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法定婚龄是22岁,女性法定婚龄是20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对于法定年龄的规定,主要依据了男女双方的发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时机。未达法定婚龄,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予登记;若未达法定婚龄取得了婚姻登记的,为无效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一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若在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则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灭,此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1、双方自愿
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以胁迫手段威逼对方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达到法定年龄
男性结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
3、不具有法律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原则
申请结婚者只能是未婚、丧偶或离婚者,如果违反此原则而结婚的男女,是无效的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女性合法结婚年龄是20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女性法定结婚年龄具体如下:
1、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为女性不低于20周岁。
2、港台地区法定结婚年龄为女性不低于16周岁。
3、宁夏、新疆等自治区和自治州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为女性不低于18周岁。
因此,女性19岁如果属于港台同胞或者少数民族是可以领到结婚证的。
领结婚证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办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证必须要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乡镇民政局所在婚姻登记处,如果办理地点不属于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则不予以办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结婚一方是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居民的,若在内地结婚,需要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需要符合程序,才可领取结婚证。结婚办理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以下:
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女性结婚的法定年龄为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周岁。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必须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因此年满二十周岁的女性,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材料,同男方一起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女性结婚年龄如下:
1、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民族自治区中另有规定其区域内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民族都是这个结婚年龄,如果当地没有特别规定,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女性不得早于十六周岁。
结婚的条件如下: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愿主要体现在: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
(1)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
(2)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如政治、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重婚。
结婚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蓝红背景都可);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有相应的流程: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综上所述,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在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之后,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女生法定结婚年龄一般是二十周岁。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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