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关于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在实践中很多征地拆迁都是以户口为依据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这种拆迁补偿方式会造成很多人虚假结婚,从而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如果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的,那么假结婚骗拆迁犯法吗 为规避拆迁、限购等各类政策,假结婚、假离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结婚、离婚为手段,钻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因此,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婚、离婚是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略不同,但撤销的法理相同)故要证明当时领证时是欺骗行政机关的才可撤销。但要找到这个串通欺骗证据是困难的,而当事人往往会辩解是自愿,而之后通过走程序撤销证件,亦是大费周折,导致无法可依,所以实践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
而假结婚的法律风险。
第一、承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若亲戚朋友得知两人为了利益而假结婚,肯定会对两人视婚姻为儿戏的态度产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这点,假结婚的人,迟早要真离婚的,都会招致其他人的非议。
第二、真离婚时的诉讼成本高。假设一方当事人甲要离婚,乙不同意,或者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乙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有什么过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甲还要隔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财产被法定共有及分割。中国婚姻法实行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外情况。若甲和乙没有签订协议,没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甲在结婚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极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如果乙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乙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无效。这点对于经济上处于优势,赚钱能力强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亏了,毕竟婚姻是假的。
“假离婚”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假结婚,进而也无法构成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是通过结婚的手段来骗取财产的,涉嫌诈骗。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般不认为犯罪,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换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诈骗。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诈骗道具而已。本次起诉,即是基于此思路。窃以为,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对于很多农民来说,若是能够赶上拆迁的话,那么对于自己的命运将会有很大的改变,所以很多人便会投机取巧,为了能够多拿到拆迁款,便会做很多违法的行为,比如说在我们当地由于水库的扩张,对于周边的居民进行拆迁,而大多数周围的居民是以种植果树为生,而当地相关部门对于种植户,会按每一棵果树的数量进行补偿,所以在拆迁的前期,所有的农户便会大规模的种植果木来进行拆迁补贴,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触及到违法。
所以最终在行为在被查实之后,那些投机取巧的人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反而受到了处罚,这也算是罪有应得,而那些为了拿到拆迁款,办离婚的夫妻其实在本意上来说并不违法,因为他们真正意义上已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只不过他们应该受到道德的指责。
我曾经看过这样的一档新闻,一对夫妻为了得到拆迁款,办理假离婚之后,当想要再一次复婚的时候,却遭到了丈夫的坚决反对,丈夫觉得两个人离婚的原因,就是因为感情不和,也拒绝给予妻子任何的拆迁款,这简直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也许在夫妻一人的心中早就想要结束这段糟糕的婚姻,并且在外面已经有了情人。
正所谓人算不如天算,这一做法反而成就了对方。做人还是应该脚踏实地,任何违法乱纪想要专控制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就算你通过一些途径将钱赚到手中,我想这个钱花的时候,心里面也会很忌讳,因为在人性当中还是有一些起码道德的体现。
动迁假结婚多拿动迁款可以吗?
还是不要了,钱以后慢慢赚,不然你找到一个你喜欢的,人家又嫌弃你结果婚,你不后悔死了。再说了,这好像也不合法,你妈妈年纪大,可以理解,你新时代青年,别跟着犯糊涂。
为了动迁房假结婚的人人品如何
我觉得现在这种事情涉及不到什么人品,现在很多人都是这样的,并且国家的政策对于这样并没有多少排斥,所以现在这种事情很多,我不觉得这个涉及到人品,谁都愿意自己有钱点,有更好的生活,没有什么错。希望能帮到你
朋友家要拆迁,要我和他假结婚等赔偿过后再离婚,然后分给我38万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不管你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反正民政局的记录是真的~~~就算你以后老公相信你是假结婚,他知道你是因为钱假结婚。他会怎么想?他家里会怎么想?反正是影响你自己一辈子的事儿。自己要承担后果。
证是真的,就不可能存在假结婚骗动迁款对吗
1、怎么会没有权利居住啊,你都嫁入这个家庭了。2、房产证上是你老公和他爸爸的名字,可以说明房屋是他们两个共有,他们两个有支配权,但是你是你老公另一半,所以可以跟随。
办假结婚骗取拆迁会犯法吗
只要是真的领证了就没什么假结婚,就是真结婚受法律保护,很多地方都办真结婚证领拆迁款,这又不是个例了
为了拆迁假结婚的,户口还可拆迁吗
每个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拆迁政策
动拆迁中假离婚假结婚属于违法犯罪吗
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
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
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如果假结婚,请问房子拆迁 分配给我的房子我有权利要回吗
非得让人知道你假结婚啊
如果一个人用假结婚正骗了国家的拆迁房,要判刑吗
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现实又怎样,会想这个办法,肯定不是他一个人受益。
动拆迁中假离婚假结婚属于违法犯罪吗
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新闻背景
7月14日上午,西湖警方在西湖转塘地区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人,目前已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其中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以及与其二人分别假结婚的安徽夫妻,也不幸落网。
当然,该新闻却不为先例,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在今年的4月27日,长沙县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诈骗案件,该案中彭某与妻子先假离婚,然后分别与当地居民假结婚,这样就变成了拆迁户,多了几个拆迁补偿的名额,夫妻共骗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88400元,最终彭某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该案的判决结果,暂无法搜寻得到。
说实话,笔者一还没结婚,二无房可拆,对于此等绞尽脑汁,将婚姻视为儿戏,并对拆迁补偿款极其负责的“假结(离)婚”的行径,理应嗤之以鼻的,但法律人的直觉告诉自己: 法律可不是儿戏,办案机关也不能绞尽脑汁地“瞎搞”!。
放眼全国,在征迁过程中,不少人为了分得更多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此现象该是由来已久,杭州西湖转塘的骆某夫妇不是首例。根据笔者搜寻到的信息,该案也不是以诈骗罪予以刑事追究的首例。
法律评析
那么,问题来了——为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苛以诈骗之罪,实为不妥。本案中若要认定涉案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需要证成:在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在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乍眼一看,骆某夫妇等人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可能骆某等两夫妻也是这个说法),他们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系“假离(结)婚”。换言之,他们虚构了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是笔者想问,与之相对的“事实”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真相”又是什么?显然,骆某等两夫妻按照法定流程走完离婚的程序,并依法再次走完结婚的法定程序,也拿到了法律认可的“离婚证”和“结婚证”,且该两个证都是法定机关颁发,不存在伪造,也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意味着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即骆某等两夫妻均实现了真实的离婚以及真实的结婚。那“事实”就是离婚为实,结婚为实。故不存在虚构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那本案有无隐瞒真相?如前所述,双方结、离婚无须考虑其真实目的,法律也并未为双方结、离婚的真实目的设限,在不违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目的非法性并不影响依程序结、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所以,本案中的“真相”亦是离婚为真,结婚为真。骆某等两夫妻,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无须向他人告知,也非获取拆迁补偿款的必要义务,故也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
要满足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那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发放部门(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即政府基于离婚证和结婚证,错误地认为对方是真的离婚,是真的结婚。通俗点说,就是政府部门对政府某部门发放的结、离婚证错误地认为是真实的、有效的。很搞笑但且难以认定!如此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根据结婚证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进程中,还需要进行结、离婚真实目的的深入调查,即“合格结、离婚审查”。需要对那部分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的人群进行剔除?依然搞笑!所以说白了,只要结、离婚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政府部门据此发放补偿款那就不存在被骗,那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要素系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不存在的前提下,则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一要件便无法满足,进而后续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财物行为则无从谈起,即使使得政府部门遭受财物损失,由于诈骗罪客观方面逻辑结构的断裂,便使得诈骗罪难以成立。
鉴上,通过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虽目的不法、手段不德,但无奈这只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而无需动用刑法大棒以威杀。
文末吐槽
今年来,诈骗罪呈现蔓延扩张之势,该案中又见诈骗罪的“神出没”,社会是要进入诈骗罪的“清算”之期?莫非,在骗子种类繁多,傻子明显不够用的“窘境”下,需要通过诈骗罪的“神助攻”来保持动态平衡?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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