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要准备什么物品?
婚礼用品准备:喜贴、喜字、红包、拉花、喷物、结婚戒指及相关首饰、新娘化妆品、烟、酒、饮料、糖、花生、瓜子、预定鲜花、购买水果、预定蛋糕、购买爸妈衣服及伴娘和伴郎衣服,小花童衣服。
服饰部分部分:女方婚纱、头纱手套、女方礼服、女方团圆饭、回门服装、女方手包、女方婚鞋、女方内衣、睡衣、女方丝袜、女方配饰、头饰项链、男方西服、男方礼服、男方衬衫、领结、皮带、男方袜子、袖扣、领巾等等。
食物部分准备:喜糖、红糖、花生、桂圆、莲子、干果、白酒、红酒、啤酒、香烟、饮料、茶叶等。
礼仪物品准备:确定婚庆礼仪公司、婚礼主持人、选定婚礼音乐、调整节目策划书、婚礼化妆预约、确认婚礼当天的造型、婚礼车辆预约、确定婚车数量、预约扎彩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定好布置鲜花、确认手捧花彩车的样式等等。
婚宴物品的准备:估计来宾的具体人数,估计酒席的具体数量、选择婚宴的地点、确认酒席的菜单、价格等等,确认一下婚宴现场的音响效果如何,与酒店方协调婚宴布置的详细细节情况。
婚礼当天的物品准备:唇膏、粉底、手机备用电池、红色安全别针、眼药水、护理用品、备用隐形眼镜、备用耳环、项链、手链等等。
新郎伴郎必备品准备:备用衬衫、备用领结、领带、备用短袜、备用鞋带、药用纱布手帕、剃须刀等等。
宴会厅物品的准备:喜糖、酒水、香烟、火柴、彩带、花瓣、签到本、签到笔、新人的结婚照等等。
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有彩礼、嫁妆、结婚三金或五金、喜糖、喜烟、干果、红包、新郎和新娘的礼服、伴郎和伴娘的礼服、戒指、婚纱、西装、捧花、婚鞋、请柬、礼簿、礼炮、蛋糕、婚车等。除此之外,如果是领证结婚,则需要准备双方的户口本、婚姻登记照、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而口头上的“结婚”,可以指双方前往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也指办婚礼仪式。
礼服、新婚信物、新婚赠言、新婚誓言,新人礼服讲究里外全新,所以衬衣、内衣、鞋子、袜子、皮带、领带、领夹、饰物等都要考虑;新娘礼服最少两身(婚纱和敬酒服),也可以准备三身礼服;新郎西装要注意在婚期前把商标拆下、口袋拆开口等。
烟、酒、糖、瓜子、饮料按需采购。其中,酒要注意包括给车队司机的封礼,新人婚宴敬酒所需。喜糖、瓜子考虑婚礼过后给个别亲戚朋友的回礼等,夏季还可能要准备一些啤酒等。
结婚用品清单一 服装首饰
1、女方:需要准备主纱、头纱、出门服、敬酒服、内衣、丝袜、睡衣(性感)、手包、婚鞋(高跟最好,平底备
用)、保暖用品(如暖贴和暖宝宝,天冷时用)、眼镜(隐形)、手套、披肩、钻戒、对戒(一真一假)手镯、头
饰、新娘甲、拖鞋;
2、男方:从上到下准备西装、眼镜、领带领结、衬衫、睡衣、内衣、袖扣、钻戒、对戒、皮带、袜子、拖鞋、信
物;
3、爸爸:西装、衬衫、皮鞋;
4、妈妈:妈妈装、首饰、披肩、高跟鞋;
5、伴郎:服装(整齐划一)、袜子、领结;
6、伴娘:服装(整齐划一)、披肩、手捧花。
结婚用品清单二 烟酒食品
1、烟酒:香烟、白酒、红酒、饮料、茶水、啤酒(一般在正桌上不出现),想要详细了解婚宴一般用什么酒的问
题,请参考文章:婚宴用酒;
2、食品:除了婚宴的菜品,还要有喜糖、花生瓜子、开心果、松子、水果、甜品、糕点,事先要跟酒店咨询好,菜
单中是否免费提供水果、甜品、糕点,酒水是否免费提供,是否可以自带。
结婚用品清单三 新房用品
除了家具、家电、窗帘等,还需要在结婚当天准备好卡哇伊的压床娃娃、摆件装饰、照片墙、床上四件套、龙凤被、
气球、拉花、喜贴、鲜花、果盘、对碗、一次性杯子、衣架、敬茶茶碗及跪垫、拉炮,还有红枣、花生、桂圆、莲
子,寓意着早生贵子。
结婚用品清单四 备用物品
1、药品类:花露水清凉油(夏秋季节)、创可贴、滴眼液、脚后跟防磨膏、止疼药、健胃消食片、药用纱布;
2、其他:备用丝袜、备用衬衫、备用领带领结、备用鞋带、备用袖扣、备用手机电池、充电宝。
结婚用品清单五 其他用品
1、酒贴、签到笔、签到本(准备充足)、打火机、酒套、回礼小礼品、椅背纱、戒指盒、喜糖袋(盒)、红包、桌
卡、入水亮、指示牌、蜡烛(晚上)、迎宾牌、相框、互动小礼物(婚礼互动游戏奖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带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要以下材料或证件:
1、能证明其年龄合格的证件。例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能证明其身份合格的材料,例如,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礼是一个需要漫长准备的过程,为了在婚礼当天做到最完美,新人们都会反复确认婚礼的所有细节。结婚需要准备:
1、新郎的物品:男方西服、男方礼服、男方衬衫、男方领带、领结皮带、男方皮鞋、男方袜子、袖扣、领巾等装饰物、眼镜、隐形眼镜
2、小物及现场装饰部分:海报或易拉宝、来宾名单、喜糖袋、迎宾牌、戒指、交杯酒杯、情侣公仔、蜡烛、花篮、气球、打火机、椅背纱/装饰纱、喜贴、签到本、签到、席位卡、喜字、红包(大、小)、回礼小礼品、彩带、敬茶杯(最好男方女方家名套)、龙凤烛(按照当地风俗进行购买)
3、食品部分:喜糖、红糖、花生、桂圆、莲子、其他各色干果、白酒、红酒、啤酒、啤酒、香烟、饮料、茶叶。
4、新娘的物品:女方婚纱、头纱手套、女方礼服、回门服装 、女方手包、女方婚、头饰、项链
5、婚礼当天新娘和伴娘必备品:零食和水、婚礼流程表、止痛药、创可贴、棉花球卫生护垫、手帕、备用长丝袜、头发定型喷赛、唇膏、粉底、吸油纸化妆槐、香水、手机及备用电池、红包、安全别针、眼药水、备用隐性眼镜和护理用品、备用首饰(耳环、项链、手链)、发夹、口气清新剂、婚礼筹备人员联系表
6、婚宴:喜糖、自带的酒水、香烟、火柴、鞭炮(禁烟地区则不需要准备)、彩带、花瓣 、签到本、新人的结婚照。
7、其他东西:钻戒、对戒、手镯(配旗袍龙凤褂)、新家布香用品(气球彩带等)、家具、家电、床上用品、商帘、压床娃娃。
结婚要准备以下事项: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本人户籍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外国人须持有: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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