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破坏了婚姻是介于男女之间的传统建制;影响人类对性的完美表达和传宗接代行为;使人们的性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违背中国的国情。尽管如此,由于同性恋人群也有自己的需求,应该享有他们应有的权利。因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现实中尊重选择以及生活中提供帮助,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也是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一个最佳选择
某位同志的回答深有感触——
前天我们知乎上海群几个群员聚会吃饭,谈到创业、社会、出国的问题,我就提到说我将来想出国结婚、领养小孩。然后就有人问我,你可以到国外领个证,然后回来生活。可我疑问:那样我的婚姻在国内不就没有法律保障了吗?他说,你要什么法律保障?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不就好了吗?我摇摇头:如果他生病了,要手术了,手术需要签字,我应该作为他的爱人,为他签字。到时候如果我们的婚姻没有法律保障,难道他就不做手术了?等死吗?他的手术的权利,应当交由最爱他的我。就好像我的手术权利,应当交由最爱我的他。如果将来迫不得已,要放弃手术,我也希望为他做下这决定的是我,为我做下这决定的人是他。几年前我爸爸重病,我一直记得那时候我妈妈在手术前签字的模样。
我晓得,在这世上,在最后关头,能陪你生死与共的人,唯有法律认可的爱人与婚姻。我看到投票第一的人提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还说“但对于这种结合能否成为婚姻,持保留态度”,我立马就笑了。60多人支持的票,支持这个题外话,支持所谓的主义或者下面别的回答的宗教、社会、伦理……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到“同性恋婚姻合法了,难道将来人兽恋、一夫多妻、**也要合法吗”。我感觉这就好像在说:现在吃猪肉是合法的,杀猪是合法的,将来是不是杀人也要合法了?吃人也要合法了?反正都是动物啊。你能找到相似之处,我也能找到相似之处。我想起高中的时候老师教过我们一句古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你要找理由,总是有的。只不过当你们把反对、不同意、拒绝的理由想象的如此冠冕堂皇的时候,我却忽然觉得很好笑。因为你们反对的理由上升到如此雍容华贵的理论阶层,而我支持、赞同的理由却如此卑微而轻贱。
我支持的理由很简单,我爱他,所以我希望可以同他在一起,跟所有的夫妻别无二致。早上一起起床刷牙,喝粥吃鸡蛋,出门上班,晚上回来做晚饭玩游戏看**,睡觉。
评价:请问在这样一个善良,真诚的同志独白下,谁不曾有一丝感动?我个人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5月22日报道,20日,上海人民公园,11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志亲友会家长志愿者撑起彩虹伞,替孩子“征婚”。家长们在相亲角呆了一个小时后,当地警察表示他们没有经过报备,要求家长们把彩虹伞收掉并离开。
在现场,有些父母对此并不理解,有的甚至谴责同志(同性恋)家长,“她们在这里的所作所为是非法的,她们是骗子!”
据了解,一位家长志愿者现场用英语向媒体介绍到,我们都是同志(同性恋)母亲,我的儿子是男同,我的女儿是女同。
一男子在同志(同性恋)家长们布置好现场后这样说。“同性恋问题就不应该进入公众视野,他们的选择是错误的,是违反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是脑子坏掉了!”
“既然异性恋家长能在这为子女相亲,我们同性恋家长为什么不行?”深圳一名同志(同性恋)母亲对围观群众说:“我们也有权利在这里,我只不过是想为我的儿子找个男朋友!”
未出示证件便装执法人员厉声要求家长们把彩虹伞收掉,“去警局走一趟”,他怒斥道,“你们看看你们的这个是针对什么,是什么性质?”,并收起家长准备的倡导“少逼婚,多尊重,真爱不分性别”的牌子。
据悉,在紧张对峙之后,家长们纷纷被其带领来的公园保安驱逐出相亲角,有一名家长被要求带去警局问话。
这些家长的目的或许并不是为孩子“征婚”,而纯粹只是为了呼吁社会对性取向平权问题的关注,中国法律中也并没有哪一条说,凡是任何为社会文化变革或者为政策提案呼吁的活动,都必须“报备”之后才能开展。所以,以没有报备为由驱逐这些家长,既不符合中国法律,也是掩盖反同心态的借口。
在我国同性结婚受法律保护吗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结婚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章规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哪些国家法律允许同性结婚
哪些国家法律允许同性结婚 1、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2、法国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3、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4、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
5、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6、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7、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8、比利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9、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10、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南非也于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11、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国外办理的同性结婚登记在中国有法律效力吗领事结婚登记,通常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由此,从理论上讲,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官员 (简称外国领事) 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官员 (简称中国领事)一样,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 。
案例:2014年9月6日,一些媒体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与其同性爱人在北京登记结婚》为题报道:当天上午,33岁的美国公民张志鹄与50岁的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戴维绅,在英国驻华大使的见证下缔结了婚姻,他们是在英驻华使馆第二对登记注册结婚的同性伴侣。此做法的派遣国英国法律依据是, 同年3月英国新修订并生效的《婚姻法案》,其中规定“同性结婚合法,并与异性结婚享有同等权益”。自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16个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从同年6 月起,英国在24个国家的使领馆开始办理“同性结婚”登记,英驻华使馆是其中之一。
但是,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和中国法律规章,上述“同性婚姻 ” 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所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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