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个民族的婚礼习俗各是什么?

56个民族的婚礼习俗各是什么?,第1张

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婚习俗,是最古老的氏族外婚制的扩大与延伸,也是氏族内部通婚禁忌必然发展的结果。如前所述,蒙古族氏族外婚在贵族范围内的极大团难是:蒙古贵族几乎都是一个氏族的脉系,不得不在10世以外的旁支系族内通婚。这正是蒙古贵族在同一氏族祖先的远支族人中寻求配偶的重要原因。为此,蒙古族与满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通婚,便成为一种十分合理的氏族外婚制。

  但是,满族与锡伯族之间,达斡尔族与鄂温克族之间,鄂伦春族与鄂温克族之间,达斡尔族与鄂伦春族之间的双边通婚,却依然存在着一种不可逾越的氏族内婚禁忌特殊障碍。

  上述各民族都有“同姓氏不通婚”的传统禁忌。蒙古族同一个“敖布克坦”(姓氏)避忌结亲。满族、锡伯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都有各自同一个“哈拉”(氏族)避忌结亲的习俗。鄂伦春族分化成新的氏族“穆昆”之后,同一个“穆昆”避忌通婚也是普遍的。

  但是,除了蒙古族与其他民族之间不存在任何氏族之间通婚的禁忌之外;其他氏族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氏族之间通婚的古老禁忌。比如,满族与锡伯族曾经有过族别不分的较长历史,这两个民族本身的“哈拉”有过同姓氏的历史沿革。沈阳满族大姓有瓜尔佳氏(关)、伊尔根觉罗氏(赵)富察氏(富)、纳喇氏(那)、赫舍里氏(康)、完颜氏(王)、乌札拉氏(吴、乌)、宁古塔氏(刘、宁),沈阳锡伯族大姓家族也有瓜尔佳氏(关)、依尔根觉罗氏(肇)、富察拉氏(宫),、那拉氏(那)、赫舍里氏(康);完颜氏(王)、吴札拉氏(吴)、宁武图氏(刘)。 [i]相同的姓氏被认为是同一“哈拉”,不可通婚。许多宗谱上甚至还标明“锡伯满洲”的族属,成为两民族族别难分的依据。 [ii]

  又如,在对北方民族的调查中, [iii]发现达斡尔族在布特哈地区和齐齐哈尔地区有达斡尔较大的一个氏族沃热哈拉,同时,鄂温克族也同样有一个沃热哈拉,这两个民族的这同—哈拉禁止通婚。双方都认为这是同属一个哈拉的原因。还有,达斡尔族的郭博勒哈拉的人与鄂温克族的杜拉尔哈拉的人禁止通婚;达斡尔族的敖拉哈拉人也禁止与鄂温克族的那克塔哈拉人通婚。同样情况,据调查,在格尼河地区有一个鄂伦春族的卡尔塔基鲁氏族与鄂温克族的杜拉尔氏族互不通婚,因为鄂温克族称卜尔塔基鲁氏为杜拉尔:反过来鄂伦春族称杜拉尔氏为卡尔塔基鲁,彼此都承认他们同属于一个氏族,所以禁忌通婚。 [iv]在调查中还有达斡尔族郭博勒氏族与鄂温克族杜拉尔氏族不准通婚的记录, [v]上世纪末,海拉尔地区达斡尔族郭博勒氏族一名叫福康的男子娶鄂温克族杜拉尔氏族名叫南肯的女子为妻,遭到了反对,被认为属于严禁通婚的范围。

这种不同民族却公认为存在通婚禁习的同属于一个氏族的观念,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到现在仍旧是一个谜,至少在近半个多世纪的调查中没有找到答案,只有各有关民族的传统习惯及通婚历史的经验做证,找不到确定的原因。

  关于上述民族通婚俗制中一直存在不同民族之间双方某些氏族禁忌互婚的传统,在调查研究中,我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探求它的产生原因。在达斡尔族与鄂温克族的氏族家庭组成中,历来有无子女者招收养子的习俗,除从本氏族旁系中过继养子外,允许从其他氏族或别的邻近民族的某哈拉中过继养子,由本氏族会议承认归属于本氏族。但在该养子成长后发展了本氏族分支时,原民族的生家氏族依旧以同一氏族的血缘关系对待该养子家族,按照老人的记忆确定这两个氏族仍是同,一氏族,世代不准结亲。另一种情况是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都有无子有女招赘纳婿(养老女婿)的习俗,招赘可以在不同民族间进行,如达斡尔族男子入赘鄂温克族女家,并成为女方氏族成员时,根据血缘关系,两民族的两个家庭发展起来的氏族,被认为是同一氏族,不可互婚。反之,鄂温克男子入赘达斡尔女家,以后发展起来的氏族、也被认做同一氏族。又一种情况是,鄂温克族婚俗中不反对寡妇改嫁,甚至流行男女双方鼓励支持寡妇改嫁的风习。如寡妇嫁入达斡尔族、鄂伦春族某氏族家,再生子女与原夫家子女的同母血缘关系。使以后发展起来的氏族彼此互认为出于同一氏族,不准通婚。以上三种情况;即不同民族互招养子、互招赘婿、互有寡妇改嫁,形成了民族虽异,氏族血缘相同的关系,因此出现了上述北方民族特有的民族相异的两个氏族却禁忌通婚的传统。

对于上述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对北方民族通婚习俗史及北方民族关系史的确立有重要的文化史价值。

中国北方诸民族通婚的风俗习惯,历经了自辽王朝以来一千多年的艰辛过程,到现在尽管还在偏远地带遗存某些禁忌外,各民族间以氏族外婚制为基准已经全面通婚,不仅在民族间发展了亲缘关系,更重要的是各民族的文化风习也进入了多样化的交流与融合,推动北方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适应性更强的态势。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附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人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人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有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http://wwwfjqzgovcn/101/2005-06-03/21853htm

1,意大利婚俗

意大利人实行婚姻自主,关于订婚、结婚有不少传说。古时没有自由恋爱,有钱有势的人常常强迫妇女成亲,甚至出现抢亲。

意大利人习惯把婚期定在春、秋两季,一般以3月、4月、7月、9月、10月为多。婚礼分为两种,一种是民政婚礼,另一种是教堂婚礼。无论哪种形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2,越南婚俗

居住在越南北部的康族人的婚姻都是由父母或者叔叔安排的。根据他们的民族习俗,男孩要到女方家中住上一段时间,至少是两年,多者长达十二年,一直到女方家长同意他与女儿结婚。

然后,男方必须再次带着礼品到亲家,告诉新郎和他的家人新娘有什么本领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然后新娘就正式成为丈夫家的一名成员了,并且改随丈夫的姓氏。

3,芬兰婚俗

在芬兰,如果一个人将要做新娘或新郎就会被一群年轻的小伙子或姑娘拖着在公共场所溜达,而且要带着面具,衣衫不整。初夏时节正是芬兰人举行婚礼的最佳季节,这些年轻人实际是在欢送他们即将结婚的朋友,结束单身生活,开始新的生活。

这种风俗起初只有芬兰某些市区极少的人了解,但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突然开始流行于各地。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芬兰人开始摒弃很多传统仪式和风俗,这种做法持续了一些时间后,芬兰人又开始追求传统的风俗做法给人们带来的乐趣。

4,汉族传统婚俗

汉族先人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会在黄昏行娶妻之礼,因此夫妻结合的礼仪称为“昏礼”,后来演化为婚礼。汉族人认为红是吉祥的象征,所以传统婚礼习俗总以大红色烘托着喜庆、热烈的气氛。吉祥、祝福、孝敬成为婚礼上的主旨,几乎婚礼中的每一项礼仪都渗透着中国人的哲学思想。

5,白族婚俗

当白族青年男子向姑娘求婚时,姑娘如同意,要向男方送粑粑;婚礼时新娘要下厨房制作“鱼羹”;婚后第一个中秋节新娘要做大面糕,并以此表现新娘的烹调技艺。婚礼时讲究先上茶点,后摆四四如意(即四碟、四盘、四盆、四碗)席。

-汉族传统婚俗

-婚俗

少数民族之间或与汉族通婚,其后代的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如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民族成分确定的其他要求:

1、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4、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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