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清白,准确的说法应该叫“贞洁”。贞洁有两层含义,所谓“贞”指的是女性为男性保持身体的洁,所谓“节”指的是婚后男性对女性的永久占有,即便丈夫死亡,依然要保持对妻子人身所有权,这就是守节。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不能失贞,婚后要从一而终,即便丈夫死亡也不能改嫁。贞洁观的形成主要是在宋朝程朱理学诞生以后,而在宋朝之前,当时的人们对女性贞洁观念相当淡泊。
汉朝皇帝甚至还会娶民间二婚女子,比如汉武帝的母亲王娡在民间已经生过女儿了,后来还是能入宫嫁给汉景帝;刘邦的很多妃子,都是已经失贞的女性(或者曾为他人妇,或者是原秦宫失贞女),刘邦也毫不介意。唐朝公主休夫改嫁是常有的事,民间受胡化风影响,也对女性清白不那么介意。朱熹就曾批评唐朝,说唐朝“闺门不肃”,“礼教不兴”, “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所以,在宋朝以前,虽然已经有贞洁观开始在社会传播,但没有成为主流观念,女子清白被毁(无论是受伤害被毁还是因为嫁过人),是可以再嫁的。
宋朝以后,贞洁观走向极端,女子再嫁都难,何况是意外失贞者。程朱理学建立后,道德观讲究“男女有别、授受不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所以,女子清白一旦被毁,往往以自尽终结,即便侥幸偷生,也是选择孤独终老,不敢嫁人,因为一旦被夫家发现,女方整个家族都会颜面尽失。
宋朝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子因为赏灯时被男子拉了拉胳膊,竟然用刀砍下被“玷污”过的胳膊。当时,就连官宦之家收养服侍的婢女,都要求是“处女”,民间娶妻都是注重贞洁。
到了明清以后,贞洁风愈演愈烈,查看落红已是通行做法。清代的《虫鸣漫录》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十三岁女童骑锄柄嬉戏,被一老翁看到,只见锄柄有鲜血缕缕,老翁知为落红,偷偷将锄头藏起。多年后女童长大嫁人,交合而无元红,夫家怀疑其早已失贞,后来是老翁拿出锄头证明其清白,才算避免了女子含冤自尽的惨剧发生。
明朝宦官是如何结婚的?除了对食还有哪几种形式?宦官生存在宫中,地位低下,虽然有娶媳妇需求与心愿,但特殊身体缺陷、社会地位、生长环境,加上各代封建社会执政者对宦官娶媳妇的标准及限定不一样,取决于宦官感情生活的多样化和许多困难。从历史来看,宦官的感情生活依据宦官的社会地位不一样,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对食”。宫中期盼感情寄托和家庭婚姻生活中的,除开宦官,还有一个人群:婢女。和宦官有身体机能缺点不一样,皇宫里的婢女全是平常人。越是这样,他们比宦官能承受的压抑和痛楚大量。在历史上除清代以前推行过一段时间婢女退休制度外,中国朝代的婢女全是终身。他们和宦官一样整日生存在级别、老规矩等级森严的皇宫中因此,同病相连的太监和宫女,也就成了结为临时夫妻的不二之选。在宫中,如果一个太监和宫女情投意合,这种关系叫“对食”。在历史上有关“对食”史料记载从汉朝也就有了,到明代,“对食”早已十分普遍。
“对食”并不属于夫妇,仅仅暂时性的搭伴吃饭和恋人关系。从史书记载看,“对食”的彼此,虽然以太监和宫女占多数,宫中经常会有宦官和太监、婢女与宫女间的“对食”状况。一般来说,结为“对食”联系的,全是宫中地位低下的太监和宫女,他们并没有娶媳妇成家立业水平,他们的关系尽管亲密无间,但是并不是夫妇,类似现在我们比较常见的情投意合,确定恋爱关系,这种关系并不稳。宫中如果一个太监和宫女情投意合,也会有好心人从这当中商谈,和现在中间人说媒类似。
第二种:“菜户”。比较之下,皇宫中影响力高一点一点、但仍然无能力娶媳妇的宦官与婢女间的伴侣关系,则采用另一种方式:结为“菜户”夫妇。“菜户”和“对食”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二种融合方式不是宣布结婚,但二者有各有不同。比较之下,“菜户”一般仅限太监和宫女中间,且关系比较稳定,类似当代男人和女人因相恋恋爱而生活。结为“菜户”的太监和宫女,不但一块搭伴共食,并且大多数同居生活一舍,财产、收益同用,如同真实夫妻。
第三种:明媒正娶。这样的方式和正常男人娶媳妇成家立业一样,但一般仅限有一定真实身份、权力和经济条件的宦官。在历史上像这种正规的宦官娶媳妇状况从秦代出现了,到西汉时期,伴随着太监势力发展趋势,有势力的宦官娶媳妇成家立业状况愈来愈多,已经成为宦官的合法权益。
可以结婚,宫女到了一定年龄而且没有被皇帝临幸过的就会被遣散出宫,要不然每几年选宫女,皇宫不是要爆满了,当然也可以选择留下来,留下来的大多会被任命为低等的女官,女官到了一定的品级,就可以结婚了,大都赐婚嫁给良家子,而且她们是轮班制的,晚上是可以回家的。
宫外,有品级的大太监都是有外宅的,大太监和普通的大臣一样,也是有上班时间的,不用24小时跟着皇帝。
有简单的仪式,不需要明媒正娶,三书六礼,不需要拜堂,随便坐个小轿,摆个酒席就可以了。
妾,又称姨太、陪房、偏房、侧室、妾侍,亦有小老婆等俗称,主要指一夫一妻多妾制结构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春秋传》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说文》兑为妾。--《易·说卦传》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三书六礼,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配偶,称为纳妾。妾可以买卖,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
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需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明清时代,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为妾者虽有明媒聘娶,但只能坐小轿进门,受大老婆管束,受人鄙视。民国时期虽然规定一夫一妻制,但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各种变相的多妻制仍然存在。官,宦和豪富之家看见穷家小户的女儿稍有姿色,便纳为妻妾。若明纳不成,则纠结强,徒,抢,亲,供其*,乐,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如简阳贾家场富人刘某某,纳妾7个,其最末一个小老婆是在刘78岁时用三百个银元在某地所纳,年仅18岁。旧社会,自愿把女儿与人为妾者,大多是穷困到了极点,或是迫于官,宦,富,豪的*,威,不得以而为之。富豪人家十之八九都要纳妾,而穷苦人家却有,一,辈,子,打,单,身的。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
《礼记》:"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天子之妃曰“後”,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
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理的,也很少发生。其实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奴隶制度的演变,以及良贱制度的产生,妾开始指一种半自由人:她出身于良民家庭,是由购买而成为夫家的成员,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纳妾”,但她又不全属于奴隶,身份仍属于良民。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继承权。在李氏朝鲜,庶出的子女需把父亲、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
正常情况下一夫多妻的家庭里面,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称为嫡妻,中国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但后世渐趋宽松,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男子娶正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
正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明清之后嫡庶之分逐渐减弱,常有人在正室死后把妾扶正为继室。
另外亦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的女性,多为婢女或妓女等贱民女子,近似现代的情妇,有时也被称为妾,或称侍妾。
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歌,妓,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属于贱民阶级,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宠姬,近似情,妇。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比如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云在继室王闰之死后,于家中地位却等同正室,只是没有正妻的名份。另外也有人在外包养良民女子,称为“外妇”、“别宅妇”。
妾的名称,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妾还有许多别称:小妻、下妻、次妻、庶妻、旁妻、小妇、孺、如夫人、小夫人、侧室、偏房、小星、篷贱、属妇、逮妇、副室、副房、小老婆等等。另外,由于古代帝王及太子妃妾众多,因而有着许多表示不同等级的名称。如汉元帝的后宫里,除了皇后以外,尚有昭仪、婕好、容华、美人、充仪、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五官、顺常、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等十四个等级的多种名称。太子除了正妻以外,也有良娣、美人等不同等级的妾。(《汉书·外戚传上》)
通常讲的皇帝妃、嫔,只是对帝王众妾的总称。有名分的妾又称侧室、偏房,她们的存在被家族和社会认可,然而地位与正妻有云泥之隔,无论表现在家族、社会还是死后的待遇上。
在生前,她们必须小心侍奉丈夫及他的嫡妻、他们的孩子、甚至自己的所生(就如《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在贾政和王夫人跟前,眼看着自己所生的探春尚且坐着,她却要侍立,还要给贾宝玉打帘子)。在社会上,她们与丈夫的官品带来的诰封无缘,也不能在婚寿宴席上露面。在死后,她们也不能够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庙(明代宗法尤严,即使是生了皇帝、死后被追尊为太后的妃嫔,也只能享受“祭,祀,别,殿”的入另册式的待遇)。
被尊称为“如夫人”的有头脸的妾尚且如此,那么那些不具名分、仅仅供,主,人,享,乐,玩,弄的婢女(也称“姬”,红楼梦中称之为“通房大丫头”。
还有一种贵绅蓄养以供,声,色,之,娱的家,妓,也在此列),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历史上以床头人赠人的士子不在少数,也有人见他人妾美而横加夺爱者。西晋石崇就是因为不肯以宠婢绿珠转赠孙秀,而失掉性命的。苏东坡南谪时以诸多姬妾赠人,以至日后有多人自称是他的遣妾遗腹所生。魏曹彰“爱妾换马”竟也被看作是“性,倜,傥”的风流佳话。诸如此类,皆可看出姬妾的社,会,地,位之低贱,竟与车马器物无异。
1、女生和女生不可以领结婚证,法律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
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自由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法定结婚年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结婚的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的规定,已经取消了此限制,所以不管你们结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分割财产。原则上,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是均分财产。
结婚之后,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另行约定,那么一般婚前财产依然属于个人,婚后的共同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这便意味着,一名成年男性可以同时拥有好几位妻子。而古代的法规,还专门设定了“正妻”和“妾”,来区分不同的妻子。
几乎每个朝代,家里的“正妻”,都是地位和权力最高的那名女性。这一点在皇宫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皇后专有的地位和权力。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不管他如何宠爱其他人,而“正妻”却只有一个。对外而言,这个家庭的女主人便是正妻,掌管家庭繁琐事务的人也是正妻。
可以说,家庭里除了男主人权力最大之外,便是“正妻”了。
然而,仅次于正妻的,称作姬妾,俗称“小老婆”,而剩下的便是婢女和歌伎。婢女和歌伎们的地位相当低下,从一定程度上讲,她们是家里的奴隶。男主人可以随意地处置她们,而婢女的出身来源,多数则是买卖得来。
一旦某个女性被当作婢女买卖,她便等于被迫签定了卖身契,成为了一件商品、一个物件,从此,不再拥有人权。另外,她们还可以被再次买卖或者转让,甚至,在古代的一些朝代,即使她们被害死,不仅没有人会追究下去,还会放任杀人凶手逍遥法外。
除此之外,更加残忍的是,一旦某人成为了奴婢,她将永远无法翻身。如果,哪个奴婢在一个家庭里,被破格提了身份,那么,家庭的主人有可能因此遭殃,甚至,被官府追究责任。在《礼记正义》中的《内则》,写了这么一句话:“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翻译成白话便是:如果,男女通过正规的婚姻,双方出了聘礼结婚,那么,女方则是正妻。但是,如果没有,也就是通过句子中的“私奔”方式,成为了男方的妻子,那么,女方只能是妾了。这正是为什么影视作品中,古代男性喜欢上某人之后一定要同她结婚、办喜事,而不是私奔的原因了。
因为,古代正妻被赋予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责任,而侧室的妾,则是相当难听的“以色事人得幸者”。这样的评价,在当时社会,就是在骂人。正妻的地位,在唐朝时期被尤其重视,而相应的,妾的地位,也就被贬低了许多。
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如果主人越过官司直接杀了婢女,如果婢女有罪,主人要被“杖一百”;如果婢女无罪,则至多关入监牢一年。如果,不想进监狱,还有花钱赎罪的选项:一年徒刑需要赎铜二十斤。
在古代,婢女们几乎没有任何依靠,连她们的处境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这该怎么办呢?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拯救她们,这就导致唐朝时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悍妇”。正妻在与侧妻等人的斗争中,永远处于优势地位,“杀人无需偿命”的优越条件,甚至,让许多“正室”做起了杀人的勾当。
对此,家中的男人也无可奈何,既“不违法”,也无法从“道德”的角度去批判她们。
在皇宫中,宫斗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皇后便是正妻,她是唯一一个能和皇帝单独相处的妻子,而其他的“妻子们”想要陪皇上,则需要通过皇后这一关。到了明清时期,这个制度比较完善:皇帝先选侍寝的嫔妃,然后,把名单递给皇后,皇后加盖自己的印之后,才算通过。
想必许多皇后,也为此干过不少见不得人的坏事。
虽说,皇帝后宫“三千”,但是,普通人却并非如此,而且,普通人纳妾还是有制度限制的。在通常情况下,大夫只能纳两妾,而士族只能纳一个妾。普通的平民,也只有在年过五十仍无子的时候,才能纳妾。另外,所有的妾并不能陪丈夫睡一整晚,待丈夫入睡后,她则必须离开。
不能过分宠幸婢女这件事,在古代是一个通识,而男人们,也都很在意这个规矩。但是,古代那么长时间,那么多人,总有那么几个人敢于打破人们的常识,敢于突破自我试图证明超越时代是可行的。
当然,他们都失败了。
乔知之,身处唐朝时期,以文词知名。著有文集二十卷,以《旧唐书·经籍志》传于世。生平略见《旧唐书》本传、《朝野佥载》卷二、《本事诗》、《唐诗纪事》卷六。
但是,他却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
窈娘身份低贱,当然不能被纳入妻室。而乔知之,当然也懂得这个道理,于是,决定打一辈子光棍。可后来,窈娘被武延嗣强取豪夺,被逼自杀。在没人发现的时候,武延嗣便假装命人寻找窈娘,最终,发现了窈娘的尸体和自杀投井时携带的乔知之写给她的情诗。
然而,武延嗣因没有得到窈娘,便恼羞成怒揪出了乔知之,把他诬陷入狱。最后,乔知之被抄家,族人也牵连入狱,一律处斩。
这件事被传开之后,许多人对此事唏嘘不已,也对不能喜欢女婢这件事深信不疑。
除此之外,即使是出身高贵的女婢,也是无济于事的。在唐朝的笔记小说中,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父亲是堂堂的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是王爷的“宠婢”。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霍小玉便被夺去了王府**的资格,不仅母女俩被赶出王府,连霍小玉也沦为了娼妓,孤苦一生。
可见,在古代,身份地位对于一个人的一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女人。
能,女子15岁就是及笄之年,而唐朝规定女子十四岁出嫁,所以未及笄女子能结婚。
我国古代其实是一个 “早婚国家”,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5岁。
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岁、女13岁以上。明代,男16岁、女14岁以上。据《梁书·张缅传》和《周书·城冀传》记载,梁高祖的四女儿富阳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儿平原公主都是在11岁就出嫁了;汉昭帝8岁继位,娶了刚满6岁的上官安女为皇后。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
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而在晋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没有嫁人,官府就要强行给她找对象。
《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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