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口跨区迁移政策

天津市户口跨区迁移政策,第1张

天津户口跨区迁移流程:

1、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3、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4、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天津市内户口迁移须知:

一、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二、受理条件

居民因搬迁或购房,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

三、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4、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夫妻一方是天津户口的,其可以到社区或者村委会开具户籍证明或者农村户口证明;

      然后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准迁证;

      之后带上这张准迁证和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天津相关派出所领迁移证;

      最后带上准迁证、迁移证、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天津的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就可以了。

3年。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家庭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一、办理户口落户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二、配偶投靠落户所需条件:

1、配偶投靠落户,需在津有房(非个人户口)。配偶投靠落户,需在津有自主户权的住房。夫妻一方落户在人才市场个人户口或单位个人户口,配偶则不能随迁落户。待落实房产后,把个人户口迁到本人房产下,配偶可以经过投靠方式落户天津。

2、配偶投靠落户,夫妻结婚满3年。原政策规则,夫妻结婚满十年且单方年满35周岁才可以请求落户天津,现政策放宽,结婚3年且在津有房,配偶便可以投靠落户。2013年及以前结婚的夫妻,往年可以落户,2013年当前结婚的只需满3年就可以操持。

3、配偶投靠落户,农业户口落户政策。天津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但设置了3年政策过渡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原农业户口居民在公安机关(农业户口所在地)提交请求资料并予受理的,按原政策执行,配偶_初婚,结婚后便可投靠落户天津(无年龄、结婚年限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一致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结婚3年且在津有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天津市投配偶落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十年以上,且年龄35周岁以上的,随迁两名(含两名)以下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2、外省市离婚(丧偶)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再婚,年龄35周岁以上,再婚三年以上,只能随迁一名18周岁以下子女; 

3、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可以随迁两名(含两名)以下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若外省市农业人口离婚(丧偶)人员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须在津居住生活三年以上; 

4、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持有天津市一、二级残疾证的非农业人口结婚满三年,可随迁两名(含两名)以下18周岁以下子女;

5、以上几项被投靠人在津须有合法固定住所。

扩展资料:

天津市内夫妻投靠入户指南: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5、迁移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6、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结婚证》丢失的,提交民政部门婚姻关系证明;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在我市未实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对于“户口性质不同”、“非同等地区之间”居民的户口迁移问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天津落户网-户籍政策

参考资料:

-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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