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你对这个婚姻的一个片面的看法。你是不是觉得说女人总是贪钱贪钱?觉得很低俗。觉得感情不纯粹。但是你知道生活它就是这样,它离不开钱。别都说你想找女朋友,两个人在一起相处的时候哪怕出去吃顿饭或者是说你在河边去。闲逛的时候买瓶水他都是涉及到钱的。两个人结婚之后是需要房子的。我们说在群里得有个戳棍的地方吧。所以说这谈钱这是个正常。你从古至今无论是哪个时代?哪怕是刚解放的时候,人们连肚子都吃不饱饭的时候,那个时候不谈钱,你也得谈粮食。不可否认说现在有一些人那是把婚姻当买卖说要了大量的嫁妆。但是大部分的女孩子她就是说需要一个保障。说你必须得有房子或者是两个人共同去奋斗他都是谈钱的事儿。
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古代法律有关于买卖婚姻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见罗马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约(见合同)以买受女子。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礼记·曲礼》记载:“非受币不交不亲”。“六礼(见封建婚姻制度)中的“纳征”,就是交纳聘财。历代封建法律还规定,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是订婚的要件;悔约者,特别是将女改许他人者,须退回聘金,并受法律制裁。这种买卖婚姻一直沿袭至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 3条)。后者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借机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代价。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但它与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准办理;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国刑法规定,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