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这一阶段的男女,独生子女占一大部分,夫妻相处模式容易出现问题。从报告里抽取的调查来看,在这两年达到结婚2年到7年的多是独生子女。而独生子女的成长过程,很多缺少与同龄人相处的技巧,很多人可能存在着一个自我、自私,任性,脾气大等问题。所以,结婚以后,两个性格类似的人在一起,难免不起冲突,而冲突发生时各自又不相让,于是就会造成婚姻的矛盾,不可调和时,就会选择离婚。
二是,婚前相处的时间较长,感情已经提前倦怠,等走进婚姻,往往缺少解决问题的思路。这一阶段的男女,在结婚之前,往往都会有着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而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让很多未婚男女其实已经提前走进了婚姻的模式,但,又不同于真正的婚姻,所以一些矛盾和问题并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等走进婚姻,那些隐藏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而自己又缺少解决问题的思路,会失望于婚姻的状态,这也是很多人埋怨对方,婚前婚后不一样的原因。
三是,婚姻的责任感意识不强,一言不合就散。婚姻自由观念的深入,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所以,就给人一种假象,就是,离婚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婚姻观念的时尚,觉得自己是现代青年,有进步意识这样一个观念。所以,在遇到婚姻问题的时候,不是尽力想办法去解决,而是轻易地就行使了这种自由权利,把离婚当成是一种必然。
由于两方结婚的时间,仅有2年。那么两方在离婚时,女方应该退还或者部分退还聘礼。根据《 婚姻法解释 》第10条第3款限定,裁判返还聘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聘礼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有举债,招致家庭背欠债务较多; (2)家庭人员无固定收入; (3)家庭人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招致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职责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职责。返还额度的认定:(1)两方未解决 结婚登记手续 的,通常应当全部返还;(2)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有生活的,通常应当全部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事实上共有生活时间为准则。事实上共有生活2年内提议离婚的,聘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事实上共有生活两年内提议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出两年的通常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碎的犯错职责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通常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聘礼导致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婚姻法规定,两年妇妻女提出来离婚财产分割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财产划分夫妻双方心中应当有数。
一、夫妻结婚两年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时什么算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夫妻之间最为争执的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就应当对相关事情处理好,以免交流过程中伤害到对方。在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维持是需要双方的共同的参与和理解的,矛盾冲突避免不了,重要的是如何让步。
结婚2年离婚彩礼的退还分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不予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
(2)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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