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现在男女双方去办结婚证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各自的身份证; (2)各自的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1、双方都为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4、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内容必须为离婚。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1、上海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有效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3、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4、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片。
上海作为一线城市,居住人口以及外来打拼人口肯定非常之多,人口多了领结婚证的人数自然也就多了。那么 上海领结婚证流程 的都有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领结婚证的流程以及那些领结婚证必须知道的事情的相关内容!
上海领结婚证流程1:现场登记流程
首先双方各自准备好本人的户口薄以及身份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其次到婚姻登记处办理预约手续,选择预约登记的时间,然后和工作人员领取婚姻登记表填写相关的信息,并且接受初审预登记,最后通过审查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到达预约时间之后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上海领结婚证流程2:网上预约流程
首先登入上海的婚姻预约网站,登入网站后,点击“我要预约”进入预约界面,其次进入网站的信息填写阶段,信息填完后,选择预约完成。然后登入预约查询页面,看看自己是否预约成功。一般网上预约登记的受理时间是在一个月以内的工作日。
看完结婚证流程,我们再看看那些领结婚证必须知道的事情:
1、选择好登记的时间
结婚登记一定要选一个好时间,所以可以找找老黄历或者在网上搜索适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日子,讨一个吉利。一般办理结婚登记都是在上午,所以一定要早点去,
2、准备好办证的资料
办理结婚证一定要准备好夫妻双方的资料,主要资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和3张2寸的免冠照。户口薄上夫妻姓名那一页一定要有户籍章,没有的话可能不能办结婚证。
3、拍结婚证件照
因为结婚证是要保存一辈子的,所以在拍摄结婚证件照的时候,双方不要穿的太休闲,就算不穿正装,也一定要打扮得体,可以在婚姻登记处拍摄,也可以自己在外找影楼进行拍摄。
4、拿结婚证
在办理结婚证时,男女双方都要填写结婚申请表,然后再将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婚检报告、照片三张一起交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工作人员,等到工作人审查之后,就可以登记领证了。
我总结:以上就是我分享的关于 上海领结婚证流程 以及那些领结婚证必须知道的事情的全部内容了。因为在领结婚证的时候需要进行免费的婚检,所以在当天早上最好不要吃东西或者喝水,以免影响婚检效果。
上海各区婚姻(结婚/离婚)登记处(地址+电话+接待时间)
1、黄浦区
江西中路250号(邮编200002)
结婚接待时间:周一、二、三、五、六上午 9:00-11:30,下午1:30-4:30,周四上午:9:00-11:30
一月一日、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离婚接待时间:周一、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四上午9:00-11:30
63185355,63777913
2、徐汇区
南宁路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
结婚接待时间: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四上午9:00-11:30
周六及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离婚接待时间:周一、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二、四上午9:00-11:30
64325542,64325543
2、静安区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50号(1-2楼)
结婚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六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夏令时下午2:00-4:30)
离婚接待时间:周一、二、四、五上午9:00-11:00,周二下午1:30-4:30(夏令时下午2:00-4:30)
53550041,53550041
3、长宁区
金钟路631弄2号楼一楼
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周四上午9:00-11:00
周六及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上午9:00-11:00 下午1:00-3:30 (法定假日除外)
周一、二、三、四上午9:00-11:00
(法定假日除外)
62705220
62705589
4、普陀区
曹杨路510号(近白玉路)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周六、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 9:00-15:00
周一、周二下午1:30-4:30,周三、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52803612,62441118×3002(结婚),62441118×3009(离婚)
5、虹口区
巴林路76号(近运光路)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7月1日-9月30日下午2:00-4:30)
周五上午8:30-11:00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7月1日-9月30日下午2:00-4:30)
周五上午8:30-11:00
55127329,55127328
6、杨浦区
济宁路252号(近江浦路)
周一、二、三、四、六上午8:30-11:30,周一至周六下午1:30-5:00
周一、二、三、四、六上午8:30-11:30
96968520,25017777
7、闵行区
七莘路750号
周一下午1:30-4:30,周二至周六上午8:30-16:30
周一至周五下午13:30-15:30
64886900,64984950,54530884
8、浦东新区
(1)浦东南路2240号永业商务楼三楼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五上午9:00-11:30
58012424,58828056(结婚)
58829805(离婚)
(2)惠南镇城基路29号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五上午9:00-11:30
58012424,68018414
9、嘉定区
澄浏中路2560号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上午 8:30-11:00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上午8:30-11:00
59528196
59528242(结婚)
59528667(离婚)
10、宝山区
樟岭路2号南楼(近盘古路)
周一、三、四、五、六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周二上午8:30-11:00
周一、二、三、四上午8:30-10:00
56699828
56699902(婚姻)
56699901(收养)
11、奉贤区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B座三楼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上午8:30-11:00
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01:30-04:00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元旦、五一、十一办理结婚登记)
周二、周三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周四、周五上午08:30-11:00
57421803
57420620(结婚)
57421029(离婚)
12、金山区
朱泾镇临源街620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周一、三、四、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57320237
57319540
13、松江区
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4楼
周一、二、三、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周四上午8:30-11:00
周六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补领结婚证书接待时间同上
周二、三、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周四上午8:30-11:00
补领离婚证书接待时间同上
57716031
57828156
14、青浦区
外青松公路6189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夏令时下午1:30开始接待)
周二、四、五上午8:30-11:15下午1:00-4:15
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夏令时下午1:30开始接待)
69714231
69714230(结婚)
69713671(离婚)
15、崇明区
翠竹路1501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59611302
39611574
16、市婚姻登记中心(涉外)
漕宝路82号E座三楼
周一、三、四、五、六9:00-16:00,周二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四下午1:30-4:00
64325087
接待时间:24小时
64325088
1、新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注意:倘若新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户口本的话,本着自愿结婚的原则,新人们可以去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充当户口本也可。另外,倘若是集体户口的话,则需要带上集体户口首页和户籍当页。
2、三张二寸彩色结婚登记照。
上海怎么 办理结婚登记 ?上海市对于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的结婚申请予以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一、办理时限1、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二、申办对象资格(一)当事人必须符合 法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三、申办手续(一)户口薄;(二) 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四)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7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四、办理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法律主观:
领结婚证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以及本人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材料。然后带上这些证件材料去男女其中一方的 户籍所在地 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
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第十四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
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
,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
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
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
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
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
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
。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
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在外省市
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
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
明。
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
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
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
,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
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
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
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
应予变更。《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
婚登记档案内记载。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
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复婚
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
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
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
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
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
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
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
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
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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