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其婚姻关系,无论是结婚的权利还是离婚的权利,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赋予的,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之间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结婚登记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1、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行政确认的原则是什么
1、依法确认的原则。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行政确认通常会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问题一: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业已存在的行政审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应转化为行政许可,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户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质决定,行政许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将长期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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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去地税局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就是同时进行的在六楼填表,八楼盖章,一下子搞定的
问题二:登记备案属于行政许可吗 理论上讲是二码事,但实际上没有行政许可也就没法登记备案。
问题三:名称核准是行政许可还是备案登记 为行政许可行为。
不经工商部门许可,企业不得使用名称。
备案登记为办理人自己可以决定的行为,变更后到有关部门备案,使有关部门知晓该变更行为。
问题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属于行政许可吗 是的,根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这个是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的消防窗口办理。
问题五:什么是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网上说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版)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也就是说除了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外,其他建设工程都需要报审或备案。
问题六:备案和行政审批有什么区别 审批一般是行政许可,没通过审批,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备案则是具备法律效力后的一种普通的行政管理服务租赁合同要备案,不备案也生效,备案只是 的需要加强管理
问题七:结婚证是 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是确认,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行政许可是让你取得一定的资格,而结婚的资格每个人都有。楼下那位,那些情况,就我理解,不是他们没有结婚的资矗,而是在他们申请确认的时候,我们不给他确认,但他们是有资格申请结婚的,有资格做一件事,并不代表一定能做这件事,要不要行政确认就没有必要了么,是不是
问题八:消防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同意楼上。我是来混经验值的。
问题九:标准备案和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不属于许可或审批,一般属于行政确认
问题十: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业已存在的行政审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则应转化为行政许可,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户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质决定,行政许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将长期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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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里结婚可谓是人生头等大事,而在现代社会里结婚不仅是个人私事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给与婚姻关系法律保护效力的结婚证是由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法律证书,婚姻登记部门是一个行政部门,那么结婚证属于行政许可吗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一、结婚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确认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 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结婚证属于行政许可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知道结婚证是不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以内的。结婚是行政确认行为,只要结婚的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后,便可产生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许可的。
结婚登记既是行政许可也是行政确权。
这是因为,行政许可
行为
与行政确权行为往往紧密联系的。行政许可与行政确权常常是同一
行政行为
的两个步骤,常常是确权
在前
,许可在后,确权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权的结果。
但二者也是有区别的。一是
行为对象
不同。行政确权是指对
行政相对人
既有
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则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
权利
或
资格
,主要是作为
性行为
的认可。二是行为的
法律
效果不同。行政确权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而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
性质
,不具有前溯性。
结婚登记是先要对登记
申请人
的结婚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
条例
的则发给
结婚证
。从这个整个过程看,是先行行政确权,再行行政许可。所以说,
结婚登记既是行政许可也是行政确权。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应该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或者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存在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1、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机关依法确立或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结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
因此,结婚登记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什么情况禁止结婚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结婚;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登记”属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自然)事件和相对(社会)事件绝对(自然)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人的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人的出生引起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产生等相对(社会)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交通事故,也可能由于凶杀所致,但它都是人的生命的终止就中止死者与其生前所在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言,都是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登记”不属于相对法律事件,是法律行为因为是否选择登记可以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打比方你不愿意结婚,你就可以不做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确认说认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确认登记是对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实与关系在登记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采取登记之外的其他形式,如仪式等。只是这种未经登记确认的婚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或者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存在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结婚了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属于行政许可,并不是属于法律所强制禁止的一些事情,主要还是属于行政确认的行为,满足了法律的结婚标准,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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