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婚姻诈骗

什么叫婚姻诈骗,第1张

法律分析: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第一,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表见代理的构成。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婚姻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婚姻诈骗罪构成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刑法条文方面 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实践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女方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的婚姻算骗婚。被骗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男方,导致另一方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骗婚是指故意通过欺骗手段和不实言辞等方式,使对方对婚姻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和判断,从而达到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悔婚是指已经决定要结婚的一方,因为某些原因在婚礼举行前或婚后不久,主动或被动地提出取消婚姻关系的请求。骗婚悔婚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且在法律上也是被禁止的。

法律分析:可撤销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的理由是:第一,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问题上表示不真实、不自愿,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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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欺诈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欺骗而与其登记结婚。此行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私权利(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因为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无效,不好界定。因而,现行婚姻法没有将欺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但是,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同一性”错误的(如以张三冒充李四),因其双方无结婚合意,可以请求主张婚姻不成立。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错误的,只能按照离婚处理。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欺诈他人,登记结婚的,认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几个好处: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与人结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击。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就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而后随意离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更严重的是,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还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不承担重婚犯罪的责任,从而逃避法律打击。二是认定婚姻成立,也不会妨害被欺诈一方的法律救济,一方发现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过离婚途径解决,有救济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诈结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如果欺诈结婚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三是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绝或预防欺诈婚姻的发生,反而会滋生这种婚姻现象增加,鼓励更多的人骗婚。因为骗婚不是婚姻,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四是承认欺诈婚姻成立,并不是保护欺诈人,而是保护被欺诈人,使更多的受欺诈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可使欺诈者得到相应处罚或制裁。可见,从社会效果来看,承认这种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积极意义。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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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中文名

婚姻诈骗罪

根据

《婚姻法》第十条

目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

类别

法律

婚姻诈骗罪构成 听语音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婚姻诈骗罪构成 听语音

刑法条文方面

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实践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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