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为什么要户口本

结婚为什么要户口本,第1张

  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户口本,以便工作人员根据户口本的信息核对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住址、门牌号、双方家庭成员与关系等详细信息,以便更好的办理结婚证。户口本不存在造假行为,能给婚姻带来基本保障。结婚登记还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并且需要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

 部分地区结婚登机前民政部门会开取婚姻证明,可以免费去指定医院进行婚前检查。结婚登记除了需要户口本,还需要身份证,并且必须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

算分户

从法理上说,是一户还是两户或者多户,以户口薄为准。有几个户口薄,就是几户。

扩展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

户籍地。户籍地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的,载明于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的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即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户口迁移进行相应变更。

户口迁移。户口迁移的常见情形包括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户口迁出、户口区域内迁移等。

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不难,只是程序比较繁琐。

只要是本村村民合法自建的房子,均可办理门牌。办理的程序是村民本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后由村委会先拟定门牌号码,最后由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应的门牌证明书。结婚证不做为办理门牌的要件,村委会的说法不对。

目前申请门楼牌是按照京政办发[1986]49号文件执行的,文件要求:农村地区房屋需要申请门牌号码的,1、由宅基地所有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提供以下证件证明:(1)宅基地所有人的书面申请;(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4)村委会证明。3、一个“宅基地证”只能申请一个门牌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简单的将原由的陈旧条列进行简单的重组增减,而是要在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物权法》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借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法规的实施经验。既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要着眼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和征收。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原则,探索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的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各自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带户口本是为了你们办理结婚手续后,登记机关会在你们双方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栏盖上“已婚”字样,以示结婚;

3、旧的户口本必须在户籍地派出所重新更换;

4、办理结婚手续后,你们的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迁与不迁,没有强制迁移户口;

5、两个人结婚,本来户口就不在一起,也无需将户口迁移在一起。

办结婚证的时候带户口本是因为《民法典》等规定的要求。 办结婚证一定要带上各自的户口本还有身份证,因为工作人员要核对身份,核对年龄。户口本的信息更全面详细,体现信息有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住址、门牌号。还有学历,家庭人口和籍贯等详细信息。没有户口本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此时,可以拿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照样给办理结婚手续,注意需要户籍证明开具后一个月去领取结婚证,如果户籍证明开出后时间太长再去办理,可能还要再开一次。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是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及下属民政所。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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