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同姓不婚”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中国古代“同姓不婚”的范围到底有多大,第1张

  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婚姻的基本戒律,关于它的指涉范围,许多人认为就是指拥有同一姓氏的人,也有人认为同姓就是指同宗或同祖,“倘姓同而宗异者,不在禁例”(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第396页),实际这些说法都不够准确。

  我国古代第一次对同姓不婚作出明确法律解释是在唐朝,当时的法典《唐律疏议》是这样说的:“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浸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按照这里的解释,同姓应包括三种情况,即同宗、共姓和声同字别。

  首先,同宗者属于同姓。所谓同宗者,就是同一祖先所繁衍的而且“谱牒仍在,昭穆可知”的后代,这些人也许由于某种原因,现在拥有不同姓氏,但仍然按同姓对待,相互之间禁止结婚。比如唐朝初年,大臣李勣原姓徐,后被赐国姓,遂与原来的徐姓成为两姓,尽管如此,李勣家族仍然不得与徐姓通婚,因为李勣家族与原徐姓系出同宗,昭穆关系亦清晰可辨。有的虽然可能在遥远的过去曾经有过同宗关系,但如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时,则仍然不属于同姓,当然也就不在禁婚之列。比如鲁、卫、凡、蒋四姓都源出姬姓,同宗文王周公,但由于年代久远,其间变化也已无法推详,因此就不属同姓,也不禁止相互通婚。

  其次,共姓者属于同姓。这既包括同宗而共姓者,也包括不同宗而共姓者。《太平广记》卷242曾经转录了《纪闻》中的两则趣闻,第一则说,有一个余杭太守叫张守信,看中了富阳县尉张瑶,希望“妻之以女”,张瑶也因为能做太守的乘龙快婿而喜不自胜,但就在“吉期有日”快要结婚之时,太守女儿的保姆发现两家原来都姓张,于是她就故意问太守:“欲以女适何人?”太守告诉她要嫁女于张瑶。保姆又问:“女婿姓张,不知主君之女何姓?吾窃惑焉。”太守至此恍然大悟,立刻终止了与张瑶的婚事。第二则是说,有一位官员李逢年,离婚之后希望再续娶一位妻子,后来同事李睍果然为他找到一位人选,是兵曹李札的妹妹,双方也都甚为满意,但就在将要订亲之际,李逢年忽然发现“今所论亲,为复何姓”,原来是都姓李。尽管双方都为好事未成而深感遗憾,但也只得如此。

这两则大概都是同宗而共姓者,至少有这种可能。唐人张鷟《朝野佥载》卷3也记载了一个故事,但与前面两则有所不同:“隋开皇中,京兆韦衮有奴曰桃符,每征讨将行,有胆力。衮至左卫中郎,以桃符久从驱使,乃放从良。桃符家有黄牸,宰而献之,因问衮乞姓。衮曰:'止从我姓为韦氏。'符叩头曰:'不敢与郎君同姓。'衮曰:'汝但从之,此有深意。'故至今为黄犊子韦,即韦庶人其后也。不许异姓者,盖虑年代深远,子孙或与韦氏通婚,此其意也。”从其内容来看,这一则显然是不同宗而共姓者。这种不同宗而共姓者禁止通婚的事例还可以举出一些,比如唐昭宗时期,藩镇李茂贞之子尚平原公主,茂贞原姓宋后被赐国姓,这时其子遂又改回原姓。而在此很久以前,藩镇李宝臣曾经嫁女于另一藩镇李纳,其女当时是否改回原姓,史无明文,但从各种记载推测也应是改回原姓。因为他的一个儿子曾经一度到女婿李纳手下担任职务,当时为了避嫌,李宝臣特意申请将其子改回原姓。自己的儿子到自己的女婿手下担任职务尚且如此,那么可以推想其女出嫁李纳时更须改姓避嫌。另外,按照规定,“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第285页),所卜之姓与其本姓未必一致,因此,这也可看作是不同宗而共姓的情况。

  第三,声同字别,也属于同姓。比如阳姓和杨姓就属于同姓,因为尽管它们字形有别,但“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无法分辨。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影响巨大的一部法典,它的解释第一次为同姓不婚确立了一个明确的边界,但从这个解释来看,虽然禁婚范围很大,甚至一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纳入了禁婚的行列,但其核心还是要禁止有明确父系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其他声同字别也属于同姓之类,不过是为了保证切实做到禁止有明确父系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而采取的极端措施,所谓矫枉必须过正。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配偶另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签订旨在维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契约;凡由一方签约的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德国男女同权法》草案规定:“夫妻均有处理日常家务之权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夫妻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是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是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从代理角度讲,英美法国家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实际上只是一种源于事实的推定,它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方面的代理是一致的。根据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妻子以丈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丈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即认为妻子享有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 家事代理权的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 ★ 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 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的处理决定,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则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得同意。

是真的。

我们讲到同姓不婚,是我国各民族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禁忌,并不是涉及有关封建方面的内容。古人讲究同姓不婚,有很早的历史渊源,很多人多认为起源于夏朝。

我比较赞同王国维先生在他的《股周制度论》中指出:“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毕竟现在为止,夏朝历史无从考证,任何结论都只能当作一种推论,不过我相信有朝一日夏朝的历史能够被科学的证明。

个人觉得古人要求同姓不婚主要有两个原因:

1必要的伦理要求

我们要分清的首先是我们现在所讲的同姓与古代是有巨大的差距的,我们现在所指的同姓是指相同的姓氏,不一定血缘上存在着关系。而古人指的同姓既指相同的姓氏,还包含着血缘上的联系。

这其实很好理解,古人确实是符合遗传学的科学道理的。这是人们在总结了人类在长期繁殖中的经验以后的进步认识。它对于人类的健康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比欧洲皇室之间的通婚最终导致各种先天疾病的频繁出现,我们祖先要智慧太多了。

2特定的社会的政治需求

同姓相对的则是异姓,人类一开始多以部落群居为生,而后来部落的衰亡,其实一定程度是代表的家族的分割。

异姓结婚对有效的巩固家庭的社会地位有很大的作用,对家族姓氏的延续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现在人的结婚有部分就来源于此。

这是西周不同于夏商的特点之一,也是西周礼制健全的一个标志。当时,禁止同姓结婚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在生理上,“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人们已认识到近亲通婚对后代身体的不良影响;在伦理上,“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佚与禽兽同也”;在政治上,“取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附远”即用联姻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其统治;在信仰上,“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人们把近亲结婚所生的畸形儿视为不祥的征兆,担心带来灾祸。因此,当时对同姓结婚的问题比较重视,视同姓相婚为“非礼”行为而加以谴责。有时贵族买妾,如不知其姓,还要占卜一番。如《礼记·曲礼》所说的:“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其实,随着年代的推移和姓氏的变更,同姓未必同宗,亦非近亲。于是,“同姓不婚”的生理意义早已丧失。春秋时,同姓相婚仍被斥为“非礼”。但这种“非礼”行为并不罕见。甚至连周公的后裔鲁昭公也曾娶同姓女。秦汉以后,儒家思想上升到统治地位, "同姓不婚”的原则又重新受到重视。晋代武帝因鼓励增殖人口,不禁同姓之婚,是个例外。《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宋代与唐同。明、清律改为“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以“同姓结婚”而涉讼的案件很少发生过。即使因其他原因而被发现,司法官吏既不追究也不逼迫离异。这种不干涉态度是有理论根据的,即《大清律例》所谓:“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其实原因很简单,古代的人也是害怕近亲结婚生出来的小孩会有畸形的问题,所以他们才会有同姓不能结婚的规定,在西周有“虽百世而婚姻不可通”的明确规定,如果谁私自同姓通婚的话,会有很严厉的惩罚的,当时的人们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实就是害怕生出来的小孩会不健全。

西周的时候,他们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害怕影响后代的发育问题,所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同姓不允许结婚,而且把同姓结婚的当成禽兽的行为,特别的苛刻,毕竟在当时的社会,他们只知道同姓生出来的小孩会有问题,没有想到近亲也不能结婚,后来周朝灭亡之后,同姓不能通婚的政策慢慢淡化了。

到了唐代,因为唐朝的人口众多,也是害怕有这个问题,所以又恢复了西周的同姓不婚的制度,一旦发现男女都要判刑的,到了清朝,这个制度没有办法延续了,就更改了一下,可以同姓结婚,但是不能同宗,其实这样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了近亲结婚,只不过目标群体过于庞大罢了。

古代的科学不怎么发达,他们也没有办法进行验血来判定双方是否有直系亲属的关系,他们认为只要不是同姓同宗的,表哥表姐之类的都属于远亲,是可以通婚的,在古代,这样的婚姻被称为亲上加亲,其实只要沾上一点亲戚关系的话都是不能通婚的,只不过古代的人们不清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25343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08
下一篇2023-10-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