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可以异地办理吗?

结婚证可以异地办理吗?,第1张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证,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异地办理,需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可以异地办理,因为上述地区自2021年至2023年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结婚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根据试点政策,双方均非试点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在试点省内办理的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另外,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般情况下结婚证不可以异地办理。

1、异地办理结婚证目前来说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双方需要领取结婚证必须到任一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领取,也就是说办理双方结婚证的合法机关只有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

2、领取结婚证的条件首先是年龄,必须是满足法律规定的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就可以合法的领取结婚证,成为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3、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以及双方单位或者是户籍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给开的婚姻证明。需要注意的就是还要携带法律规定的照片,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工作人员,建议大家是去民政局直接照比较方便。

异地可以领取结婚证。外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般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一起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申请补办异地结婚登记,或者男女双方办理异地复婚登记手续的,需要按照结婚登记手续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可以单人异地办理,但是双方都是异地的话就不可以。

单人异地的意思是双方只有一方是异地,即一方是本地人,另一方是外地人,那么他们可以在本地或外地领证,如果在本地领证,对于户口是外地的那一方来说就是异地领证,反之亦然,所以单人异地是可以领证的。

双人异地的意思是两个人的户口都是异地,即一方是上海人,一方是杭州人,但是他们同时在北京工作,那么他们是不可以在北京领证的,只能去上海或者杭州,在北京领证就是双人异地领证。

所以由上可知,领取结婚证的地点必须是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如果两个人不是同一个地方人的话,那领证地点就是各自户口地,是一个地方人,那就只有一个民政局可以领证了,其他地方的民政局都是不可以办理的。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

一、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二、登记程序

1、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自愿的;

c、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4、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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