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婚十年落户需要什么资料

上海结婚十年落户需要什么资料,第1张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3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4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

6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身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

7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过的证明等)

8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远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9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户口本复印件,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市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结婚不足一年需要满足的条件: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博士,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2)配偶中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3年以上,有本科学位且专业是电子、计算机、信息类,属于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岗位,拥有硕士学历且在上海工作3年以上。

2、婚龄三年,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办理落户: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式硕士学历且毕业三年。

3、结婚五年落户条件:

外省户口的人员和上海市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如果上海户口那一方属于残疾居民,那么在领证满五年后可办理结婚落户手续。

4、结婚七年落户条件:

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及华侨子女,和在上海常住户口登记满7年的人员结婚,登记时间满七年,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5、结婚十年落户条件:

与上海户籍方的婚姻婚期达到了十年,就可以办理户口迁移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海户籍方是常住户口,即落户上海生活工作。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10、其他

以上来源窗口服务告知单(适用于投靠配偶)2022年6月20日版

法律主观:

什么时候都行。迁户口需如下相关流程: 1、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申报迁出登记; 2、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以及其他证明等; 3、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4、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客观: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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