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可以结婚吗?

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可以结婚吗?,第1张

乙肝患者肯定可以结婚。法律并没有规定乙肝患者不可以结婚。只要你符合法定年龄、双方自愿想结就结吧!

由于乙肝属于传染性疾病。在就业方面一些关系到大众健康的行业会受到限制。

建议你老公也做检查看情况怎样。如健康没有抗体需注射乙肝疫苗以产生抗体。如抗体在10以下应注射加强针保证OD值在10以上。这样在日常接触中能有效降低传染性。在夫妻生活中应做好防护措施。

在生小孩方面。由于女方携带病毒且大三阳。垂直传播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在病情稳定条件更有利的时候再考虑生小孩。小孩出生应接种疫苗。

你自身应定期复查肝功能,一般3~6个月复查一次。以观测病情发展、是否有病变。做到需要治疗时及时治疗。平时生活自己多注意。保持乐观。

祝生活愉快、幸福!

结婚前尽可能通过治疗转为小三阳或单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以后结婚生子做准备。建议其男友注射乙肝疫苗,至产生表面抗体,坚持饮食清淡,戒酒,服保肝药。另外,保持乐观情绪也很重要。

所以,现在的你们不适合结婚

性格并不重要 没有夫妻不吵架的

关键是你准备好了没 不后悔了没

被感染是一种风险 最终分手也是一种风险 甚至你要考虑亲友会把你当成传染源看(就算你没有真被感染)

这些风险你考虑了没

如果决定了就好好照顾她 戒掉你的坏毛病 把她的病治好

现在的她很绝望 也很脆弱 如果你再离开了 她可能对这个世界再无希望

让人心中仍有爱比救人一命还伟大。

?我有个亲戚,说检查出有乙肝大三阳,可是她准备过年结婚的,但是又怕自己的病受影响,所以想问下到底乙肝大三阳能不能结婚。针对此患者的提问,我们看看长春武警医院专家是怎么说的 对于大三阳患者而言,无论处于何种病情,因为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所以在生活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比如上学的限制,就业的困难,社交中的歧视,恋爱的困难,以及婚后的生育……对于大三阳患者来说,是可以生育的。但是选择生育的时机很重要。如果怀孕的时机不对,就很有可能会传染给胎儿,且怀孕也会加重自身的肝脏负担,导致病情恶化。所以大三阳患者在怀孕的时候一定要选准时机。 乙肝大三阳患者是可以结婚的,但是必须注意一些事项否则会传染给对方。首先乙肝大三阳患者在结婚之前双方必须严格检查自身的情况,若是有一方为乙肝大三阳患者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另一方必须及时的注射乙肝疫苗,直到抗体产生为止。若双方都是乙肝大三阳患者就不存在谁感染谁的问题。 前面已经讲到健康的一方需要注射乙肝疫苗,若是患有乙肝的一方出现病毒大量的复制,肝功能异常等情况暂时不建议结婚。或者是在慢性乙肝活动期,肝纤维环,肝硬化等更严重的病情都是不建议结婚的。婚后患有乙肝的一方性生活一定要节制,尤其是有明显临床症状的乙肝患者。 乙肝大三阳可以结婚的,重在预防另一半感染乙肝病毒。乙肝大三阳结婚前双方应坦诚相待,如果对方没有感染乙肝,要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在产生抗体前,如果健康一方有口腔溃疡则最好避免深吻,因为乙肝是通过血液、体液传播的,健康一方有伤口时很容易感染乙肝。现在性传播也是乙肝传播的主要途径,夫妻双方有性行为时要使用安全套。 乙肝大三阳结婚注意事项:在乙肝活动期不宜结婚。因结婚前后的劳累会增加肝脏负担,促使肝病加重。乙肝大三阳患者何时可以结婚主要依肝功能检查情况而定。急性乙肝病程较短,可在临床治愈半年后结婚。慢性乙肝患者,应在治疗后病情稳定、肝功能正常一年后结婚为好。

大三阳能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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