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拐妇女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与被拐妇女的婚姻关系有效吗?,第1张

没有效。拐卖妇女结婚婚姻是不合法的,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婚姻没有效,与被拐卖妇女结婚的婚姻属于 可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拐卖妇女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罪、引诱幼女卖*罪、强迫卖*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1年前,一名女子怀着孕的时候被人贩子拐走了,卖到了山东一家穷困家庭。这名女子几次想要逃走都没能成功,在生下两个孩子后,也就是被拐卖的两年后,她成功的逃脱了,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在老家重新结婚生子了,她给丈夫生下了一个儿子。29年前,被拐卖的她,曾经多次带着刚生下的两个孩子逃跑,因为她放不下自己的两个孩子,毕竟是她所生。但是都被抓了回来,然后受到了严重的毒打,让她对逃跑产生了恐惧,但是没有磨灭她想逃走的心。因为带着两个孩子逃跑,负担太重,于是她决定自己一个人只身逃走,她这一逃就是29年,期间没有回去过一次,但是她依然惦记着她的那在无比艰苦的环境下所生的那对儿女。人贩子真的是太可恶了,31年前在她怀孕的时候把她拐走了,卖到了偏远的地区。要不是她忍耐力极强,逃走的心坚定,她现在可能还是一个在穷困潦倒的农村过着做牛做马的日子。被拐2年后,她逃走了,把她的一对儿女留下了,这也是无奈之举。如今,那对儿儿女也30岁了,也非常想念他们,想念自己的骨肉,想要回去看一看,可是她现在的丈夫和儿子极力反对,不同意她回去探亲。而她自己却坚持自己的想法,于是孤身一个人回到了当时被人贩卖到的那个乡下,去与她那对儿女相见了,可是见面之后,她的这对儿女对她并没有什么感觉,因为从小就没有得到母爱,不知道母亲长什么样,而且这么多年受到了无数人的冷嘲热讽,认为是没有娘的孩子,在别人的冷言冷语中熬过了30年,早已经习惯了,如今生母就站在了自己面前,和陌生人没有什么区别。她在这对儿女这里只呆了两天就离开了,因为这对儿女对她并没有感情。她很想念儿女,但是儿女却不想念她,这让她感觉心里很凄凉。她从儿女这里离开之后,回到了自己现在的家里,可是回到家里之后,现任丈夫和儿子也不待见她,让她回到她当初留下的那对儿女那里,不要再回来了。至此,她相当于无家可归,这又怪的了谁呢,只能怪人贩子。

被拐卖的婚姻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首先,拐卖妇女是一个犯罪行为,买主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与其生活在一起,通常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而已。

但是如有下述两种情形,则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1、被拐卖妇女逐渐接纳男方,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并且这些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2、被拐卖妇女与买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被拐卖妇女是被男方胁迫去办理的结婚登记,这种胁迫行为实则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主观:

对于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有两个小孩的情形,可以选择去领取结婚证,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开也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者直接抚养孩子。具体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四)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五)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二)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四)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拐卖妇女结婚婚姻不合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婚姻无效。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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