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结婚。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这个是可以结婚的。
就像很多电视剧中演的一样,亲家两个人相处久了,可能会产生一些感情,这样的两个人亲上加亲,走进婚姻的殿堂,也是很好的事情。毕竟两个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如果结婚的话,只要两个人两情相悦,而且子女能够同意,在一起更方便儿女照顾老人,而且老人也能够帮着孩子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这是再好不过的了。
1、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2、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3、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4、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得结婚;5、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6、汉族军人一般不得和不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结婚。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妻子的弟弟,丈夫的哥哥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就夫方来说,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姐妹的夫等;就妻方来说,如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姐妹的夫等。
在中国传统的习俗看来,姻亲之间的结合是有悖伦理道德的,但是,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来说,又难究其错。据今晚报报道,即将出台的新《婚姻法》将首次确认禁止姻亲结合。
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从国外立法看,一般都严禁直系姻亲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间通婚。例如,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的部分地方法律均绝对或相对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他方表示终了意思而使姻亲关系消失之后,也不得结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往可以认定,公公娶儿媳,岳母下嫁女婿虽然不合理,但也不违法。许多人对此现象表示理解和同情。
直系亲属之间均不能结婚。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姻亲,意思是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即由于结婚使男女一方与对方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姻亲可分为血亲配偶、配偶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1、根据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舅舅,舅妈,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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