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结婚后,家里的钱如何管理比较好?

两个人结婚后,家里的钱如何管理比较好?,第1张

这些年来,有关“谁管钱”的事情听过不少,其中似乎以妻子管钱居多,目的和起因却不一而足——对有些男人来说,郑重其事地把钱交给一个女人保管,是一种托付终身的表现,他们把一份含而不露的深情夹在薪水里,心甘情愿地交到妻子的手上,如同交给她自己一世的信任与情缘;对有些人来讲,把钱交给老婆则有着些许妥协和无奈:或许是因为妻子比较强势,或是为了避免因为钱财的流向不合理而影响家里的安定团结,所以心里虽然有点怨气,也还是如期把钱交到老婆手里,至于是不是全额、是不是私下里又开设了“小金库”,呵呵,在此忽略不谈。

其实,夫妻是个利益的共同体,既然选择了走在一起,就该一心一意,从一而终,这需要以爱和信任做基础,而爱不是空洞无物的,两个人的家庭背景,两个人的能力都是维系牢固爱情的基石

结婚十几年了,以前从没有想过把自己的钱给老公管或是去刻意管老公的钱,但夫妻间的财如果不去打理,其实也是个很大的浪费,我觉得夫妻间需要信任,如果目标一致,钱由谁来管理不都是一样,如果同床异梦,即使你暂时管紧他(她)手中的钱又能如何呢

管钱,无非是想把家庭资产最大化,运筹帷幄,既搞好了生活质量,又牢固了家庭关系,何乐而不为呢但源于人和人想法不同,很多人都觉得财权是家庭地位的象征,失去了财权就失去了家庭地位,其实这是一种内心虚弱的表现罢了不过,既然想法不同就不要强求了,给彼此留下点空间,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能力,挣来更多的钱比成天想着如何管理对方的钱来得重要得多,你说呢

明知道赌博害人害己,为什么还要赌?这种问题没有固定的答案,这是一种心理的疾病,同时也是一种认知的错误,就好像有烟瘾的人,他明知道吸烟有害健康,可是却如何都戒不掉。

通常赌博的人都会有侥幸投机取巧的心理,总想着不劳而获,靠赌博发家致富。真是愚蠢透了,人家都说十赌九输,那唯一赢得的那次,也只是庄家为了控制你才让你有机会,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认为自己可以有赢的实力,继续的深陷其中。

通常好赌的人都是好逸恶劳的闲人,好赌的人都喜欢急于求成,并且好赌的人都是一些自私自利,满口谎言的失败者。一般这类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对于自身缺乏足够的自信与立足于社会的能力。还有一类人他们可能有足够的物质生活能力,可是却也很喜欢赌博,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这是心理上想要追求一种刺激,追求赢的快感,这样的人一般来说非富即贵。通常这种情况是一种心理问题。

所以不管我们有钱还是没钱,我们每个人最好都远离赌博,因为我们赌的不仅仅是手里的金钱,还有我们的明天。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和补偿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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