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的。
根据《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六条 婴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下同),应当在出院前由婴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
因此,在萧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出具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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