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地点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分别提交以下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在申请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有的男女因为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不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最终也是不会予以结婚登记,自然无法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即使双方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也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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