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几岁可以领结婚证

男的几岁可以领结婚证,第1张

男一般不小于二十二周岁可以领结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为:

1、当事人完全自愿;

2、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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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不能 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登记要求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上需有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现役军人按部队文件规定须持军人证件和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照片:双方大二寸(规格为裁去边框后51c×38c)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证件照三张。(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 三、受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查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 办理结婚登记 通知单》。 五、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六、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生22岁可以领结婚证。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

2、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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