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般需要起诉2次!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既已有配偶者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情况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这是指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者,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性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或断续通奸,以及双方不是作为夫妻关系而是姘居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通奸只能视为是道德品质问题,姘居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异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受;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可能是原来的夫妻关系不和等等。一般说来,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这种婚姻关系的成立,既包括依法结婚登记而取得,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这种人严格地说来本身并未重婚,而是重婚的共犯。但是,这类犯罪是以必要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的。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就构成了直接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重婚罪的不可分割的一方。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把这种行为同有配偶而重婚者规定在一起,都以重婚罪论处。有人主张,重婚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配偶的人,而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本人无“婚”可“重”,不能构成重婚罪,而要定罪也只能定“破坏他人婚姻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立法上更加科学、完善来考虑,值得重视和探讨。但是,现行刑法明确规定这种人也构成重婚罪,而且现代外国刑法中也多采用此种规定,因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人仍应定为重婚罪
有些人因为爱而结婚,有些人适合结婚,但是今天我想谈一谈一个叫小童女人,第六次婚姻?这是真是假?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官方社交媒体近日消息,云开审理了童某的重婚罪和诈骗罪,一审法院以几项罪名对童某进行了处罚,被判三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万元。
时间可以追溯到数年,那时,孩子遇见了他的第一任丈夫,江苏省新沂市小刘(文中所有的名字都是假名)自从他们结婚以来,他们的感情一直不和,最终在几年后离婚,离婚后的孩子,渐渐走上了“网恋”的骗婚道路,近几年,她在网上认识了小徐,半年后,他们两个在徐二的家乡,江苏省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们结婚的时候,孩子接受了徐二的聘礼,总共数千元,最初的想法,这两个人将从此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但是孩子们没有这样的想法。
童某在网上认识了河北省衡水市涪城县的陆武,并有过一段闪婚。就在我见到他的几天后,童某拿着离婚证去民政局和陆武登记结婚,骗取了他上万元。他利用结婚第三天的机会离开,所得现金也用于偿还赌债。
或者通过互联网,童某在安徽省西溪县与费思联系上了。几个月后,她以同样的方式与费思登记结婚,骗走了她上万元,并在结婚第二天乘机离开。她收到的所有现金都用来偿还赌债。
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登记结婚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童某有配偶,多次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被判两项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童某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我国刑法中的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虽然领取了两套不同的结婚证,但是结婚证上的双方却是相同的,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同一对夫妻两套结婚证第一张结婚证已经有效了,如要解决所担忧的问题,那么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二套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都是不违法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所以男女双方协商好了随时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而如果在结婚情况下为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结婚的,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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