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能代领吗双方都不在

结婚证能代领吗双方都不在,第1张

法律主观:

办理离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结婚证的也可以离婚。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证不可以代办。补办结婚证不一定要两个人去。申请人应当在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身份证等资料申请补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代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审查后取得的结婚证才是合法有效的,要求结婚的男女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不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取得的结婚证,则是违法取得,是无效的,其婚姻关系并不被依法承认,只能作为同居关系看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是一种委托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结婚证应视为合法有效。现在不可以了。委托他人代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婚姻登记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是不能代理的。

法律分析:结婚是属于两个人的事情也需要两个人一起到场 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和婚检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现实问题

冯某(男)与陈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冯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陈某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冯某请求离婚,但遭到陈某拒绝。冯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陈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那么,男女双方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无论任何情况,结婚登记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冯某与陈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冯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因此,冯某与陈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冯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他们的结婚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办结婚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的相关证件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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