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检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检测中心应该告知未婚夫吗?

女方婚检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检测中心应该告知未婚夫吗?,第1张

你好,我是在疾控中心专业做艾滋防治工作,我来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为保障人们的婚姻幸福,以及优生优育,婚检有作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婚检中发现一方感染有艾滋病,那么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将这一信息告诉给对方吗?很遗憾,不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医务人员只能告诉感染者本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告诉!哪怕是最新版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这一规定都没有修改!

我在工作中遇到过很多夫妻双方中,一方生活不检点,在外面感染了艾滋病后,回去传染给另一半的案例。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我很痛心,但是我又没有办法,法律没有赋予我相应的权利去告诉他们的另一半!

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有一个指标要求,就是对单阳家庭的检测率,但是我们这项工作和指标很难开展及完成,有那么一部分人不愿意将自己的感染信息告诉自己的配偶!

不过随着我们宣传的深入,人们越来越了解艾滋病了,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了!

为了您的 健康 和幸福,如果您进行婚检,我建议一定要和对方交换看一下对方的检测报告!

艾滋病是一种免疫系统疾病,可预防、可干预,但是治不好,其危害性大家都知道,很多人是谈艾色变,原因就在于此。

性作为艾滋病毒传播的三种方式之一,如果男女其中一方携带艾滋病病毒,而不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无防护的性关系,另一方则有很大几率被感染上。如果真的属于这种情况,那简直就是犯罪!

但是现实情况是,检测中心并无权利告知婚检的另一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的话, 轻则由 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面对这种情况,医生怎么办,难道不要自己的饭碗?对于这种情况,也只能由其本人告知其未婚夫了,假如她不告诉,只能道德谴责她,或者最多追究其故意伤害的责任,但这种惩罚,对于已经感染艾滋病的她来说,她能当回事吗?

从该条例来看,在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和他人的生命 健康 权方面,显然是倾向于前者的,现实生活中也发生了这样的悲剧。2015年3月,一对年轻男女去民政局登记,随后到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免费婚检,当时女方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院方和女方都没有告知男方,结果婚后不久男方就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

笔者以为,条例修改刻不容缓,生命 健康 权应当优先于病人隐私权,只有给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解绑,他们才能放心大胆地将相关情况告诉感染者的另一半!

依据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 相关规定:

针对医务工作者: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婚检中心无权、也不能讲女方发现感染艾滋病的 。

针对患者本人: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患者本人都应将感染艾滋病一事告知其未婚夫。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隐瞒的事例数不胜数。

做为即将结为夫妻的一对人,本应相知相爱,却因人性的阴暗面,选择把另一方拉上绝症之路,应该值得整个 社会 反思。

现实里应该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婚检要求双方同时去同一医院,双方应该互相看一下体检结果,一是为了关心对方的身体,二是为了更进一步地了解你的另一半。如果连体检报告都不愿意给你看,你觉得这个婚你还敢结吗?

关于婚检,这里有一个悖论。

什么情况下会去做婚检?

1、夫妻双方注重个人 健康 。

2、应双方家长要求。

3、闲着没事,为婚检而婚检。

撇开第3点,就1、2,两点来讲。夫妻双方,和双方家长必定会对婚检报告很重视。一定会要求查看报告。甚至会拿着报告去咨询医生。

这种情况下,就算医生说没说某一方感染艾滋病,其实结果都一样。因为感染艾滋病的一方想隐瞒的话,必定会拒绝出示报告,拒绝另一方咨询医生。这摆明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另一方如果不是傻子,对婚事也知道要缓一缓了。所以,真感染了,几乎是瞒不住的。

ps:医生只有保密的义务,但不能欺骗。所以只需要问医生,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结婚就可以了。真有艾滋,医生不会说适合的,顶多只能说要保密,这样明白有猫腻了。

只有第3点的夫妻,才可能出现因为医生没告知病情,而致使另一方感染艾滋的情况。但这种为婚检而婚检的人,会有咨询医生的举动吗?我认为概率很低。

首先这是一个棘手又充满争议的问题。

医生要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又要想办法保护身边的配偶,说还是不说?我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引导当事人自己告知家人。这也是个道德问题,一般来说,艾滋病人跟正常人一起生活也是可以的,它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母婴,血液,性。排除这三种可能我们平时跟他们接触是没有问题的。有些人的确是自作自受,而有些的确是无辜受害者。面对这一类特殊的人群,我觉得应该开展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报复 社会 等不好的事情发生。

其次,像艾滋病,大三阳,小三阳,梅毒这些疾病在医院检查过身体的都有备注,要上报疾控中心,不是就是简简单单的说了就算了。只是普通人不会知道而已。

这个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问题,严格来说,每一个艾滋病患者的信息是隐蔽的,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都不能未经当事人允许,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包括婚检出艾滋病女方,如果未经过本人同意,包括检测中心的医生都不能随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更不能告知其男方。

但另外一个信息是,如果不让男方知道,则会让男方被传染,因为,艾滋病传染的主要方式,是性传播,男女之间、夫妻之间,肯定是避免不了两性生活,如此,如果医生不告知、女方知道了不告知,男方肯定会被传染,这样下来,婚检的意义又在哪里?又有什么作用?如此,还不如不婚检呢。如此,也就失去了婚检达到预防疾病的意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矛盾无解。要解决此类提问题,方法有:

1、女方主动告知男方。虽然相关艾滋病防治条例里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泄露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但如果女方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老公负责,就应该主动告知对方,防止疾病传播。

而且,《条例》明确规定:

1、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2、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3、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如果女方被检测处艾滋病,却不履行告知义务,则是故意损害他人 健康 行为,男方一旦患上,无异于故意杀人,比故意伤害罪还严重,因为,一个人一旦得了这种疾病,带来的伤害和影响,是一辈子的,是致命的,是非常残忍和不人道的。

即便男方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权,获取赔偿,但又有什么意义?被损害的 健康 是没法挽回的。所以,只有女方主动告知,才可以避免男方患病,挽回 健康 。

这就决定,即便医生知道这个人有艾滋病,也不能告知另外一方,如此,如果女方不告知男方,就会让男方被传染。

这就出现了 健康 权和隐私权的矛盾,谁为大?谁给谁让步?我觉得, 健康 权大于隐私权, 健康 权要为隐私权让步,这就需要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修改,如检测医生有权利跟患者协调沟通,做思想工作,让其告知另外一方,防止被传染,如果在明知道自己有传染性艾滋病,却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生有权告知另外一方。这就是当 健康 权生命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冲突时,谁大谁小的问题。

3、被传染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另一方获得赔偿。如果确定女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却故意传染男方。

最后,退一万步来说,如果女方不告知,故意传染,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意传播,则是构成犯罪行为,男方不仅可以起诉获得民事赔偿,还可以报警,采取刑事责任,来进行维权。

哈喽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是一定要告诉的,虽然瞒得了一时,但终究瞒不了一世。当你得知自己感染病毒的第一时间,就要告知自己最亲最爱的人,这是对他负责,更是对你自己负责,也是对你们未来家庭及孩子的负责。

真正相爱彼此的人,不会只是自私的为自己着想,当然,也有可能你的丈夫爱你极深,心甘情愿会陪你走过这一辈子,如果最后真的不近人意,也是人之常情。放宽心态,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刻意隐瞒,是对双方最大的伤害。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问题的小伙伴们记得下方评论留言哦

知麻糖来啦。这个问题有三个关键点,分别是婚检、艾滋病和未婚夫。我们下面先来好好说说这三个关键词。

首先是婚检,婚检是指男女双方在要决定结婚之前的一次常规的体格检查和生殖相关检查,这也是一项优生优育、利于婚姻幸福的重要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包括了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卫生咨询。这其中就有双方有无传染病、性病和生殖器系统疾病的检查内容,当然,艾滋病就是在本次的检查之列。

下一个关键词就是艾滋病。艾滋病在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世人所鄙视,大家都谈艾滋变色,避而远之灯,在 社会 上艾滋病患者也是会被戴上有色眼镜。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宣传与教育,大家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已经缓和许多,相关政策也是非常的利好。所以,大家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的认识逐渐加深。

最后是未婚夫,这其实不需要多说,就是认定那个会陪共度一生的男人。这之前,你们已经共同经历了风风雨雨才下定决心要走在一起,所以,他对你来说肯定很重要,但是在法律上他还不是你的丈夫,更不是你的监护人。

再回到这个问题,到底该不该告诉未婚夫呢?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法律上和情理上。法律上,患者有隐私权,这就是患者有权决定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保守个人的病情,不能在未经过患者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病情告诉其他人,当然包括未婚夫。而且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能公开艾滋病相关信息。所以在法律上检测中心不能将此消息告诉其未婚夫。

从 情感 上来说,虽然检测中心不能告诉未婚夫,但是女方应该主动告诉其未婚夫,因为艾滋病毕竟是一种传染病,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单位 健康 。如果这个人已经能成为你的未婚夫,那么你们之间的爱也不允许你将此消息对他隐瞒。我的建议是告诉他这个消息后,将选择权交给未婚夫,这可能是一个最佳的处理方式!

By:裤裤

按照常理,女方婚检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婚检中心应该告诉,但是并非如此。告知性伴侣自己患有艾滋病病毒的义务,说的是艾滋病患者本人。而检测中心并没有告知的权利,擅自告知反而是违反规定的。

在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不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的话,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甚至吃官司,都是可能的。

所以婚检上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通知病人本人,去上级疾控中心进行复检,同时建议暂缓结婚,然后让本人去告知男方,但是如果女方真的隐瞒下来不告诉,也没有很好的办法。

我觉得这种规定,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既然不能说,婚检的保护目的就会大打折扣。所谓的保护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艾滋病传播的一个隐患,希望早日可以修订,出台更加全面考虑的规定,患者要保护, 健康 人更需要保护。

我觉得医生是应该有权力告诉对方的,不然这个婚检还有什么意义?

但是法律却明文规定了医生、婚检机构、相关卫生机构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

这就很尴尬了,大家都知道现在艾滋病还属于无法医治的绝症。如果结婚的一方患有艾滋,那么婚后传染给另外一方的概率是非常非常大,几乎可以说是百分百传染。特别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连采取保护措施的警惕性都没有了。

所以,我觉得虽然医生、医疗机构没有权力告知未婚夫,但是法律应该强制要求接受婚检的双方要向对方公布自己的 健康 检查结果,尤其是在传染病这方面,信息更应该向对方公布,这样才有婚检的意义。

而且如果真正的是爱对方,也是不愿意也不应该向对方隐瞒自己患有艾滋这种重要的、性命攸关的信息。但是,人心叵测啊,有的时候,婚姻可能并不是因为真爱,还有很多目的,比如经济目的,阴谋论的话甚至还有可能是为了复仇。

现在这个 社会 ,大家还是应该在婚前(最好是发生没有保护的性关系前)了解一下对方的 健康 情况。毕竟现在艾滋病的感染率还是有点高啊。因此,做了婚检之后,还是要看看对方的检查报告。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都没有公开患者和患者家属身份的权利,也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推断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就是触犯了法律法规。

另外,在我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都享有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就是说,艾滋病患者并没有被法律禁止不能结婚,且医学上也不认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便是在婚检的过程中,发现双方有一人感染了艾滋病毒或是艾滋病患者,医生也只会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建议,并不会直接明确指出。

另外,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艾滋病与慢性乙肝疾病相同,它们都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即便是患有艾滋病,同样也属于婚检合格之一!

作为伴侣的一方,患者到底有无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真实的健康情况呢?

针对这一点,曾有提出过建议:在夫妻之间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需要看待事情本身的性质,比如是否会对另一方的健康产生致命影响。如果已经影响到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那就可以绝对对抗隐私权利,毕竟生命大于一切。

艾滋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传染病,可以通过性、母婴等渠道传播给伴侣和下一代。因此,如果在婚前检查时发现患者处于传染期内,应当建议双方暂缓结婚,但是并非绝对禁止结婚。

用最通俗的话说,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结婚。只不过是建议双方暂缓结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已。

而之所以婚检机构并没有明确告知夫妻双方,是因为这其中牵涉到了患者的隐私。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婚检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是否有义务告知另一半呢?很有必要,而且是务必!

一,艾滋病目前任然无法治疗

艾滋病放在当下这个高度文明科学社会全球拥有着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各种疫苗,依然无法治疗。姜还是老的辣,艾滋病毒在防疫这一块每个国家都高度重视,并且这么多年来任然高度集中研究,但就算是如此,哪怕是当下,艾滋病依旧是一个令人绝望的病原体一旦感染艾滋病就无法治疗。不排除传染给他人的意外风险,与此同时,感染了艾滋病,基本上说难听一点就是“等死”。只能通过药物来缓解来延长生命期限。是一个令人生畏的病。

二,这样对双方都好,毕竟爱情在生命面前一文不值

婚检查处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有义务并且务必告知另一半,虽然这将可能导致令人难过的结局发生,但这样的结果可以说得上是不幸中的万幸,别说什么“我爱她/他,我愿意”这种话,这反而显得幼稚,要知道,在生命面前,爱情真的一文不值。知道了真相,安然陪伴余生或许才是更好的结果,而不是奋不顾身不顾一切的在一起,婚姻纵然是大事,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健康更是大事。

三,合理预防,洁身自爱

要说艾滋病这个东西,你说它可怕吗?可怕!但是也不是说要让人一天二十四个小时都高度紧张,只要做到洁身自爱,讲卫生,合理合法的进行那些行为,对自己负责,不去沾染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做一个“正常人”,是绝对不会感染艾滋病的,至少在个人方面,是不会主动感染艾滋病的。一旦感染艾滋病,基本上这一生就只能在病房当中度过余生,都不能清楚地知道是否能够见到明天的清晨或太阳。一旦到达了晚期,病情恶化,不能吃饭只能通过营养液维持,不能咀嚼牙齿脱落,身体日益消瘦头发脱落皮肤组织溃烂,对治疗药物过敏,只会落得悲惨结局。

综上所述,珍爱生命,远离艾滋,俗话说:“预防艾滋有良方,在外不沾毒和娼”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欢迎补充讨论,答题不易欢迎关注!

问题分析:

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一般艾滋病的窗口期为三个月, 因此医生是为了更加准确,更加严谨才这样说的。

意见建议:

hiv试纸属于快速检测,因此不能完全准确,血液检查才最准确,你们也不要太焦虑了,耐心一点,一般艾滋病通过性接触,母婴,血液传播,如果男方有不洁性交史或与艾滋病病毒密切接触史等,感染的可能性大些,反之小很多啊

性病是性传播疾病的简称,1976年,世界卫生组织常任理事会上决定采用性传播疾病的概念。性病是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很大。例如,梅毒除了在生殖器上发生变化外,还能侵蚀到全身各部组织里面去,进行破坏。梅毒发病期很长,可分为四期。第四期梅毒,已侵入脑和脊髓,重者使人变成疯子,也就是麻痹狂。如果侵入脊髓,就变成脊髓痨,走路不稳,成为残废。由于性病具有传染性和遗传性,为了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健康,法律严禁性病患者结婚,性病患者必须在彻底治愈后,才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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