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打错了,是不可以!
凡 拟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由 婚 姻 登 记 官 主 持 婚 礼 , 或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由 合 资 格 的 神 职 人 员 主 持 婚 礼 , 或 由 婚 礼 监 礼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礼 , 均 须 事 先 以 订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直 接 递 交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居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属 任 何 国 籍 人 士 。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十 六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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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除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外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双 方 必 须 把 已 签 名 的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交 往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递 交 给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在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时 ,拟 结 婚 人 士 不 用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但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供 婚 姻 登 记 处 职 员 印 制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之 用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 鳏 夫 或 寡 妇 、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为 缩 减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处 理 递 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的 时 间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选 择 预 先填 写 资 料 表 「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MR21B ),在 办 理 「拟 结 婚 通 知 书」时 一 并 递 交。请 注 意,该「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并 非 申 请 表 格,亦 不 等 同「拟 结 婚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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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但 超 过 十 六 岁 ,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如 没 有 该 等 可 发 出 同 意 书 的 人 士 , 当 事 人 可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该 同 意 书 。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 ,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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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展 示 及 结 婚 仪 式 的 安 排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后 决 定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后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如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婚 礼 , 则 与 该 婚 姻 监 礼 人 商 议 。
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后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 网 址 : wwwgovhk/marriagebooking ) 或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 电 话 : 3102 3883 )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预 约 安 排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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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的 仪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应 按 照 与 婚 姻 登 记 官 约 定 的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前 到 达 , 并 携 同 两 位 见 证 人 ( 年 龄 须 在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 签 署 作 证 。
他 们 可 邀 请 亲 友 到 场 观 礼 。
在 婚 礼 进 行 中 , 双 方 可 交 换 戒 指 。
结 婚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须 在 一 式 两 份 的 结 婚 证 书 上 签 署 。 婚 姻 登 记 官 须 将 一 份 证 书 交 予 结 婚 双 方 , 并 将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存 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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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办 婚 姻 登 记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声 明 该 段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确 实 存 续 后 , 单 方 面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申 请 人 须 出 示 证 据 , 证 明 其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 两 位 婚 礼 的 见 证 人 须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证 明 他 们 当 时 确 曾 参 加 该 结 婚 仪 式 。
近亲不可以结婚。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进行结婚。另外,近亲结婚的夫妻双方所带的相同基因太多,所以近亲结婚的夫妻生下的小孩患病的几率会增加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结婚证可以异地办理吗
结婚证不可以异地办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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