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了离婚要不要退彩礼钱

结婚两年了离婚要不要退彩礼钱,第1张

一、结婚两年了离婚要不要退彩礼

1、结婚两年了离婚要不要退彩礼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结婚两年有共同在一起生活,可以不用退还彩礼。

(2)如果未领结婚证,不存在结婚的事实。如果收了彩礼,在结束关系的时候,男方有权利要求退回彩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等内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准备有关材料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结婚两年了离婚彩礼的退还如下: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以上不能认定为彩礼;

2、当事人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要求退还;

3、当事人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1)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可要求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可要求退还;

4、当事人的赠予行为早已完成,婚姻关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予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否则不可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2年离婚彩礼的退还分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不予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

(2)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不到两年女方提出离婚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一般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是登记了结婚但未共同的生活在一起等相关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该有的彩礼。

一、结婚不到两年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结婚不到两年女方提出离婚彩礼是否要退还就要看实际情况,但只要当事人登记结婚了,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几种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女方是否要退还彩礼需要结合法定的情况来进行确定,一般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才能要求女方退还,如果双方登记结婚而且也生活在一起,男方是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彩礼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之一,其款项数目、支付方式、退还规则等因地区、族群、文化风俗等因素而异。在某些地区或族群中,如果婚姻没有成立或者由于特定原因离婚,彩礼需要返还。但在其他地区或族群中,彩礼则没有退还的规定。就“登记两年但未在一起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吗”这个问题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婚姻确立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一方的书面申请,经调解无法挽回婚姻,处理离婚登记;否则不视为离婚。因此,在未组成婚姻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离婚问题的,也就不用考虑彩礼的返还问题。

综上所述,彩礼的退还问题需要根据地区及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疑问建议寻求当地法律意见或者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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