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七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直系亲属关系(限配偶、子女、父母)的需带双方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委托提取的,须提取人本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关系(限配偶、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取人本人在管理中心关联的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出境定居: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六)失业:劳动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2年(含2年)以上;株洲行政区域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2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地户籍卡(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即可办理。
(七)购买自住住房:株洲行政区域内购房,可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湖南省范围内株洲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可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等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同一套(栋)期房限一次购房提取。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30%以上)。
2购买现房、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未注明房价的还需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注明房价的纳税凭证)。
3拆迁安置户购房: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除提供购房提取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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