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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案例:

热恋时,女子小王答应男子小张如果想结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辆车作为代步工具,结婚后再以双方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婚房,在小张豪送女友小王一辆价值150余万元的奔驰车后,小王却不愿意与小张恋爱,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张要求小王归还车辆,小王不予理睬,双方为了争夺奔驰车闹的不可开交。

小杉有话说:

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一经送出,一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奔驰车价格不菲,而且赠送方小张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作为接受礼物的一方小王应该将礼物返还。

2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如果在一般赠与行为中,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张在提供的材料中我们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节、七夕节等节日,向小王发了“520”、“1314”、“999”等特殊额度的红包或者转账。分手后,小张主张小王归还共计26余万元的转账。

小杉有话说: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张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小张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张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钱,小王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小王取得小张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另外,小张也无法举证证明红包的发放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所以,26万余元是无法要求小王返还的。

在我国,婚姻法是不保护恋爱关系和婚约的,解除婚约、恋爱分手也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权利。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如果发生财产纠纷,如果一方赠与对方的钱是复原费、医疗费、抚恤金等,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约、恋爱等名义骗取钱财的,情节轻微,应归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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