须是双数,且男女各半)在媒人的引领下乘车(车队要求是双数),从男方家出发前往女方家娶亲。行前准备好双份礼品(红酒、挂面、猪“肉方”、红糖、点心等)及红包,还要拿一红木匣子,内装香、艾、挂面、酵面、棉花、红枣、桂圆、莲子、碗、筷、化装品、钱等物,均是双份。乔亲人马到女方家门口时,放鞭炮告知。女方家则事先准备好难题,或提问题、或让乔亲人员喝酒等,待嬉闹后才开门。进门后,女方家准备荷包蛋等招待新郎,准备简单饭菜招待娶亲人员后,新娘拜别父母,给父母敬茶或敬酒。迎亲人员还要从女方家象征性地“偷”点东西,所“偷”东西中必须有木材类的,意为“偷财”。女方将男方带来的红白糖、“肉方”、挂面等留下一份,让男方带回一份,对红木匣子中带来的离娘钱及馍馍留在娘家,再由娘家对等换个过,其它物品原封不动随新娘带回。时辰一到,新郎或抱或背新娘从娘家出来,送上乔亲新车,与娘家送亲人员同行。乔亲车队中途不能随意停留,不能走回头路,也不能走重复路线。乔亲车队在路上与别家乔亲车队相遇,要互换手帕以图吉利。乔亲车队到新郎家门口,放鞭炮、撒花,或喷彩带。下车时,新娘脚不沾地,新郎将新娘抱人新房,换礼服,准备典礼。在新娘进门时,公婆、“阿伯子”(新郎的兄长)都要回避,不能照面。典 礼 待宾客到齐,坐定,吉时一到,就开始进行典礼仪式。由司仪宣布婚礼开始,放鞭炮,或奏婚礼进行曲,或鼓掌,新郎、新娘携手缓缓步入典礼厅堂。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后,新郎、新娘携手站在典礼台上,由主婚人、证婚人讲话,并宣读结婚证书,然后新人互赠礼物,互带红花,以示相敬相爱,并进行拜礼。旧时讲究一拜天地,二拜高堂,三是夫妻对拜,现在则简化为新人向双方父母三鞠躬,向亲戚朋友鞠躬答谢,新郎、新娘互相鞠躬致礼。为了喜庆,公婆的好朋友还要给公婆“抹花脸”,还要给婆婆的耳朵上挂红辣椒,其意就是让公婆在媳妇面前出丑,以此来缩小媳妇与公婆之间的距离。在典礼结束后,司仪宣布新郎、新娘携手入洞房时,由亲朋好友将事先准备好的纸花、五谷杂粮、白沙糖等混合物打向新郎、新娘的头上,称为“打煞”,意为驱灾避邪。 认 亲 典礼之后,敦煌还有“认亲”的习俗,即在婚宴开始,由司仪带着一对新人认长辈、认亲戚,新人叫着长辈亲属的称谓,并鞠躬行礼,有些地方有叩头习惯。而长辈则要事先准备礼金红包,当面分别给新郎、新娘,以示祝贺,称为“拜礼”,一般要多次鞠躬行拜礼,尤其父母则要多次给红包。婚礼的当天晚上,新郎和新娘不吃婆家饭,而是吃娘家派人送来的素食“宽心面”。所谓“宽心面”,就是我们所说的“宽板”拉条面,其意就是让新人在成婚后放心过日子,不要怕事。 闹洞房 也称“耍床”。婚礼当天晚上,有闹新房习俗。在过去,由于很多新人婚前都不太熟悉甚至不相识,新婚之夜要他们生活在同一空间心理上可能会感到不自在,闹洞房无疑可以通过公众游戏让新人消除隔阂,捅破羞怯的“窗户纸”。而在今天,闹洞房主要是向新人们表示祝福之意。年轻人准备各种雅俗共赏的节目,让新人表演,逗乐、起哄,增加喜庆气氛。如表演取筷子,将一双筷子置于酒瓶中,只露出很短一截,让新郎、新娘全力用嘴唇把筷子取出,实际就是让两人有意亲吻。另外,过去闹洞房时还要耍闹小叔子,让小叔子给嫂子扫地,扫地要从门口往里扫,扫的东西要堆在屋角,意思不能把财扫出门。第三天回门回来后,再由新娘清扫出门。闹洞房结束后,新郎、新娘人睡前还必须完成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就是给新人铺床。铺床十分讲究,要请父母健在、儿女双全的女性给新婚夫妇铺床,把两床被子的四角夹人核桃、花生、莲子、红枣等物,一边铺床一边口中还要念念有词:“反铺席子正铺毡,生下的娃娃坐高官;双双核桃双双枣,儿子多来女子少……”而后,新婚夫妻才能同床共寝。第二天清晨,新婚夫妇不能随便出门,也不能睡懒觉,更不能随意开门。必须等候小叔子或侄子叫门时,才可开门。叫门时称“哥哥、嫂子(或叔叔、婶婶)开门来,金银财宝滚进来”,这时才能打开新房门,并由叫门的孩童递进来两个熟鸡蛋、两个小馒头、两杯糖水,寓意财源流进,甜甜蜜蜜,新郎、新娘要给叫门送餐的孩童红包。新婚夫妇在新房内吃完后,再出门拜见公婆。但新娘在回门前不能进伙房。回门前若进了伙房。则日后的日子会过得很不顺利。 回 门 按照约定俗成习惯,结婚第三天,新娘便要偕同新郎一起回娘家,也称“回门”。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礼节。新娘家非常重视婚后第三天的回门,因此新郎事先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在礼品上都要有所准备,争取给岳父、岳母留下愉快的好印象。回门一般在上午进行。回到娘家,新郎、新娘首先要问候老人。这时,新郎要改口,或跟新娘一样称岳父母为爸爸、妈妈,或称姨父、姨娘,要叫得自然、亲切,对待亲友和邻居也应表现出亲切热情、彬彬有礼,见人先打招呼,以礼相待。吃饭不做菜,只有饺子,馅内包有酸甜苦辣等各种味道,寓意今后漫长人生道路上的坎坎坷坷。吃完饭后要按婆婆的叮嘱不能久留,放下筷子就回家。意思是说,新媳妇回门在娘家待得时间长了,婚后就不大顾家了,所以不能久留。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1(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
2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教育职能(邓小平:革命的理想,共产主义的品德,要从小开始培养)
4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
5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广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狭义说――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6 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
7 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罗马亲属法(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实行婚约制度: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家父权和夫权突出、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欧洲中世纪习惯法、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
8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9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亲属法在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其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原来是不承认收养制度的。
10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形式:依各州立法而成立的法律婚(民事婚)、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
11 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12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女子的“从一而终”和男子的出妻、休妻
13 中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发端于清朝末年。1911年8月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
14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国家为全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举措
1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6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我国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法律特性上,婚姻家庭法属于部门法、实体法和国内法
17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进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由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18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务关系的区别:基本原则不同(前者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后者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等为原则)、目的不同(前者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后者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主体不同(前者以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为主体;后者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产生根据不同(前者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后者以各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或事实构成为根据)、性质不同(前者大多数带有强制性;后者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
19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20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21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宪法――“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与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与行政法――《婚姻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与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与刑法――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
2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出于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一夫一妻(必然性:符合婚姻的本质;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从形式上看,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稳固和家庭职能的实现,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泛指保护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3 亲属: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作为法律意义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特性有: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24 亲属的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分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分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分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分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的立法模式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25 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直系亲(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与旁系亲(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26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罗马法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寺院法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完全相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我国:代,即指世辈,一辈为一代;(直系血亲: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旁系血亲:找同源,往上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记下代数;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27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性行为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活动。而现代的性观念出现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这一次性观念的变革应被视为一次重大的革命。英国牛津大学埃克塞特学院历史学高级研究员、皇家历史学会成员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的著作《性的起源》,就是阐述这一革命何以产生。《性的起源》旨在描述性观念及性行为世俗化转变这一重要变迁,并将之与同一时期重要的政治、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联系起来。
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在《性的起源》中提出,性革命实乃欧洲与北美启蒙运动的一个核心部分:它参与创造了一种西方文明的全新模式,而其中的个人隐私、平等及自由诸原则至今仍是我们文明的显著特征。2012年在英美出版的这本《性的起源》获得了诸多好评,该书中文版刚刚由译林出版社出版。3月14日至24日,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将到北京、成都、苏州和上海参加一系列读者见面会。本文编选自《性的起源》第四章,由译林出版社授权刊载,题目为编者所加。
英国学者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
支持与反对一夫多妻制的论述早在1700年左右就已大行于世,主要出现在布道文、谈话及私人写作之中,当然还少不了印刷品。
1700年之后,实际上,人们对于一夫多妻制的兴趣主要与性自由的一般进展相关联,这正是导致其重要性的第二个原因。源自《圣经》的论述逐渐被其他的观点所超越——男人的天性好色、性伦理出自人为、原始基督教被教士所遮蔽、自然法的要求、其他文化的例子、家长对于女人与孩子的所有权。正如福音派人士要求恢复《圣经》的真实涵义,这一思潮也主张晚近的婚俗主要出自人类的创造,但其结论正好相反——婚姻法则应遵循人类的政策,而非《圣经》的传统。至18世纪中期,这成为了更普遍的观点。“感谢上帝!”1753年,司法部长达德利·莱德爵士在议院感叹,我们弃绝了那种认为婚姻是永恒神圣制度的观念,“我们如今已超越了它,也超越了很多其他的迷信观念”。
一夫多妻制是否有益于国家,这一问题此前即在王室婚姻的背景下被人提出。在16世纪早期,路德、布塞珥与梅兰希通都建议,亨利八世迎娶安妮·博林作为第二个妻子完全合法——这显然也是一些正统天主教神学家的看法。16世纪30年代后期,相似的论述同样用来为黑塞的菲利普辩解,他的确是个重婚者。同样的情形又发生于17世纪晚期,当时查理二世发现自己的王后怀不上子嗣。在众多经过认真思考的解决之道中,就包括离婚与多妻制。约翰·洛克当阿什利勋爵(未来的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秘书时,就多次向其论证何以这两种做法都可以得到宽容。在1671年,阿什利和其他一些国王的僚友希望得到主要的法学家与教会人士的权威意见,表明这两种选择并未违背神法。四年之后,热切希望国王休掉天主教婊子并生下一个新教继承者的下院议员迈克尔·马莱特,试图提出一个议案,以允许有多名妻子,他认为禁止多妻制的做法只不过是天主教迷信的一种残余。
至18世纪,与一夫多妻制密切联系的是一个更为普遍的政治问题:国家的人口状况。人口的关切一直对于性习俗的思考具有普遍影响。在中世纪鼎盛期,人口压力使得神学家去论证童贞高于婚姻,即使上帝命令亚当与夏娃“生养众多”。16世纪晚期与17世纪早期日益严重的人口过剩,同样促使人们更加反对*乱之举,正如我们在上面章节中所见到的。相似的联系从19世纪早期开始再一次出现,人们当时接受了马尔萨斯的观念,这造成他们重新开始担忧人口过剩的危险,这反过来又导致性约束进一步强化。只有在20世纪晚期,大规模避孕出现了,性观念与人口之间的紧密关联才被切断。
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一种传统,论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任何方面都要优于其他的两性实践(其新教的、英国的样态又是最优越的)。如今,人口学又为这一论证添砖加瓦。偷情、通奸、独身与卖*都被认为会折损人口,这些行为的生育力更低,其后代相较而言可能更不健康、更少关爱。正如1700年一本流行的论著所言,举世皆知“路走多了就变得贫瘠,长不出东西”,同样地,“奸夫*妇的后代很少活得长”。人们也普遍认同,多配偶的婚姻并不利于人口蕃息,因为这会让女性资源短缺,并且这也给不幸的丈夫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因为一夫多妻制弄垮了父亲,”一位爱国者论述道,“所以这自然会造成其后代孱弱,并阻碍人类的繁育。”
人们对于人口的日益关切,也激发出一些全新的实践。随着挽救每一个生命的意愿越来越强烈,18世纪中期旨在关爱劳动阶级之健康与生育的慈善机构大量涌现——发端于1741年成立的伦敦育婴堂,其目的是收养私生子与其他弃婴。这一观念其实并不新鲜,但此前一直被英国人基于道德理由而拒绝。它之所以能在18世纪30与40年代得到接受,很大程度上在于政治算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这种新思维方式也强化了人们对于诱奸之流行与婚姻之衰落的担忧。许多评论者担忧《婚姻法》会削弱婚姻,并累及人口,因为其规定人们得举行昂贵而累赘的教堂婚礼,而不是便宜、快速、私人的婚礼,而后者早已流行于贫民之中。1750年一位政治算术家即呼吁道:“我们应当鼓励此一阶级的人群结婚与生育,所有的阻碍应当通过立法尽可能去除。”这部法律很不恰当地照顾了富裕阶层,而牺牲了公共利益,贝德福德公爵在1765年论述道:“为了保护千百人,它毁掉了亿万人。”
此种倡导人口增长的基本观念,也得到了很多激进的支持性解放之人士的认可。因为生育为上帝所喜爱,而且紧密关系到政治体的福祉,所以他们认为,每一次性行为都可以强化国家。这种看法完美地配合了一种假设,即性是健康与自然的,它几乎成为了每一次支持性自由之讨论的组成要素。倘若偷情可以光明正大,1753年一位牧师鼓吹,那么——如果我们可以将其论述滑稽地概括——这个国家的财富与人口就会急剧增加,“我们很快就会变成整个欧洲的霸主,全球的头号强权”。
一夫多妻制在这场辩论中赢得了双方的严肃支持者。许多评论者认为它可以增加人口,比卖*更为可取。正如一位作家在1695年所述,卖*“于国家危害甚大,妨碍了人口快速增长”——“两妻制、多妻制,总之任何妻制都比那强”。允许男人多娶妻,还可以防止每年数千例针对私生子的杀婴之举,这种行为不仅恐怖,而且削减人口。不止于此,一夫多妻制也显然比生硬做作的一夫一妻制更为自然,后者仅仅是近代以来天主教强加给地球上一个小角落的制度——在世界其他地方以及欧洲的往昔,一夫多妻制才是常态,并且带来了丰饶与繁荣。正如颇具影响的政治家与哲学家亨利·圣约翰,即博林布鲁克子爵一世所倡言,“这种行为由来自古,经久不衰……得到了上帝的认可……提供了最有效的途径以保证孩子的出生与受教”,以及增加人口。简而言之,“对其禁止实属荒谬”。
在男性的性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的希望,也是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正是这一点吸引了博斯韦尔、托马斯·杰弗逊与无数幻想家长统治的普通男人。他们并非自视为浪荡子:他们关心道德并且痛恨诱奸。博斯韦尔跟无数已婚与未婚的女人睡过,她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然而博斯韦尔有一条坚定原则,“绝不勾引无知的女孩”。而且,《旧约》中的长老以及东方的君主似乎提供了一种具有责任与伦理的典范:男性的自由与权力如何支配女人又不毁灭她们。一位道德哲学家在1759年问道,如果男人必须迎娶而非抛弃所有被他引诱的女人,“岂不是更好,岂不是更诚实、更负责任,并且防止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难道那不会极大地增益“我们的健康、信用、力量、策略以及人口”?如果允许一夫多妻制,马丹声称:“数以万计的女性(特别是那些低微者)将免于毁灭。”
因此,一夫多妻制往往被视为一种工具,用来拓展婚姻,并且支撑起性戒律,以抵挡上流男性贪婪好色的风气。伊曼纽尔·斯威登堡的追随者们在1789年问道,什么才是“最常见与最强大的道德罪恶”,什么才是本世纪最大的社会问题?答案当然不是“一个未婚男子与一个单身女子的恋慕,也不是非法同居,只要施行一定的管理,这种行为在自由国度根本不应被禁止”,答案毋宁说是:
(1)通奸;(2)乱交的欲望;(3)蹂躏处女的欲望;(4)强奸的欲望;(5)勾引无知女性的欲望。如果这五种色欲不从社会中根除,尤其不从那些公务人士身上根除——无论是教会还是政府中——那么通过他们的上流圈子就会传染到其他人,并进而感染社会……它就将成为各种罪恶的巢穴,以及各种悲剧的温床。
正是这种态度鼓舞马丹的一个女性读者“将女性的毁灭作为关注焦点”,组织了一场公开辩论,主题为“在这个国家允许多妻制的后果”,其是否可以“防止诱奸与卖*”。
这正是为何有限的一夫多妻制之观念能吸引理查森、马丹及其他严肃的基督教道德家,他们的主要关切并非推动性自由,而是约束男性的放荡,促进婚姻、父权制及家庭生活,并保护“处于弱势的女性,使其免于恶行、背叛与男性的残暴”。“一夫多妻制能造成什么伤害,那局限于相当少的一群人。”
一夫多妻制之所以在18世纪晚期受到如此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对于如此众多的各式观点皆具吸引力。它表明了《圣经》之观念恒久的启发性与丰富性、人口学思想的影响、18世纪大多数男女的父权制思维模式,以及支持与反对进一步性自由的人们在思想上的交集。不同的评论者心中的“一夫多妻制”自然有不同的内涵。当博斯韦尔详述“家长”或“亚洲”的事例时,他显然经常想象的是一种随意的男女关系,但他与其他不少人同样思考过真正的、终身的多妻制。从来没人主张所有的男人都应该执行一夫多妻制,或主张它优于一夫一妻制,而只是说它“本身并无不好”,它并未明确地受到神法与自然法的禁止,并且它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至少就“某些与某类人群”而言,可以减轻更大的罪恶,例如不育、诱奸,或者(博斯韦尔在头脑中把自己比作黑塞的菲利普)“对于某个女人来说,一个男人太多了”。
这种意义的多样性同样可以解释,为何此观念从未被广泛认可为一种公共政策。无数男女似乎秘密地用这一观念慰藉自己,他们的婚外关系好似其他光辉时代与地域中之自然并得到上帝认可的同居关系。尽管如此,当有人认真提议将一夫一妻制公开推行以解决诱奸问题时,很多评论者就谴责此种观念自古而来的不道德意味。马丹的批评者们告诉他,他的论述完全是“毒药”,包含了“太多危险而有害的学说”,他推出的方案“如果被世人接受,肯定会导致*乱之风,并且必然会瓦解每一种社会和谐的原则”。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给人造成的那种道德崩溃与社会解体之恐慌,也提供了新的刺激,以论证传统基督教一夫一妻制乃是公民的完美基石。18与19世纪帝国和传教活动的兴起也起到了类似的后果:人们逐渐把一夫多妻制跟落后的黑人异教徒及其异质信仰联系了起来。与此同时,有产男性也日益缺乏动力构建出一套严肃的论述为自我辩解,其原因在于1700年后议会私人离婚的逐渐兴起,性监管的衰落,姘居的随意化,以及性自由越来越多地依赖自然的而非《圣经》的论证——如果婚姻本身根本就不是自然与必要的,为什么还要结几次婚?
一直以来就有人论证一夫多妻制降低了妻子的地位。随着女权主义的婚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这一论点的重要意义与日俱增。“我怎会尊敬那些父权家长!”布拉德肖女士强烈反对一夫多妻制,“如果他们执意要做暴君,我们凭什么还将其奉为楷模?”对于休谟、普利斯特里以及稍后的沃尔斯通克拉夫特来说,这也正是他们反对的核心。
尽管一夫多妻制如此被人热议,但到了18世纪末,因为各种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它的接受度也越来越低。1795年,议会再次立法重申反对一夫多妻制。此后不久,马尔萨斯学说对于人口态度的剧变,进一步削弱了其思想的整体可信度,虽然直到那时,一夫多妻制还在倚赖这一学说。其部分原因在于,1800年左右,一夫多妻制的很多预设变成了性自由的普遍话语。马丁·马丹的教子塞缪尔·卫斯理,他是卫理宗领袖的侄子,从小到大都认为性行为本身即是两个人正式结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他的教父从未坚定倡言,但彼人的著作与《圣经》解读“使其坚信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只要一个男人与女人达到了“灵与肉的结合……那就实现了一次完美的婚姻,无需任何宗教人员发明或执行什么额外的仪式”。基于此,他公开与情人夏洛特·马丁同居了很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不顾自己家人的惊惶反对。“根据所有的神法与自然法,她确切无疑地是我的妻子,”1792年他愤怒地给自己母亲写道,“那些唯利是图的宗教小丑的把戏,不会对她的身份有任何增益……江湖术士西门·玛古斯的那些徒子徒孙行千遍万遍礼仪,也不会让她更加幸福、更加荣耀。”最终他们走了一遍仪式,但随后卫斯理又跟他们的管家莎拉·苏特一起生活,他们一直没有结婚,有好几个孩子,住了近三十年。显然,从19世纪早期的一些支持者的行为可以看出,自由恋爱与重婚相去并非总是很远。有如拜伦与雪莱的朋友爱德华·特里洛尼之言,一夫多妻制“不仅不违法,而且值得赞扬”。
早在18世纪80年代早期,我们就可以发现新英格兰人宣扬与出版支持一夫多妻制的上帝言论。进入19世纪,一些处于宗教复兴运动边缘位置的弥赛亚领袖实践了这一观念。从1810年代开始,它先后在缅因州与上纽约州雅各布·科克伦的信徒中传播,科克伦宣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合于《圣经》的教导与使徒教会的实践。在19世纪30与40年代,这一观念又得到了某些后期圣徒教会(又名摩门教)的接受,这个教会早期在纽约的成员亦加入了科克伦的教会。从19世纪30年代早期开始,多妻制的婚姻就被摩门教的祖师与先知小约瑟夫·史密斯践行并教导,他宣称自己会定期受到天使的感召。
1852年,在这个团体迁至犹他州西部后,史密斯的继任者杨百翰公开宣称这就是教会的官方教义。的确,正是这些相同的论述支撑着摩门教的启示,正如它们曾经启发了18世纪的先驱者:《旧约》中长老的榜样,基督的主要教诲,上帝要求生养众多,路德与弥尔顿等早期改革家的论证,神圣真理由于“偏见和权术”而被遮蔽,世界上大多数文明拒绝一夫一妻制的事实,以及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只是到了1890年,迫于联邦政府长达数十年强大的军事与政治压力,摩门教会才宣布放弃这一做法。
如今,虽然一夫多妻制在不少非洲与亚洲社会中仍然是合法与普遍的,尤其在伊斯兰社会,但在西方则普遍遭到了弃绝,被视为一种本质的厌女行为,或宗教复古信仰的产物,或两者兼而有之——因为现代的一夫多妻制一般只允许男人有权利娶几个老婆。尽管如此,继续禁止男女自愿的重婚仍然受到了现代及世俗性伦理之根本原则的挑战,正如近期在美国的争论所呈现的。早在19世纪50年代,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已经强调了这一观点。当时英国与美国都在极力声讨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而他选择将其视为他著名的人类自由宣言之最激进的个例。显而易见,密尔写道,摩门教与其他宗教一样,是一种“招摇撞骗的产物”,而其婚姻制度也明显于女性不公,因此,他自己“比谁都不赞成”一夫多妻制。但这并不重要,犹他州的多配偶者也应享有跟别人一样的宗教及个人自由的权利。毕竟,自由的普遍原则在于“因为人类是不完美的,由此会出现各种观念,也由此会出现各种生活尝试,只要不害及他人,各色人等都应有自由行事之权,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只能由实践证明,若是有人认为应该对其审判。”
法律主观:
一、丧偶的人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丧偶是指另一半去世的情况,剩下的那一方就是丧偶。
丧偶不需要注销 结婚 证,因为只要丧偶了,结婚证会自动失效,如果丧偶的小伙伴想要再婚,那么是需要一些额外的手续的。
二、登记条例
办理 结婚登记 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结婚的程序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成立。他体现了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结婚程序,为现代许多国家采纳,如我国、德国、日本和墨西哥等国均实行结婚登记制。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如西班牙、希腊等国;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应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如瑞士;有些国家还采用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双轨制,当事人可任选其一,均具有法律效力,如英国、丹麦等国。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这种结婚制度使得结婚程序既严格又庄重,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采用此制的有法国和罗马尼亚等国。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丧偶不需要注销结婚证,因为只要丧偶了,结婚证会自动失效,但如果想要再婚,那么是需要一些额外的手续的。
法律客观: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中西方的文化有很大差异,人们的认知思想也有很大差异,婚姻观有差异,婚姻制度更有差异。
中方的重男轻女是自古流传下来的,中方只有女人需要坚贞不渝,对一个男人由始至终,不然就要遭到社会的唾弃。而西方无论黑暗的中世纪还是近代现代都更主张男女平等,更主张男女都要对一个人忠贞,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历代路易皇帝身上轻易看出。还有,罗马婚姻法在中世纪就将重婚定为一种罪,而中国是到 1950年才出台了婚姻法,罗马比我们早了一千多年。所以,在婚姻这一点上,西方的确要比我们做得更好。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人类的社会越来越进步,但是不管怎么进步,就是进步到能上天,婚姻关系也不会消失哒!为什么我会这么自信的说呢?下面就来给你分析分析:
一、婚姻这一关系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演变,最早到古代的群居生活,以母系掌权为主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流传已近千年了。从古代人民茹毛饮血到现代人民,不知道生活水平提高了多少,包括社会文明、社会文化、社会制度等,但是婚姻的关系的还在存续着且会一直流传下去。
二、动物都是有感情的,而人类又有着比任何动物都丰富的感情。超级丰富的感情只会带来更多的感情经历,所以这么说你懂吧,骚年!
三、还有现在很流行的同志们,他(她)们也会谈恋爱,之后也会结婚啊。在我们以前都不敢想同性之间还能谈恋爱还能结婚,但是现在不仅可以,而且在有些国家已经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政府允许这种行为了。所以说婚姻关系还是很强大的,不管到什么时候,都不会消失的,可能会换成另外一种方式,但是还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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