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至始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如何离婚呢那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没有结婚证孩子归谁
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最有利其成长一方抚养;超过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抚养生活。
三、没有结婚证怎么起诉离婚
没有结婚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情形,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最后,还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以持该复印件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好,我们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做出以下解答:
1、如果双方是从未领取过结婚证的情况,一般就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就没有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以更不需要离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离婚,根据你们的情况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或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
这里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领结婚证,在但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离婚了。这种情况下,建议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法院会先确认你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后再判决离婚。
2、如果是一方的结婚证遗失了的情况,可以先向民政局书面声明遗失结婚证,民政局仍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为你们办理离婚登记。
若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的,需要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民政局可根据你们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些相关文件你们可以通过询问民政局进行填写。
如你还有其他离婚方面的疑惑,可以具体讲讲情况,我们可以为你做出进一步的专业解答。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 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
1、原则上离婚是需要结婚证的,无论当事人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需要首先证明男女双方式存在合法婚姻的,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离婚。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所以即使结婚证丢了,婚也可以离。2、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证且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3、反之,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4、如果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法律客观:一、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1、夫妻一方的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二、结婚证被一方藏匿,想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结婚证被一方藏了起来,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但在开证明的时候不要对工作人员说结婚证是被对方藏匿了,二直接说结婚证丢了。三、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在现实中有许多人因为种种原因结婚的时候并未领取结婚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没离婚证怎么结婚的问题就要区别来对待: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2、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双方可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主观:
如果没有登记 结婚 是不需要去办理 离婚手续 的,想 离婚 却无法提供 结婚证 ,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当时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因而没有结婚证,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 同居 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 事实婚姻 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 。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 非法同居 ,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 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补 领结婚证 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 诉讼离婚 。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 立案 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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