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士官后到结婚年龄能结婚吗

考上士官后到结婚年龄能结婚吗,第1张

男士官25周岁可以结婚,女士官是23周岁可以结婚。

其基本条件是:(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一期士官结婚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的优秀待遇

如果士官的妻子生育第1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话,会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用的条件,会按照子女的人数发放医疗补助费用。也有的区域是士官的级别,达到5级以上的话,妻子也可以随军。

  A                                            军人结婚的特别规定

  一期士官,在部队服役期内结婚,当然可以!不过,要符合年龄的规定,另外,结婚对象不能是驻地的。

       关于军人结婚,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有一些不同之处。

  一、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四、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五、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士官可以结婚,无论几期。只要达到副营或三期士官以上,妻子就可以随军。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现役军人如果符合结婚条件,无论军龄多长都可以结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

军人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军人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军人,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约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另外,解放军中的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某些从事国防科技工作的干部、军人,须达到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年龄方可结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888979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29
下一篇2023-09-2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