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但是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想离婚孩子要跟男方女方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吗?

有孩子但是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女方想离婚孩子要跟男方女方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吗?,第1张

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获得补偿的。

但是如果在双方同居期间,女方的身体、精神健康受到了伤害,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而且没有结婚证也就不是合法婚姻,自然也就没有离婚的说法,双方自然分开就可以了。

孩子抚养权由双方协商解决,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至于是否要给予女方补偿,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而男方不同意,情况可能有所复杂并需要法律程序。具体做法如下:

1和平解决。如果夫妻双方都无意维护婚姻关系,可以协商解决离婚,如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2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将此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附上具体的理由和实际的证据。

3通过公证解决。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而女方又确实有离婚的决心,夫妻可以一起到公证处申请离婚公证,由公证处进行调解和协商,公证处认为离婚没有异议后,可直接办理离婚。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咨询律师和相关机构,最好能够事先和谐沟通,尽量避免冲突和纠纷,保持理智,保护各自合法权益。同时,如果丈夫拒绝离婚,你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没领结婚证,何来离婚之说,只能说是分手。所以你们只需要就财产、子女、赡养等问题沟通后进行协议分手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主观:

没办结婚证女方要离婚,无法办理离婚证。没有领结婚证的,双方的行为视为同居关系,没有结果合法的婚姻登记,既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无须离婚,双方自行分手即可。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在一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这个仍属于同居关系,不算合法夫妻。因此,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解除同居关系。但抚养权和财产如果无法协商,是可以起诉解决的。另外,关于户口问题建议详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科。

我国目前有两种方式能确定婚姻关系,第一种是办理了婚姻结婚登记手续,有结婚证的婚姻。第二种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除此之外,不属于婚姻关系。

律师提示,同居风险较高,建议有条件的情侣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同居期间不享有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忠实义务等,不能追究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目前能确定婚姻关系的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登记就不属于合法夫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如果想分手,两个人共同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由法院判决两个人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

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合法,受法律保护,应该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属于同居关系,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离婚不用办理离婚手续。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男女双方分手后,抚养权可以双方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斗蔽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斗首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空销数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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