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2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3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4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5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列举说明:
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2、《三门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
(一)婚庆宴请男方、女方人数各应控制在200人以内;同时宴请的,总数也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二)丧事活动严格执行丧葬管理有关规定,宴请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3、《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4、《瑞安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事等,要遵守“喜事六严”规定:
(一)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婚事宴请单方不超过20桌、200人,餐次为一餐,餐标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桌,提倡不上高档酒水,杜绝豪华婚庆礼仪。
5、伊春市《关于严格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一)婚礼宴请人数。原则上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局)、乡(镇)村(林场、所)累计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
2017年公务员办酒席规定:
1、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问责条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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